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合作制的过渡性
我国城乡许多小型工商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它们在理顺产权关系和推动生产发展方
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式。(马洪主编《什么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第40页)
股份合作制是个好形式,但它似乎又是一种过渡形式,它可能向两个方面演变。一
是发展为股份制,即公司制,一是发展为合作制,即真正的合作企业。(唐宗煜,见《中国
集体工业》1994年第2期第15页)
我国现实中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在内部制度构造上的许多特异之处,使之成为一
种非常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同缺乏成熟的理论与完善的政策法
规有很大关系。从长期看,股份合作经济很难成为一种独立于合作经济与股份经济之外
的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我国实践中的股份合作经济,在内部制度构造上带有过渡性,
今后会胡着两个方向演变:一是向着开放的合作制方向演变,二是胡着股份制方向演变。
(韩俊,崛起的中国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改革》1993年第5期第83页)
现阶段,股份制不是股份合作制引导和发展的主要方向。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和发展
的方向是合作经济。目前在股份合作企业向合作经济发展时,应着重把握五个原则,(1)
自愿互利原则,(2)按劳分配为主或资本报酬有限原则,(3)公共积累集体所有的原则,
(4)民主管理原则,(5)合作社教育的原则。
(福建省’城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调研组,《福建体改研究》股份合作制专刊,第9页) (听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