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轻工总会关于轻工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意见(摘要)
(一九九四年一月)
(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实行股份合作制推向新阶段
党中央的《决定》规划了九十年代的改革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勾画了科学的,系统的宏伟蓝图,明确提出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最根本的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而股份合作制具有产权明晰、利益直接,机制灵活,适应范围广的特点。它与《决定》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相一致的。我们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高度来认识推行股份合作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认真总结现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推行。
(二)切实搞好企业资产评估,合理界定产权归属
合理界定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是搞好股份合作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重要基础。为此:
1.轻工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进行清产核资,评估资产,界定产权归属。鉴于集体企业资产关系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因此,在界定产权归属过程中,要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2.国家对集体企业减免税、税前还贷是国家扶持集体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是培植税源,‘放水养鱼’的重要手段,而不是投资行为,也不是债权关系。所以集体企业在界定产权归属时,应当把减免税收,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划为集体资产,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得分给个人。各地要与当地财税部门协调好关系,明确归属。
3.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后,联社在企业中的资产可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置,属投资(包括增值)形成的资产,可全部或部分变成相应的股份,属借款的是作为负债处理还是转为投资入股,联社与企业商定。
4.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发动职工入股的同时,可以继续试验把企业集体积累的一部分量化到职工个人,作为分红依据,其财产所有权仍属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也可以将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红一部分或全部分配给职工个人,分配的办法和比例要因企业制宜。
<三)加快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由于传统经济体制仍然影响着企业的经济行为,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后,理顺了企业的产权关系,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了条件,但不等于企业的经营机制得到了转换。因此,企业要在转换内部经营机制上下功夫,把改组股份合作制与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结合起来,使企业的组织,管理,经营,决策,分配等机制,真正按照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要求运作,向着管理科学化方向迈进。
(四)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股份合作制比较适应现阶段我国大多数集体企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在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中,它将是一种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因此,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按照《决定》精神,对现有轻工集体企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改组。除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外,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目前轻工系统还有相当一批“小,穷、亏’企业,要认真研究通过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改革路子加以解决,有的企业可创造条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有的可以恢复为合作制企业或改为合伙企业,有的也可以采取兼并、联合,租赁,公有私营等其它企业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来综合治理。
(五)积极为推行股份合作制创造条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各有关方面要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积极为轻工集体企业稳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创造条件。近两年来,原轻工业部,全国总社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为试行股份合作制已陆续出台了一些试行办法或暂行规定,对推动股份合作制试行起了积极作用,应继续认真贯彻执行。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需要不断完善,对与现实改革不配套的要加以配套,以达到逐步规范,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微利、亏损企业在信贷、税收、分配等方面能采取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措施。长期亏损集体企业可以通过拍卖,解体等形式重新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