
既是减免税款何来应收未收
逸休
目前,集体企业在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改组中,遇到了一大难题,即因国家减免
税额和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究竟应该归谁所有?
税务总局在集体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在实行新制度
以前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构成集体企业的资本金。这就是说,由减免税款形
成的资产已明确归企业所有。原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在轻工企业集体资产
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各种
优惠待遇,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归集本企业所有.
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印发的《关于国有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中
规定:“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式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
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由上可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定如此“针锋相对”,给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蒙
上了一层阴影,带来了不小阻力。集体企业职工对此非常恼火。他们说:你们上面不协调,
政策打架,搞得下边产权制度改不下去,究竟执行那家的规定呢?
按照惯例,应该是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但它所作的规定毫无道理,不能执行。这
里,扼要综合来自基层的看法:
首先,八十年代,针对当时集体企业普遍缺乏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特
别是在所得税负偏重的情况下,“为了有利于发展生产,开阔财源,使贷款企业增加还贷资
金来源,缩短还贷期限”和“调动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贷款的积极性”,国家实行了税前还
贷的政策.它和各种减免税额一样,是“将欲取之,必先予之”培植税源的好办法。它的本
意是扶持、是优惠。否则,集体企业怎么能够增加还贷资金的来源和缩短贷款的期限呢?
正是这条利在国家、益在集体企业的两全其美的政策,才使当时的贷款有了更多的出路,
集体经济因受惠而得以较快发展,也使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有了稳定的增长。
其次,既然税前还贷优惠政策的受惠者是集体企业,那么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是无偿
的,企业除还本付息外,当然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如补税,收取占用费等),令人费解的
是,在“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何来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额部分
呢?这种十多年前延续下来,无偿给予集体企业的优惠是万万不能用国家“应收未收”税款
的名义收归国家的。有人说,这是那种所谓“税前还贷减少了国家所得税收入,具有国家
对集体企业投资(超前投资)性质”论的新变种。它否定特定历史条件下税前还贷的本意,
将集体企业资产中,以“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为由,界定为国有资产,是站
不住脚的。
最后,我国的任何经济政策、规定的出台,要么是公布之日起实行,要么是先予公
布,定期实行。在实行税前还贷之时,查无任何规定,国家要收回“应收未收税款”的情况
下,实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集体企业资产,绝不能追溯界定为国有资产。否则,其后果不堪
设想,因为它关系到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能否继续存在和发展的问题。
我们认为,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与减免税额形成的资
产一样,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归企业(资产所有)所有。建议,国家资产管理局对暂行办法
进行修正,或请再高层次的主管部门(国务院经贸委)另立新规,还国家税前还贷优惠政策
的本意,使集体资产免遭侵犯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