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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制企业
发行时间:1994-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什么是合伙制企业

    编者按;  本刊上期介绍了对股份合作制多种解释,本期介绍合伙制的各种说法。《中

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城镇集体企业改组为合伙

企业是深化改革的一种组织形式。有的集体企业和它的主管部门正在研完试点,改为舍

伙企业。现特将书刊中有关合伙制企业的解释摘录如下,供探讨和参考。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

对营业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它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它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

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多数合伙制企业规模较小,但也有的合伙制企业规模较

大,合伙者人数较多。

    合伙制企业与个人业主制企业相比有很多优点。主要是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

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责任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这就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

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这意味着他以自己的全部家产为企业担保,因

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

    合伙制企业也有其明显缺点。首先,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建立的,

每当一位原有的合伙人离开,或者接纳一位新的合伙人,都必须重新确立一种新的合伙

关系。从而造成法律上的复杂性,通过接纳新的合伙人增加资金的能力也就受到限制。

其次,由于所有的合伙人都有权代表企业从事经济活动,重大决策都需要得到所有合伙

人的同意,因而很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和差错。再次,所有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都负

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就使那些并不能控制企业的合伙人面临很大的风险。正是考虑

到这些情况,英、美等国家不承认合伙企业为法人组织。但在法,德,日等国家,以无

限公司形式出现的合伙制企业仍被承认是法人组织。

    由于合伙制企业的特点,一般来说,规模较小,资本需要量较小,而合伙人个人信

誉有明显重要性的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诊疗所等,常常采取这种组织

形式。

    摘自马洪主编的《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订立合伙契约,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企业。

其财产为合伙人共有,盈利按出资多寡或契约规定分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

清偿责任,不受出资额的限制。出资人对企业财产和盈利有全部分配权,并对企业债务单

独负无限清偿责任。

    摘自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1989版)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

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

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投入的资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

产,归合伙人共有。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

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台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

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合

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

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

数额的台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责任的合伙人组成。合

伙企业与公司不同,它不是法人,各合伙人仍然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合伙是根据各国

民法或合伙条例规定而成立的,合伙人之间仅是契约关系,它强调的是人的联合。合伙

人各自直接拥有合伙的财产,并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在合伙中,合伙人

一般都是其它合伙人的代理人,有权代表整个合伙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合伙人都可

以在合伙营业时支配合伙的财产,但合伙人的财产权发生转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合伙企业的长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设立公司企业简单,所需费用较小,由于每

个合伙人既是合伙的所有权人,又都有权直接参加企业的管理,可以发挥合伙人个人的

业务专长,提高企业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相对独资企业而言,合伙企业扩大了资金来

源,增加了企业客户和信息来源。但合伙企业也有其短处,主要是:存续期限不稳定,

合伙成员中任何一入发生变化,如死亡,退出等,都可以导致合伙解散,合伙人对合伙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风险大,合伙人数有限,要大规模募集资金具有一定困

难,同时,合伙企业基本上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一致的原则,在许多重大问题上须经

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通过决议,因而其经营管理显得不灵活。

    《经济日报》1994年2月8日名词浅释专栏

    合伙企业是由若干个个人共同出资合办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经营的后

果共同负有连带的无限责任。一旦企业亏损倒闭,所有合伙人必须以他们全部财产(包

括家产)负无限的债务清偿责任;而且合伙人之间有连带责任,不以每人出资额为限。较

之于个人独贤企业,合伙企业可筹集更多本资本、组织更大规模的生产经营,但是,合伙

人所承担的财产风险仍很大,还存在着因合伙人退出而极易引起的散伙问题。这种企业

形式适用于一些城乡私营的小企业。

    摘自《解放日报》1993年1l月23日

    合伙企业是资主义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负盈亏责任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与公司不同,它不是法人,各合伙人仍然是权利

与义务的主体。企业中,合伙人分为“出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两种。前者掌握企业经营活动权力,并对外负责,对债务负有连带无限责任。后者只出资不出名,也不执行业

务,只参加红利分配和拥有对企业的监督权,企业解散时参与剩余财产分配,企业亏损时,

只以出资额限,不负其他责任。合伙企业易于创立或解散,能随机应变,便于资才合作,

使有资金而无经营能力的人与无资(或资金不多)而有经营能力的人互相配合,合伙人有

同样的权力。但它的牵制比独资企业大,事权比较分散,资本来源虽较独资企业多,但仍

有限,合伙人责任重大,并且权益不易转让。

    摘自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大辞典》(工业经济卷)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主出资经营,并巳对其盈亏共同负责的企业。

    我们可以把合伙企业中的合伙者(即股东)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普通合伙者。

    普通合伙者要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并且从事企业的经营业务。每一个合伙

企业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者,他在企业中起最积极的作用,对企业的经营

管理负主要责任,有权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

    (2)有限合伙者。

    有限合伙者在企业中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即在清偿债务时,其承担的风险不超过

他(她)所投资的范围。有限合伙者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中,没有进行决策的权利,也

无权单独对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对企业的经营不起多大的作用。有限合伙者在签订合

同时,要说明自己的身份,否则会被别人误以为普通合伙者,从而对企业的亏损负无限

的责任。

    (3)沉默的合伙者。

    沉默的合伙者是有限合伙者的一种,对企业的债务只负有限的责任,虽然可以公开

作为企业合伙者的身份,但是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4)秘密合伙者。

    这也是有限合伙者的一种,他(她)虽积极地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是对公众

不公开自己是企业合伙者的身份。

    (5)匿名的合伙者。

    属于有限合伙者的一种,他(她)既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公开自己是企业合

伙者的身份,只参与企业的利润分红,因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毫无作用。

    摘自百家出版社出版龚应荣编著的《股份制债券和股票》

    王志鸣摘编

什么是合伙制企业
发行时间:199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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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所

什么是合伙制企业

    编者按;  本刊上期介绍了对股份合作制多种解释,本期介绍合伙制的各种说法。《中

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城镇集体企业改组为合伙

企业是深化改革的一种组织形式。有的集体企业和它的主管部门正在研完试点,改为舍

伙企业。现特将书刊中有关合伙制企业的解释摘录如下,供探讨和参考。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

对营业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它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它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

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多数合伙制企业规模较小,但也有的合伙制企业规模较

大,合伙者人数较多。

    合伙制企业与个人业主制企业相比有很多优点。主要是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

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责任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这就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

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这意味着他以自己的全部家产为企业担保,因

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

    合伙制企业也有其明显缺点。首先,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建立的,

每当一位原有的合伙人离开,或者接纳一位新的合伙人,都必须重新确立一种新的合伙

关系。从而造成法律上的复杂性,通过接纳新的合伙人增加资金的能力也就受到限制。

其次,由于所有的合伙人都有权代表企业从事经济活动,重大决策都需要得到所有合伙

人的同意,因而很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和差错。再次,所有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都负

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就使那些并不能控制企业的合伙人面临很大的风险。正是考虑

到这些情况,英、美等国家不承认合伙企业为法人组织。但在法,德,日等国家,以无

限公司形式出现的合伙制企业仍被承认是法人组织。

    由于合伙制企业的特点,一般来说,规模较小,资本需要量较小,而合伙人个人信

誉有明显重要性的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诊疗所等,常常采取这种组织

形式。

    摘自马洪主编的《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订立合伙契约,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企业。

其财产为合伙人共有,盈利按出资多寡或契约规定分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

清偿责任,不受出资额的限制。出资人对企业财产和盈利有全部分配权,并对企业债务单

独负无限清偿责任。

    摘自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1989版)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

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

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投入的资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

产,归合伙人共有。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

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台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

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合

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

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

数额的台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责任的合伙人组成。合

伙企业与公司不同,它不是法人,各合伙人仍然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合伙是根据各国

民法或合伙条例规定而成立的,合伙人之间仅是契约关系,它强调的是人的联合。合伙

人各自直接拥有合伙的财产,并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在合伙中,合伙人

一般都是其它合伙人的代理人,有权代表整个合伙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合伙人都可

以在合伙营业时支配合伙的财产,但合伙人的财产权发生转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合伙企业的长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设立公司企业简单,所需费用较小,由于每

个合伙人既是合伙的所有权人,又都有权直接参加企业的管理,可以发挥合伙人个人的

业务专长,提高企业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相对独资企业而言,合伙企业扩大了资金来

源,增加了企业客户和信息来源。但合伙企业也有其短处,主要是:存续期限不稳定,

合伙成员中任何一入发生变化,如死亡,退出等,都可以导致合伙解散,合伙人对合伙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风险大,合伙人数有限,要大规模募集资金具有一定困

难,同时,合伙企业基本上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一致的原则,在许多重大问题上须经

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通过决议,因而其经营管理显得不灵活。

    《经济日报》1994年2月8日名词浅释专栏

    合伙企业是由若干个个人共同出资合办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经营的后

果共同负有连带的无限责任。一旦企业亏损倒闭,所有合伙人必须以他们全部财产(包

括家产)负无限的债务清偿责任;而且合伙人之间有连带责任,不以每人出资额为限。较

之于个人独贤企业,合伙企业可筹集更多本资本、组织更大规模的生产经营,但是,合伙

人所承担的财产风险仍很大,还存在着因合伙人退出而极易引起的散伙问题。这种企业

形式适用于一些城乡私营的小企业。

    摘自《解放日报》1993年1l月23日

    合伙企业是资主义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负盈亏责任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与公司不同,它不是法人,各合伙人仍然是权利

与义务的主体。企业中,合伙人分为“出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两种。前者掌握企业经营活动权力,并对外负责,对债务负有连带无限责任。后者只出资不出名,也不执行业

务,只参加红利分配和拥有对企业的监督权,企业解散时参与剩余财产分配,企业亏损时,

只以出资额限,不负其他责任。合伙企业易于创立或解散,能随机应变,便于资才合作,

使有资金而无经营能力的人与无资(或资金不多)而有经营能力的人互相配合,合伙人有

同样的权力。但它的牵制比独资企业大,事权比较分散,资本来源虽较独资企业多,但仍

有限,合伙人责任重大,并且权益不易转让。

    摘自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大辞典》(工业经济卷)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主出资经营,并巳对其盈亏共同负责的企业。

    我们可以把合伙企业中的合伙者(即股东)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普通合伙者。

    普通合伙者要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并且从事企业的经营业务。每一个合伙

企业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者,他在企业中起最积极的作用,对企业的经营

管理负主要责任,有权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

    (2)有限合伙者。

    有限合伙者在企业中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即在清偿债务时,其承担的风险不超过

他(她)所投资的范围。有限合伙者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中,没有进行决策的权利,也

无权单独对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对企业的经营不起多大的作用。有限合伙者在签订合

同时,要说明自己的身份,否则会被别人误以为普通合伙者,从而对企业的亏损负无限

的责任。

    (3)沉默的合伙者。

    沉默的合伙者是有限合伙者的一种,对企业的债务只负有限的责任,虽然可以公开

作为企业合伙者的身份,但是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4)秘密合伙者。

    这也是有限合伙者的一种,他(她)虽积极地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是对公众

不公开自己是企业合伙者的身份。

    (5)匿名的合伙者。

    属于有限合伙者的一种,他(她)既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公开自己是企业合

伙者的身份,只参与企业的利润分红,因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毫无作用。

    摘自百家出版社出版龚应荣编著的《股份制债券和股票》

    王志鸣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