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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行时间:1994-06-20
网站编辑: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资产部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资产部

    为了管好,用好市联社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特制订上海市工业合作

联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联社固定资产是指用联社资金购置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物品。

    第二条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资产部负责市联社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二

轻局行政处负责实物管理。

    第三条  市联社固定资产必须登记入帐,资产部除设立总分类帐外,应按固定资

产单项设立明细帐,并按单项固定资产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卡片一式三份,一份存资产

部,一份存行政处,一份存使用部门。

    第四条  资产部应定期会同行政处对联社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核对帐册,做到

帐物,帐帐、帐卡三相符。

    第五条  联社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

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

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6.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等记帐。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

    1.使用部门根据需要,须增添固定资产时,应先填报‘申购单’,经由行政处签署意

见后,上报市联社主任审批同意,由资产部审定预算后,行政处负责采购。

    2.固定资产购入后,须经行政处会同使用单位验收,并填报“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单”,

连同发票,报资产部审校付款,资产部在竣工验收单上填妥固定资产原值,并据以编制

‘固定资产卡片’后,一并交回行政处一份,使用部门一份,留存一份作为记帐附件。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调移。

    固定资产在使用部门之间调移使用,事先须经行政处同意,调移双方必须签署“固

定资产调移交接单”,经行政处审批同意后,方能调移。本单一式四份,调移双方各执一

份,一份行政处存查,一份报资产部备查,原使用部门保存的固定资产卡片随同固定资

产调入新的使用部门。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出借。

    固定资产的出借,均由行政处负责,与借用单位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手续正本由行

政处存查,其副本报资产部备案存查,使用单位一概无权擅自出借。使用部门的固定资

产卡片交由行政处保存。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固定资产确实已损坏无法使用,使用单位须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单’,经由行政处技

术鉴定签署意见后,报资产部核销,并在卡片上注销。报废固定资产的出售,均由行政

处负责处理,其变价收入应及时交由资产部入帐。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

    不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须由行政处上报市联社主任审批同意,并报资产部

核销,并注销固定资产卡片,转让款须及时交由资产部入帐。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参照工业企业的折旧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关市联社拥有的房产,其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以及市联社租赁房产

的租赁协议,均由资产部负责保管。自管房产、租赁房产的管理办法另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解释权属资产部。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杜资产部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行时间:1994-06-20
网站编辑: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资产部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资产部

    为了管好,用好市联社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特制订上海市工业合作

联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联社固定资产是指用联社资金购置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物品。

    第二条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资产部负责市联社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二

轻局行政处负责实物管理。

    第三条  市联社固定资产必须登记入帐,资产部除设立总分类帐外,应按固定资

产单项设立明细帐,并按单项固定资产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卡片一式三份,一份存资产

部,一份存行政处,一份存使用部门。

    第四条  资产部应定期会同行政处对联社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核对帐册,做到

帐物,帐帐、帐卡三相符。

    第五条  联社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

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

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6.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等记帐。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

    1.使用部门根据需要,须增添固定资产时,应先填报‘申购单’,经由行政处签署意

见后,上报市联社主任审批同意,由资产部审定预算后,行政处负责采购。

    2.固定资产购入后,须经行政处会同使用单位验收,并填报“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单”,

连同发票,报资产部审校付款,资产部在竣工验收单上填妥固定资产原值,并据以编制

‘固定资产卡片’后,一并交回行政处一份,使用部门一份,留存一份作为记帐附件。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调移。

    固定资产在使用部门之间调移使用,事先须经行政处同意,调移双方必须签署“固

定资产调移交接单”,经行政处审批同意后,方能调移。本单一式四份,调移双方各执一

份,一份行政处存查,一份报资产部备查,原使用部门保存的固定资产卡片随同固定资

产调入新的使用部门。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出借。

    固定资产的出借,均由行政处负责,与借用单位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手续正本由行

政处存查,其副本报资产部备案存查,使用单位一概无权擅自出借。使用部门的固定资

产卡片交由行政处保存。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固定资产确实已损坏无法使用,使用单位须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单’,经由行政处技

术鉴定签署意见后,报资产部核销,并在卡片上注销。报废固定资产的出售,均由行政

处负责处理,其变价收入应及时交由资产部入帐。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

    不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须由行政处上报市联社主任审批同意,并报资产部

核销,并注销固定资产卡片,转让款须及时交由资产部入帐。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参照工业企业的折旧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关市联社拥有的房产,其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以及市联社租赁房产

的租赁协议,均由资产部负责保管。自管房产、租赁房产的管理办法另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解释权属资产部。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杜资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