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经贸委提出一九九四年扭亏增盈六项要求
为了推进扭亏增盈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经贸委最近提出1994年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要达到: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经营性亏损面比1993年下降5个百分点,亏损额下降10%。为此要求:
一,强化扭亏责任,继续搞好分类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扭亏增盈目标层层分解到部门、企业,做到目标明确,指标到位,责任到人。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列出所属亏损大户名单,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做到—厂一策,限期扭亏减亏。所有亏损企业都要建立负亏执制,实行职工利益同企业减亏、扭亏额挂钩的办法,严格奖惩,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国家经贸委跟踪考核的亏损企业,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主要领导要定点包产,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其尽快扭亏或减亏。
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进一步学习推广邯钢经验,不断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当前重点是加强企业基础管理、成本管理和班组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定额管理及规章制度和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完善内部经济核算,强化财务预算约束和财务纪律,降低成本费用。
三、区别对待,对扭亏有望的亏损企业给予适当支持。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筹集、使用好已建立的扭亏基金,重点用于亏损企业年内建成投产的小额技改和短、平、快项目,支持亏损企业开发新产品和短期流动资金周转需要。二是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金融部门在安排和使用各种技改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亏损企业扭亏。三是在认真搞好亏损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解决亏损企业的历史包袱。四是银行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后,要有过渡办法,支持扭亏有望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重点扶持亏损企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目前,国家经贸委正在同有关部门协商过渡期内对国有亏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具体措施。
四、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步伐。要继续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即将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扭亏有望、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实行租赁、转让、兼并。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坚决实行破产,以推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从根本上解决亏损企业的机制问题。
五、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进一步抓好质量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帮助亏损企业做好技术引进工作,大力促进其改进生产工艺、采用新材料和代用品,提高能源,原材料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物质消耗。动员和组织全体职工参加质量管理活动,把质量管理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建立严格的计量、验收、检测制度,促使亏损企业走发展拳头产品和优质产品的道路,实现扭亏增盈,
六、广泛、深入地开展“双增双节’活动。所有企业都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活动,求得扭亏增盈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