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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乡土时代”下的中国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发行时间:2012-02-20
网站编辑:赵泉民
来源: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后乡土时代”下的中国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赵泉民

  现代化、城市化和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中国基层社会已由先前费孝通所言的“乡土时代”进入到“后乡土时代”。所谓“后乡土时代”是指在乡土结构依然留存的情况下,社会经济与文化的观念和行为都已经受到了现代化的渗透,并或多或少具有现代性特征。在此之下,组织化或有效率的组织自然也就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提升农民能力(特别是利益表达能力、合作能力和融入城市社会能力)的关键所在。因为它不仅关系着农民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全局。同时,从全球范围来看,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农民,时至今日也还是一个“农民中国”。所以对于农民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就是中国研究的核心。这也是多年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和学术界,一直在强调和呼吁乡村组织的实现和农民合作社发展是“中国的大问题”的国情依据。基于此,笔者对我国乡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困境做一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对策和建议。

  一、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略)

  二、农民组织化陷入困境的根源何在

  基于各地调查和数据分析来看,目前绝大部分以农民为主体兴办的合作组织都处于艰难维持的境地,普通社员以及部分合作组织负责人的积极性也不大。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为何农民渴望合作而又难以走向真正的合作?缘何合作社组织在国外呈现出勃勃生机而在中国农村却已成为哽喉鱼刺使人进退不能?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为主要的可能是农民组织化进行中面临的来自于体制层面上的障碍。

  首先,发展机制上“政府性”对“民间性”的干扰。合作社是民众基于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基础之上的互助型经济组织。所以组织的最本质属性就是民间性或非政府性。由此:组织成立主要由农民构成并要尊重农民意愿;组织负责人须由民主选举产生而非政府行政指派;组织管理是组织内部事务,政府或官员无权干涉;组织根本任务是维护农民利益和代表农民意愿,而非贯彻政府的意志。所有这些是组织强大生命力的源泉所在。而现实却与之相反,相当部分合作社“具有明显的政府推动型的特征,绝大多数合作社存在政府管理机构官员或者村级机构负责人任职的现象”。合作社之所以变样或“正在走形”是因为机制出了问题,正如合作经济研究专家张晓山指出的:各地合作社的组织“往往上面下指标、定任务,一年要发展多少个合作社,垒起来,这样搞起来之后往往会出现问题”。据对全国多个合作社的调查,理事长提名方式中为政府提名的占到了16.4%;理事长身份为村干部和政府人员要占到总数36%以上。客观言之,借助行政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对合作组织发展有着促进作用,但是政府力量过度参与或大量介入一方面会带来行政干预合作社及内部事务,导致“官方化”、“政社不分”等弊端;另一方面也是因基层政府面临的“信任危机”致使农民对“政府作为”下的合作社组织的不信任,两者契合使得民众对于政府出面组织的合作社有着“敬而远之”、“不抱希望”、“不是好东西”之心理,此情之下组织失去了应有的民间性特质和群众基础,自然也就难以发展壮大。

  第二,内部治理上的“一股独大”控制了“一人一票”制。合作社为“人的结合”,在本质上是一种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与合作社有关的重大事项均要由社员参与决定,社员无论认购股金多少,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一人一票”原则。所以民主控制原则和社员掌握控制决策权是合作社首要遵循的原则。当然,这种决策机制的实现也是由合作社的初始产权结构所决定的。而目前各地情形与此不同,大量存在的是大户领办、控股或主导的合作社,据农业部统计,全国由能人(村干部、技术能手和专业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占总数的60%以上。“冠以合作社名称但实际上是大股东控股型、家族型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实际上普遍形成了“一股独大”或“几股独大”局面。产权结构异化引起了决策机制的偏差。有学者对333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调查发现,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制的占到总数的27.3%,而由领导人直接决策的则高达54.6%。股权的集中化使得社员持股相对均衡格局被打破,控制权掌握在资本的手中,能人领办的受能人控制,企业领办的要受企业控制,合作的原则被大大弱化。更为严重的是,能人及企业等强势资本力量进入,一方面强烈的“趋利”倾向驱使其往往会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但绝无合作社之实)来包装企业以套取政府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乃至于形成了“企社不分”现象或将合作社发展引向“空壳化”陷阱;另一方面主导者凭其个人意愿人为抬高入社门槛,将最应为合作对象的广大小户、散户拒绝于门外,甚至出现了有悖于合作社“开放原则”的“家族化合作社”。所以“一股独大”下的合作社已丧失了以“人的结合”为原则的合作社真谛,异化为“资本结合”的“伪合作社”或“假合作社”,排斥了广大农民的参与。

  第三,运行上“重组建”与“轻管理”之间的困惑。应该说,国家对合作社组织的倡导与呼吁为农民组织化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生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模式,无论是“自然生发式”,还是“政府主导式”,都已表明各类行为主体包括县乡基层政府、农业服务部门、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农村能人对于合作社组织的发展极为重视,表现出了相当大的热情和积极性。但是合作社组建后的管理和服务却显得甚为苍白:一是制度不健全,多数合作组织的章程多不规范,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相当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二是民主管理未能落实。“能人”发展起来的组织运转主要依靠个人权威来维系,重大项目和活动决策不民主,会员、成员很少能参与决策和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就只好解散。三是利益连接机制不完善。在多数合作组织内部,农户的议价能力受到遏制,其在与公司进行契约谈判时处于不利地位,农户的生产与交易往往受到“挤压”,对于农产品加工、流通中的增值部分,农户基本不能分享。同时,有些农户也存在“诚信”问题,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公司的利益也难以确保。因此“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尚不完善、不稳定。

  第四,资金供给上的“难贷款”与“贷款难”的两难困境。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农村地区资本短缺是极为普遍的现象,而且又存在着资金向少数群体集中的“金融排斥”情形。尽管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支持,但截至20095年累计安排项目资金只有1.45亿元,也仅扶持了8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另据权威部门统计,2009年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达到51.4亿元。合作社平均获得的贷款额不足23800元。这对于一个组织而言显然是微乎其微的。由此而言,资金不足就成为目前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如调查显示,2008年四川省93.5%的专业合作社将缺少资金列为其生产经营发展的主要障碍。不仅西部省区如此,就连融资机构相对充裕的东部农村也是这样。2009年青岛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91.7%存在着资金不足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普遍存在着“贷款难”与“难贷款”的窘境。而造成这种困境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一是机构网点布局有空白;二是金融服务能力有差距,信贷管理能力相对较差;三是配套扶持政策有不足。

  总的来说,农业发展的阶段性困境,造就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必要性和农民“渴望合作”的主观意愿,但是现实中合作社组织发展中存在着的制度安排系列问题,窒息了农民对于组织发展的主观必然选择,最终形成了各地农村普遍存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量”与“质”上的“发展难”与“难发展”的窘境,乃至于组织的“异化”。

  三、中国乡村走出组织化发展困境的几点思考

  无庸置疑,市场化进程中的中国孜孜以求的目标就是国家要富强、农村要发展、农民要富裕,而现实却是原子化的小农在市场中是被边缘化的群体,市场越发达,经济越自由,弱势小农只能是越被动。这一“难题”消解的必然路径选择就是农民组织化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此,就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机制障碍。

  第一,明晰和厘清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政府及部门的角色定位:多扶持,少干预;多服务,少主导。对于发展中国家农村而言,政府作为合作社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是不可或缺的。但若由此而过度地依赖政府或政府采取“行政介入”方式来促进合作社发展又会适得其反。如何平衡合作社保持独立自主性与获得政府支持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在促进合作社发展上,政府作为“外来主体”的角色在更大程度上是一个“提供便利者”,而不是“监督者”,更不是“运动员”(揠苗助长地完成上面分派的组建合作社的指标)。其最好的“作为”是建构一种政策支持体系,该体系至少应包括:为合作社注册提供一个迅速、简化、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制度框架;合作社所受到的政策待遇不低于其它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对于合作社能够达到特殊的社会、公共政策效果的活动,如就业促进,或者有利于弱势群体或弱势地区活动的开展,政府应该在适当方面采取支持措施。

  第二,拓展农村社会资本,塑造农民的公民意识及主体观念,培育公民社会。信任是人际间走向合作的基础。而关系取向在中国长期发展中形成并带有“圈子主义精神”的“熟人信任”。这种以亲缘关系为基础的“特殊信任”是农民走向合作时最基本的行动逻辑,但同时也内在规定了合作对象及范围的“规模界限”,最终制约了组织向更大规模、更大地域空间拓展,更谈不上向纵深层次发展。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需要以契约、产权等现代制度为基础的“普遍信任”来做支柱,而不是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个人信用”来维系。换句话说,乡土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这一“文化禀赋”只有利于农民的传统合作(以血缘为主并衍生出的局限于“熟人”范围中的合作),而在相当大程度上则不利于以契约为纽带的“陌生人”之间合作。为改变这种状况,不仅需要丰富和均衡的农村“社会资本存量”,还要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民社会参与机制:一要加强农民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选举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参与立法制度、社区矫正制度、陪审制度等;二是完善农民参与的直接、间接渠道,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行政复议制、民众定期议事制度等;三是提高农民参与的自觉性、主动性,由动员型向自主型转变,并建立健全参与机制,保证公民的监督权。通过政治参与,农民能够了解公共事务和自己的利益所在,并在得知和开始重视他人的要求时,升华自“后乡土时代”的公民意识。借助这些举措以在农民之间、民众与政府、“能人”之间建立起一种能够理解和运用信任(特殊信任→普遍信任)、公平、平等、契约、合作、勤劳、创新和博爱的理念,即农民“公民心”,只有这样才能发展乡村社会的“社会资本量”,进而汇聚成发展农村经济的内在动力。

  第三,减少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过度管制,促进农村金融深化发展,形成有助于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生性金融体系。从国际经验看,小农社会条件下,农民在资金方面的信用合作必须和农民的专业合作、供销合作同步进行,方能真正实现农民的组织化。基于此,农村金融推进,最好是在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平台上进行。在此基础上,创新信贷产品,推出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小额农贷、联保贷款、小额创业贷款等贷款新品种,解决农业产业化发展中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贷款方式上可对农民合作社进行信用等级授信,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信贷原则,针对不同贷款对象实际情况采取不同贷款方式,如对已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合作社则采用最高额授信方式;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作社采用企业贷款或社员贷款的方式;对经营良好合作社,直接向合作社社长贷款,同时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并在满足合作社合理资金需求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在加强社外融资同时,社内融资渠道开辟也是解决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的路径选择,如政府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准许有相当资质专业合作社进行一定的社会融资、吸收社区存款和办理储蓄(种类有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和特定储蓄即包括按月、生日、纪念、季节、农产等形式的储金)等金融活动;合作社社内采取“逐年增加制”方法来提高社员认购股额;实施减少分红、增加利润提留,以对合作社盈余及公积金有效的积储。

  第四,发展合作教育,形成社会注重合作的“软环境”。合作教育功效如国际合作经济理论专家强调的:合作事业发达的核心是合作教育问题,“合作教育不能有最大的成就,农业合作之成功是不能有希望的”。合作教育对象要注重四个层次:一是农民的合作意识教育,旨在提升农民合作精神,确立合作的价值观,使他们理解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和基本内涵。二是农民的合作社经营管理技能的培训教育。三是合作社领导者的知识教育。四是对政府的合作社教育。具体操作上:一方面发展体制内合作教育,即学校的合作教育,以实现合作人才培养的制度化和系统化。这一点可借鉴美国各州立大学农学院的做法,在经济学系添设合作经济专业及课程;或参照台湾、日本及韩国经验,设立专门性合作学院及培训学校,招收农村地区高中毕业生,修业期限两年,毕业后充任各地合作社职员。另一方面体制外可针对不同施教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一是农闲时间由地方政府组织合作讲习会,聘请专家讲解合作社概论、合作社经营方法、合作会计制度等知识。或不定期举办各种研讨会,邀请社外人士参加商讨社务方面实际问题,并对兴革事项提出建议。二是开办合作人员训练所和合作职员讲习班,实施职员训练。职员训练应注重实际技能的传习,如现代信息技术、会计原理等。

此外,合作原理、经济学、运销学、广告学知识根据情况有选择讲授。三是注重文字宣传或出版合作刊物,包括小册子和内部刊物。内容可以是合作社经营的分析,也可以是合作事业现状的报道。或是将合作社中因时间短促或区域广大来不及开全体大会讨论的,用文字披露出来,增加社务、业务透明度,以提高人们对合作社的兴趣。四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进行宣传,并结合典型示范、参观考察等形式相互借鉴,开拓视野,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五是以合作社为主体举办活动,如展览会、游艺会或公益性活动等,增加社员之间、社员与非社员的联系,同时通过这种互动也可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动员力,形成“价值认同”。

  综上所述,后乡土中国农民合作能力的短缺,实质是知识能力的贫困、民主能力的贫困、信息能力的贫困、不受歧视能力的贫困等方面的综合反应。如果说“一个现代民主国家的兴旺与稳定,不仅依赖于其自身‘基本结构’的合理性,还依赖于其公民的品质和态度”的话,那么,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角色的清晰化和官员行为的厘定、农民公民意识培育和社会资本拓展、农村内生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形成,以及对社会成员合作教育的注重与开展,无疑将会凝聚成一种内在驱动,驱使人们精神面貌的改变和抗贫困能力的提高,进而会打破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的机制束缚,推进农村组织化的深入进行。

  (作者单位: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后乡土时代”下的中国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发行时间:2012-02-20
网站编辑:赵泉民
  
来源: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后乡土时代”下的中国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赵泉民

  现代化、城市化和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中国基层社会已由先前费孝通所言的“乡土时代”进入到“后乡土时代”。所谓“后乡土时代”是指在乡土结构依然留存的情况下,社会经济与文化的观念和行为都已经受到了现代化的渗透,并或多或少具有现代性特征。在此之下,组织化或有效率的组织自然也就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提升农民能力(特别是利益表达能力、合作能力和融入城市社会能力)的关键所在。因为它不仅关系着农民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全局。同时,从全球范围来看,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农民,时至今日也还是一个“农民中国”。所以对于农民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就是中国研究的核心。这也是多年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和学术界,一直在强调和呼吁乡村组织的实现和农民合作社发展是“中国的大问题”的国情依据。基于此,笔者对我国乡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困境做一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对策和建议。

  一、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略)

  二、农民组织化陷入困境的根源何在

  基于各地调查和数据分析来看,目前绝大部分以农民为主体兴办的合作组织都处于艰难维持的境地,普通社员以及部分合作组织负责人的积极性也不大。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为何农民渴望合作而又难以走向真正的合作?缘何合作社组织在国外呈现出勃勃生机而在中国农村却已成为哽喉鱼刺使人进退不能?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为主要的可能是农民组织化进行中面临的来自于体制层面上的障碍。

  首先,发展机制上“政府性”对“民间性”的干扰。合作社是民众基于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基础之上的互助型经济组织。所以组织的最本质属性就是民间性或非政府性。由此:组织成立主要由农民构成并要尊重农民意愿;组织负责人须由民主选举产生而非政府行政指派;组织管理是组织内部事务,政府或官员无权干涉;组织根本任务是维护农民利益和代表农民意愿,而非贯彻政府的意志。所有这些是组织强大生命力的源泉所在。而现实却与之相反,相当部分合作社“具有明显的政府推动型的特征,绝大多数合作社存在政府管理机构官员或者村级机构负责人任职的现象”。合作社之所以变样或“正在走形”是因为机制出了问题,正如合作经济研究专家张晓山指出的:各地合作社的组织“往往上面下指标、定任务,一年要发展多少个合作社,垒起来,这样搞起来之后往往会出现问题”。据对全国多个合作社的调查,理事长提名方式中为政府提名的占到了16.4%;理事长身份为村干部和政府人员要占到总数36%以上。客观言之,借助行政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对合作组织发展有着促进作用,但是政府力量过度参与或大量介入一方面会带来行政干预合作社及内部事务,导致“官方化”、“政社不分”等弊端;另一方面也是因基层政府面临的“信任危机”致使农民对“政府作为”下的合作社组织的不信任,两者契合使得民众对于政府出面组织的合作社有着“敬而远之”、“不抱希望”、“不是好东西”之心理,此情之下组织失去了应有的民间性特质和群众基础,自然也就难以发展壮大。

  第二,内部治理上的“一股独大”控制了“一人一票”制。合作社为“人的结合”,在本质上是一种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与合作社有关的重大事项均要由社员参与决定,社员无论认购股金多少,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一人一票”原则。所以民主控制原则和社员掌握控制决策权是合作社首要遵循的原则。当然,这种决策机制的实现也是由合作社的初始产权结构所决定的。而目前各地情形与此不同,大量存在的是大户领办、控股或主导的合作社,据农业部统计,全国由能人(村干部、技术能手和专业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占总数的60%以上。“冠以合作社名称但实际上是大股东控股型、家族型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实际上普遍形成了“一股独大”或“几股独大”局面。产权结构异化引起了决策机制的偏差。有学者对333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调查发现,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制的占到总数的27.3%,而由领导人直接决策的则高达54.6%。股权的集中化使得社员持股相对均衡格局被打破,控制权掌握在资本的手中,能人领办的受能人控制,企业领办的要受企业控制,合作的原则被大大弱化。更为严重的是,能人及企业等强势资本力量进入,一方面强烈的“趋利”倾向驱使其往往会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但绝无合作社之实)来包装企业以套取政府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乃至于形成了“企社不分”现象或将合作社发展引向“空壳化”陷阱;另一方面主导者凭其个人意愿人为抬高入社门槛,将最应为合作对象的广大小户、散户拒绝于门外,甚至出现了有悖于合作社“开放原则”的“家族化合作社”。所以“一股独大”下的合作社已丧失了以“人的结合”为原则的合作社真谛,异化为“资本结合”的“伪合作社”或“假合作社”,排斥了广大农民的参与。

  第三,运行上“重组建”与“轻管理”之间的困惑。应该说,国家对合作社组织的倡导与呼吁为农民组织化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生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模式,无论是“自然生发式”,还是“政府主导式”,都已表明各类行为主体包括县乡基层政府、农业服务部门、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农村能人对于合作社组织的发展极为重视,表现出了相当大的热情和积极性。但是合作社组建后的管理和服务却显得甚为苍白:一是制度不健全,多数合作组织的章程多不规范,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相当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二是民主管理未能落实。“能人”发展起来的组织运转主要依靠个人权威来维系,重大项目和活动决策不民主,会员、成员很少能参与决策和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就只好解散。三是利益连接机制不完善。在多数合作组织内部,农户的议价能力受到遏制,其在与公司进行契约谈判时处于不利地位,农户的生产与交易往往受到“挤压”,对于农产品加工、流通中的增值部分,农户基本不能分享。同时,有些农户也存在“诚信”问题,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公司的利益也难以确保。因此“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尚不完善、不稳定。

  第四,资金供给上的“难贷款”与“贷款难”的两难困境。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农村地区资本短缺是极为普遍的现象,而且又存在着资金向少数群体集中的“金融排斥”情形。尽管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支持,但截至20095年累计安排项目资金只有1.45亿元,也仅扶持了8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另据权威部门统计,2009年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达到51.4亿元。合作社平均获得的贷款额不足23800元。这对于一个组织而言显然是微乎其微的。由此而言,资金不足就成为目前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如调查显示,2008年四川省93.5%的专业合作社将缺少资金列为其生产经营发展的主要障碍。不仅西部省区如此,就连融资机构相对充裕的东部农村也是这样。2009年青岛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91.7%存在着资金不足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普遍存在着“贷款难”与“难贷款”的窘境。而造成这种困境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一是机构网点布局有空白;二是金融服务能力有差距,信贷管理能力相对较差;三是配套扶持政策有不足。

  总的来说,农业发展的阶段性困境,造就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必要性和农民“渴望合作”的主观意愿,但是现实中合作社组织发展中存在着的制度安排系列问题,窒息了农民对于组织发展的主观必然选择,最终形成了各地农村普遍存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量”与“质”上的“发展难”与“难发展”的窘境,乃至于组织的“异化”。

  三、中国乡村走出组织化发展困境的几点思考

  无庸置疑,市场化进程中的中国孜孜以求的目标就是国家要富强、农村要发展、农民要富裕,而现实却是原子化的小农在市场中是被边缘化的群体,市场越发达,经济越自由,弱势小农只能是越被动。这一“难题”消解的必然路径选择就是农民组织化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此,就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机制障碍。

  第一,明晰和厘清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政府及部门的角色定位:多扶持,少干预;多服务,少主导。对于发展中国家农村而言,政府作为合作社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是不可或缺的。但若由此而过度地依赖政府或政府采取“行政介入”方式来促进合作社发展又会适得其反。如何平衡合作社保持独立自主性与获得政府支持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在促进合作社发展上,政府作为“外来主体”的角色在更大程度上是一个“提供便利者”,而不是“监督者”,更不是“运动员”(揠苗助长地完成上面分派的组建合作社的指标)。其最好的“作为”是建构一种政策支持体系,该体系至少应包括:为合作社注册提供一个迅速、简化、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制度框架;合作社所受到的政策待遇不低于其它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对于合作社能够达到特殊的社会、公共政策效果的活动,如就业促进,或者有利于弱势群体或弱势地区活动的开展,政府应该在适当方面采取支持措施。

  第二,拓展农村社会资本,塑造农民的公民意识及主体观念,培育公民社会。信任是人际间走向合作的基础。而关系取向在中国长期发展中形成并带有“圈子主义精神”的“熟人信任”。这种以亲缘关系为基础的“特殊信任”是农民走向合作时最基本的行动逻辑,但同时也内在规定了合作对象及范围的“规模界限”,最终制约了组织向更大规模、更大地域空间拓展,更谈不上向纵深层次发展。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需要以契约、产权等现代制度为基础的“普遍信任”来做支柱,而不是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个人信用”来维系。换句话说,乡土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这一“文化禀赋”只有利于农民的传统合作(以血缘为主并衍生出的局限于“熟人”范围中的合作),而在相当大程度上则不利于以契约为纽带的“陌生人”之间合作。为改变这种状况,不仅需要丰富和均衡的农村“社会资本存量”,还要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民社会参与机制:一要加强农民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选举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参与立法制度、社区矫正制度、陪审制度等;二是完善农民参与的直接、间接渠道,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行政复议制、民众定期议事制度等;三是提高农民参与的自觉性、主动性,由动员型向自主型转变,并建立健全参与机制,保证公民的监督权。通过政治参与,农民能够了解公共事务和自己的利益所在,并在得知和开始重视他人的要求时,升华自“后乡土时代”的公民意识。借助这些举措以在农民之间、民众与政府、“能人”之间建立起一种能够理解和运用信任(特殊信任→普遍信任)、公平、平等、契约、合作、勤劳、创新和博爱的理念,即农民“公民心”,只有这样才能发展乡村社会的“社会资本量”,进而汇聚成发展农村经济的内在动力。

  第三,减少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过度管制,促进农村金融深化发展,形成有助于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生性金融体系。从国际经验看,小农社会条件下,农民在资金方面的信用合作必须和农民的专业合作、供销合作同步进行,方能真正实现农民的组织化。基于此,农村金融推进,最好是在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平台上进行。在此基础上,创新信贷产品,推出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小额农贷、联保贷款、小额创业贷款等贷款新品种,解决农业产业化发展中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贷款方式上可对农民合作社进行信用等级授信,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信贷原则,针对不同贷款对象实际情况采取不同贷款方式,如对已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合作社则采用最高额授信方式;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作社采用企业贷款或社员贷款的方式;对经营良好合作社,直接向合作社社长贷款,同时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并在满足合作社合理资金需求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在加强社外融资同时,社内融资渠道开辟也是解决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的路径选择,如政府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准许有相当资质专业合作社进行一定的社会融资、吸收社区存款和办理储蓄(种类有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和特定储蓄即包括按月、生日、纪念、季节、农产等形式的储金)等金融活动;合作社社内采取“逐年增加制”方法来提高社员认购股额;实施减少分红、增加利润提留,以对合作社盈余及公积金有效的积储。

  第四,发展合作教育,形成社会注重合作的“软环境”。合作教育功效如国际合作经济理论专家强调的:合作事业发达的核心是合作教育问题,“合作教育不能有最大的成就,农业合作之成功是不能有希望的”。合作教育对象要注重四个层次:一是农民的合作意识教育,旨在提升农民合作精神,确立合作的价值观,使他们理解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和基本内涵。二是农民的合作社经营管理技能的培训教育。三是合作社领导者的知识教育。四是对政府的合作社教育。具体操作上:一方面发展体制内合作教育,即学校的合作教育,以实现合作人才培养的制度化和系统化。这一点可借鉴美国各州立大学农学院的做法,在经济学系添设合作经济专业及课程;或参照台湾、日本及韩国经验,设立专门性合作学院及培训学校,招收农村地区高中毕业生,修业期限两年,毕业后充任各地合作社职员。另一方面体制外可针对不同施教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一是农闲时间由地方政府组织合作讲习会,聘请专家讲解合作社概论、合作社经营方法、合作会计制度等知识。或不定期举办各种研讨会,邀请社外人士参加商讨社务方面实际问题,并对兴革事项提出建议。二是开办合作人员训练所和合作职员讲习班,实施职员训练。职员训练应注重实际技能的传习,如现代信息技术、会计原理等。

此外,合作原理、经济学、运销学、广告学知识根据情况有选择讲授。三是注重文字宣传或出版合作刊物,包括小册子和内部刊物。内容可以是合作社经营的分析,也可以是合作事业现状的报道。或是将合作社中因时间短促或区域广大来不及开全体大会讨论的,用文字披露出来,增加社务、业务透明度,以提高人们对合作社的兴趣。四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进行宣传,并结合典型示范、参观考察等形式相互借鉴,开拓视野,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五是以合作社为主体举办活动,如展览会、游艺会或公益性活动等,增加社员之间、社员与非社员的联系,同时通过这种互动也可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动员力,形成“价值认同”。

  综上所述,后乡土中国农民合作能力的短缺,实质是知识能力的贫困、民主能力的贫困、信息能力的贫困、不受歧视能力的贫困等方面的综合反应。如果说“一个现代民主国家的兴旺与稳定,不仅依赖于其自身‘基本结构’的合理性,还依赖于其公民的品质和态度”的话,那么,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角色的清晰化和官员行为的厘定、农民公民意识培育和社会资本拓展、农村内生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形成,以及对社会成员合作教育的注重与开展,无疑将会凝聚成一种内在驱动,驱使人们精神面貌的改变和抗贫困能力的提高,进而会打破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的机制束缚,推进农村组织化的深入进行。

  (作者单位:中国浦东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