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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专两级联社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实施细则
发行时间:1994-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专两级联社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实施细则

(市联社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四届五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条  市,专两级联社(以下简称联社)资产属本联社范围内集体企业职工所共有。是联社为所属企业提供有效服务的物质基础,是振兴集体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

    第二条  为了维护联社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被任何单位或个人用各种形式侵占,确保联社资产保值和增殖,增强联社的经济实力,更好地为集体企业服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联社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市联社常务理事会领导,市联社资产部和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联社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中,应以企业初始资金的归属为依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增殖也归谁”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  无论用什么名义,凡是用联社资金购置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联社所有,并登记入帐。其中凡由其他单位申请登记的,要转户登记在联社名下,凡由其他单位使用的,要办理借用手续,并登记造册由资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1.用联社资金直接购置或以拨出行政经费形式购置的交通工具、电讯通信设施等资产属联社所有。其中凡由其他单位申请登记的,要转户登记在联社名下。

    2.用联社资金购置的房产、地产必须以联社名义申请办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凡用其他单位名称登记的要予以转户。

    3.凡属联社出资的租赁的房屋(包括厂房,住房,办公用房等等)、土地,均应以联社名义承租,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名义转移承租权。凡已被转移承租权的,要逐项处理。

    第六条  凡是联社用实物,货币等形式投资兴办的直属企业,事业和这些企(事)业单位的分支企(事)业,其全部自有资产(包括增殖部分,依法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及国家、单位,个人对企业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均属联社所有。

    1.联社投资兴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供销企业、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全部自有资产归联社所有,联社必须明确对这些企业的投资关系,并以所有者的身份,依法享有收益的权利。

    2.联社投资兴办的具有集体所有制法人资格的科研、教育,医疗,福利等事业单位的全部自有资产归联社所依法,

    3.无论以何种名义,凡是以联社资金筹建的但以全民所有制登记法人资格的企,事

业单位,一般可改变其所有制性质,重新登记取得集体所有制法人资格。一时改变所有制性质有困难的经市联社同意可暂缓改制。但必须明确联社与这些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关系,其全部自有资产均属联社所有,应向联社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联社依法享有收益的权利。

    第七条  凡以联社资金投资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境外企

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中的资产及权益均属联社所有。   

    1.凡由联社出资投资的应以.联社名义持股或与合伙单位签订投资协议。个别因情况特殊可委托其他单位投资,联社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协议书明确产权的归属,双方的权利和义矢。过去没有签订协议书的应补办手续。委托投资协议书及受托单位对外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章程的副本应由联社资产部门存查。

    2.联社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转让时,必须按评估价值或市价有偿转让,并须经同级联社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在行业归口,组建企业集团,兼并等行为中所带走的联社资产及其增殖部份属于联社所有。

    1.在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等行为中,取消了原由联社投资兴办的供销、工业企业的独立法人资格,这部份联社资产及其增殖部份,可以作为联社投资处理,按投资比例分享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有限民事责任,也可以作为借贷关系,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有偿使用,按期归还。

    2.联社所属集体企业在被兼并过程中,其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转让价格须经市联社资产部确认。专业联社应与兼并方签订兼并协议,严格按协议收缴转让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联社的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属联社所有。

    第十条  其他依法应属联社所有的资产

    1.联社直接借给全民企、事业或非本联社所属的集体企业的资金,应即收回。如一时收回有困难的可以转为委托银行贷款,收取利息,按期归还。

    2.用联社的资金委托银行的贷款,一律以联社名义签订委托协议,如有以其他单位名义签订的委托协议应予以更正。

    3.用联社资金认购的各种有价证券和股票,应用联社记名,其所有权及增殖均属联社所有。

    第十一条  联社将其资产租赁、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等经营,都不改变联社资产所有权的归属。联社应以发包人的名义与承租人、承包人签订租赁,承包协议。

    第十二条  经依法界定所有权属于联社的资产,其经营使用单位要分别到市联社和专业联社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经依法界定的联社资产,应根据资产的分类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登记造册,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不得任意以应收帐款的名义宕帐处理。

    第十四条  经依法界定的联社资产,不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长期无偿占用。为管好,用好联社资产,市,专两级联社都应建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开设银行帐户,不再沿用‘…公司一集体户’形式。

    第十五条  联社在所属集体工业企业中的资产,已经公证、明确产权,不再进行登记。这部份资产,市、专两级联社各享有百分之五十所有权和收益权。

    第十六条  对于情况复杂,一时堆以界定清楚所有权关系或有争议的资产。可提出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单独上报市联社审议。

    第十七条  个别以联社资金筹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因情况特殊改变所有制有困难的,可提出妥善的方案,报市联社审核。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专两级联社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实施细则
发行时间:1994-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专两级联社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实施细则

(市联社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四届五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条  市,专两级联社(以下简称联社)资产属本联社范围内集体企业职工所共有。是联社为所属企业提供有效服务的物质基础,是振兴集体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

    第二条  为了维护联社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被任何单位或个人用各种形式侵占,确保联社资产保值和增殖,增强联社的经济实力,更好地为集体企业服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联社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市联社常务理事会领导,市联社资产部和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联社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中,应以企业初始资金的归属为依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增殖也归谁”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  无论用什么名义,凡是用联社资金购置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联社所有,并登记入帐。其中凡由其他单位申请登记的,要转户登记在联社名下,凡由其他单位使用的,要办理借用手续,并登记造册由资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1.用联社资金直接购置或以拨出行政经费形式购置的交通工具、电讯通信设施等资产属联社所有。其中凡由其他单位申请登记的,要转户登记在联社名下。

    2.用联社资金购置的房产、地产必须以联社名义申请办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凡用其他单位名称登记的要予以转户。

    3.凡属联社出资的租赁的房屋(包括厂房,住房,办公用房等等)、土地,均应以联社名义承租,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名义转移承租权。凡已被转移承租权的,要逐项处理。

    第六条  凡是联社用实物,货币等形式投资兴办的直属企业,事业和这些企(事)业单位的分支企(事)业,其全部自有资产(包括增殖部分,依法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及国家、单位,个人对企业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均属联社所有。

    1.联社投资兴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供销企业、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全部自有资产归联社所有,联社必须明确对这些企业的投资关系,并以所有者的身份,依法享有收益的权利。

    2.联社投资兴办的具有集体所有制法人资格的科研、教育,医疗,福利等事业单位的全部自有资产归联社所依法,

    3.无论以何种名义,凡是以联社资金筹建的但以全民所有制登记法人资格的企,事

业单位,一般可改变其所有制性质,重新登记取得集体所有制法人资格。一时改变所有制性质有困难的经市联社同意可暂缓改制。但必须明确联社与这些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关系,其全部自有资产均属联社所有,应向联社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联社依法享有收益的权利。

    第七条  凡以联社资金投资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境外企

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中的资产及权益均属联社所有。   

    1.凡由联社出资投资的应以.联社名义持股或与合伙单位签订投资协议。个别因情况特殊可委托其他单位投资,联社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协议书明确产权的归属,双方的权利和义矢。过去没有签订协议书的应补办手续。委托投资协议书及受托单位对外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章程的副本应由联社资产部门存查。

    2.联社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转让时,必须按评估价值或市价有偿转让,并须经同级联社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在行业归口,组建企业集团,兼并等行为中所带走的联社资产及其增殖部份属于联社所有。

    1.在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等行为中,取消了原由联社投资兴办的供销、工业企业的独立法人资格,这部份联社资产及其增殖部份,可以作为联社投资处理,按投资比例分享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有限民事责任,也可以作为借贷关系,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有偿使用,按期归还。

    2.联社所属集体企业在被兼并过程中,其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转让价格须经市联社资产部确认。专业联社应与兼并方签订兼并协议,严格按协议收缴转让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联社的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属联社所有。

    第十条  其他依法应属联社所有的资产

    1.联社直接借给全民企、事业或非本联社所属的集体企业的资金,应即收回。如一时收回有困难的可以转为委托银行贷款,收取利息,按期归还。

    2.用联社的资金委托银行的贷款,一律以联社名义签订委托协议,如有以其他单位名义签订的委托协议应予以更正。

    3.用联社资金认购的各种有价证券和股票,应用联社记名,其所有权及增殖均属联社所有。

    第十一条  联社将其资产租赁、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等经营,都不改变联社资产所有权的归属。联社应以发包人的名义与承租人、承包人签订租赁,承包协议。

    第十二条  经依法界定所有权属于联社的资产,其经营使用单位要分别到市联社和专业联社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经依法界定的联社资产,应根据资产的分类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登记造册,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不得任意以应收帐款的名义宕帐处理。

    第十四条  经依法界定的联社资产,不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长期无偿占用。为管好,用好联社资产,市,专两级联社都应建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开设银行帐户,不再沿用‘…公司一集体户’形式。

    第十五条  联社在所属集体工业企业中的资产,已经公证、明确产权,不再进行登记。这部份资产,市、专两级联社各享有百分之五十所有权和收益权。

    第十六条  对于情况复杂,一时堆以界定清楚所有权关系或有争议的资产。可提出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单独上报市联社审议。

    第十七条  个别以联社资金筹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因情况特殊改变所有制有困难的,可提出妥善的方案,报市联社审核。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