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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形式一一股份合作制的实质、特点和性质
发行时间:1993-12-20
网站编辑:吴凯泰 王玉丛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

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形式一一股份合作制的实质、特点和性质

吴凯泰  王玉丛

股份合作制的产生,目前还处于初期阶段,形式多样,缺乏规范,也难免有鱼目混珠的现象,因此人们对它的认识,还存在不少分歧。实践中的股份合作制究竟是一种什么经济组织形式?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作为合作制而引入股份制某些做法在经济上是否合理?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是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恢复股金归劳动者个人所有是不是“化公为私”?等等,一连串问题有待理论上取得共识。

从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多年来各地试行股份合作制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目的,是要恢复入股股金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让劳动者自愿入股联合起来合作经营。在那些原有的集体企业中,改革的重点是要让劳动者拥有自己的股金;对于分散的劳动者包括个体劳动者,则是引导他们自愿入股互助合作。这种情况表明,实践中的股份合作制,实质上是合作制,也就是说,在本质上是想建立一种劳动者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自愿入股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形式。

但是,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同传统的合作社相比,又有一些不同的特点,在很多场合,引入的只是股份制的某种形式,例如,由于本企业集体公有的资产不能全部分给劳动者个人作为股金,有必要保留部分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因而把它作价折股,在企业内置集体公有股和职工(或社员)个人股两种股份形式;也有不少场合,还引入了股份制的因素,如吸收社会资金投资,设立来自企业外社会上的法人股、个人股等。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引入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合作制。

有的同志以为股份合作制就是股份制,这是误解。股份合作制虽然引入股份制某些做法,但同股份制有原则的区别:第一,入股者只是或主要是本企业的劳动者及其集体,没有外来的资本联合或者外来投资不占决定性地位;第二,不向社会募集股份,不发行股票;第三,实行劳动者的民主管理,在劳动者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保护外来参股者的权益。这些特点说明,股份合作制基本上是合作制,是我国条件下合作制的一种新形式。

这并不是说任何集体企业在改革中都不能直接办成股份制企业。某些大型集体企业有条件大量募集股份,能够吸引大量社会资金参股,它们也可以按规范要求直接办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条件直接进行股份制改组的集体企业,目前究竟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集体企业的改革,只能是推行股份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

当然,在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之间,也不是存在绝对不可逾越的鸿沟。在市场竞争中,有的合作制企业为求发展,越来越多地吸收社会资金参股,或在横向经济联合中同其它资本拥有者合资经营,以致资本的联合在企业中转而占有支配地位,逐渐失去以劳动者入股互助合作为基础的特征,这时企业就变成股份制企业,变成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这种演变并不是普遍的,演变的只是有条件的少数股份合作制企业。

对于股份合作制这种合作制的新形式,多年来常常遇到部分同志的怀疑或反对。怀疑或反对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涉及一些重要问题。

怀疑或反对首先来自固守合作社传统模式的习惯成见。有的同志、特别是部分老的合作经济工作者,对“股份合作制”感到不解。他们总觉得合作制就是合作制、股份制就是股份制,合作制经济单位怎么能引入股份制的某些做法呢?

这种想法有它的历史渊源,并非是毫无道理的。在历史上,合作制和股份制虽然都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经济组织形式,但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性质不同,从而原则和运行规则也不相同。过去忠诚的合作经济工作者很注意两者性质上的对立,常常力图排除股份制原则向合作社渗入。

股份制在历史上是社会化大生产同私人资本局限性之间矛盾的产物。个别私人资本狭小,不能适应大规模社会化生产的需要,股份制使分散的私人资本联合成“社会资本”,从而绕过个别资本狭小的局限。股份制是资本联合的形式,其本质特征是资本的联合。这个本质特征,产生股份制在组织原则和运行规则上的特点,例如:资本投入是入股的唯一条件,股票可以转让买卖,而不管参股者是什么人物、是不是劳动者;持股数额不是基本均等而允许有极大差别;实行持股者的民主,一股一票,按股票多少决定持股者的地位和权益等。

合作制的产生在历史上则是由于另一种原因。合作制是劳动和资本间矛盾的产物。西方合作社最初作为工人自己的经济组织而出现,工人力求通过组织合作社来削弱资本特别是商业资本的剥削,维护自身利益。随后个体手工业者、个体农民、普通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为维护自己利益也组织各种合作社。空想社会主义者幻想通过劳动者合作来根本地改造资本主义社会,他们的空想注定失败。但是合作社并不泯灭,因为它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的本质特征就是劳动者的合作。劳动者合作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当然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所需资金靠劳动者集资入股来解决。但这种资金入股,从属于劳动者合作的需要,是劳动者合作的附属物,在原则上不同于资本入股。劳动者互助合作这种本质特征,决定着合作制的组织原则和运行规则的特点;如入股主体是劳动者或普通消费者;股金数额大体均等、差别不大;股份不得随意转让,每个社员不管股金多少只有一票投票权,实行劳动者的民主管理等。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制和股份制具有对立的性质,因此忠诚的合作经济工作者一般拒绝股份制原则的渗入,他们力图把入股成员限制在劳动者范围而排斥私人资本投入,要求社员股份数额大体均等,限制股金分红,坚持一人一票原则等。他们的这种信念,出自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是值得敬重的。但是在资本主义大环境下,他们往往也难于坚持到底,不少合作社逐渐为少数资金雄厚的入股者所控制,演变成股份制企业,丧失劳动者互助合作的本色。

在我们今天的现实条件下,劳动者合作组织是否也必须排斥股份制某些因素或形式的利用呢?这个问题靠历史上习惯观念和传统来回答是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的,应当正视已经变化了的现实条件,尊重劳动者群众性改革实践的经验。

八十年代我国的历史条件同过去完全不同。两种公有制并存基础上的行政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正在向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我们是在这一过渡中来恢复合作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只允许恢复纯粹的传统合作社模式,不符合现实状况,而在合作制基础上引入股份制的某些做法,却并不有违劳动者的利益。

在资产已归集体公有条件下恢复合作制,必须正确处理企业中过去已经形成的产权关系。许多企业职工集体公有的资产中,有客观理由可以分介到职工个人名下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另一部分只能保留作为集体公有的股份;已经渗入企业的国有资产不可随意侵吞;联社集团所有制资产不宜散伙瓜分;外单位投资的产权也必须予以承认。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制企业也不能自我封闭,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社会资金当然要积极引入。在这样条件下,固守传统合作社模式已不可取,在恢复合作制同时引入股份制某些做法则现实可行。在群众改革实践中出现股份合作制这种合作制的新形式,并不是偶然的,它根源于我国八十年代的现实条件。

社会主义条件下在合作制基础上引入股份制某些做法并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劳动者个人股金以外的其它股份,主要是集体公有或国有法人单位的资产。即使吸引了社会上的私人资金,它一般不占支配地位,却可以促进合作企业的发展,从而对企业劳动者是有利的。至于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不同运行规则的矛盾,在社会主义政权指导下,并非绝对不能协调,办法是以合作制运行规则为基础,合理照顾外来参股者的权益。    改革不能先入为主从某种固定模式出发,而只能从客观现实条件出发。客观条件变化了,同一事物就会具有不同特点。股份合作制是新条件下合作制的新形式,它构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

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怀疑和反对还来自另一个方面,来自历史上“左倾”错误遗留的思想。有的同志不赞成恢复合作制,总觉得在已经实现了纯粹的集体公有制以后重新恢复合作制,是历史的“倒退”。他们特别反对把原有集体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分解到本企业劳动者个人名下,斥之为“化公为私”,这种责备曾经使股份合作制改革一度停顿。

其实,恢复合作制的改革,是重新按正确方向前进而非“倒退”。我国在五十年代后期匆忙取消合作制,追求清一色两种公有制并存,是犯了“左”的错误,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合作社的思想,违背了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规律。马恩生前对工人合作工厂一再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它是“资产阶级社会里孕育的新社会因素”。他们还认为存在小私有生产者的国家,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至于这种过渡的具体办法、多长时间,他们拒绝凭空猜测。十月革命后列宁在推行新经济政策时提出著名的合作社计划,指出在我们掌握政权和大生产资料公有的条件下,“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而要使人人参加合作社,“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斯大林执政初期遵循了列宁的思想,但不久就急于过渡,依靠行政手段和政治运动方式强行全盘集体化,取消合作制,建立纯粹集体公有制度,并纳入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苏联的历史证明,这种集体化政策并不成功,是“左倾”冒进,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以至最后失败。我国五十年代前期合作运动取得很大成绩,但在后期“左倾思潮”泛滥,在合作制问题上模仿苏联,急剧推行集体化政策,取消劳动者入股的合作制。随后二十多年的实践同样证明,这种政策是错误的,妨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在我们这样不发达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只能首先过渡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但不能过渡到统一的全社会公有制,而且也不能立即过渡到两种公有制并存,只能过渡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合作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成份,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就应当摆脱苏联集体化模式,恢复合作制。这是纠正错误,重新按正确方向前进。将这视为“倒退”,是尚未完全摆脱“左倾”错误思想的束缚的结果,是不正确的。

前几年不少集体企业为恢复劳动者入股探索多种办法,对他们的做法应作具体分析,不应笼统斥之为“化公为私’。他们采取的第一种办法,是动员职工掏钱入股。但是现在职工收入水平低、掏钱入股有困难,因此有些企业则同时采取第二种办法,即把企业新增积累的一部分按职工劳动贡献大小的不同“折股到人”。企业新增积累是职工当年劳动创造的成果,把它“折股到人”,实际上是让职工以自己新的劳动成果入股。这不能说是“化公为私”。由于这种办法往往要经过几年才能使职工个人股金达到有效数量,因而有的企业还采用第三种办法,即把本企业劳动者集体公有的存量资产的一部分“量化到人”。量化的只是集体资产的一个部分,即现有职工对它的形成提供了劳动贡献的部分。“量化到人”的份额必须与过去各人的劳动贡献的大小成比例,并且规定职工不能取走这一份额,只能用作分红依据。这种“量化”,实际上只是承认职工对自己过去劳动积累的直接受益权。以上这些做法,都是从现实条件出发为恢复合作制而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恢复合作制,并不是搞资本主义私有化。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内部,所有制形式是复杂化了。除了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资金外,本企业职工入股股金归劳动者个人所有;部分企业内部还有联社集团公有的资产、主管部门投入的国有资产、社会法人单位的资产,以及社会上的私人资产。企业内部不是单一的纯粹的集体公有制,而是多种所有制形式交错并存。但是在这里,主体并非是私有制。第一,本企业职工的股金虽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但由集体共同支配和使用,用以谋求共同富裕。它和独立的个体私有制在性质上不同,国际上往往笼统称之为合作社财产,这是合作社社员所有制。第二,企业留有公共积累,一部分资产是集体公有的。至于其它入股资产中,来自社会上的私人资金只占少数,社会法人单位的入股资金,属于集体公有或国有。所以,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占有主体地位。对股份合作制的“姓社姓资”的怀疑是没有根据的。

(这篇文章是吴凯泰、王玉丛《股份合作制理论和政策问题研究》一文的一部分)

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形式一一股份合作制的实质、特点和性质
发行时间:1993-12-20
网站编辑:吴凯泰 王玉丛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

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形式一一股份合作制的实质、特点和性质

吴凯泰  王玉丛

股份合作制的产生,目前还处于初期阶段,形式多样,缺乏规范,也难免有鱼目混珠的现象,因此人们对它的认识,还存在不少分歧。实践中的股份合作制究竟是一种什么经济组织形式?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作为合作制而引入股份制某些做法在经济上是否合理?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是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恢复股金归劳动者个人所有是不是“化公为私”?等等,一连串问题有待理论上取得共识。

从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多年来各地试行股份合作制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目的,是要恢复入股股金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让劳动者自愿入股联合起来合作经营。在那些原有的集体企业中,改革的重点是要让劳动者拥有自己的股金;对于分散的劳动者包括个体劳动者,则是引导他们自愿入股互助合作。这种情况表明,实践中的股份合作制,实质上是合作制,也就是说,在本质上是想建立一种劳动者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自愿入股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形式。

但是,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同传统的合作社相比,又有一些不同的特点,在很多场合,引入的只是股份制的某种形式,例如,由于本企业集体公有的资产不能全部分给劳动者个人作为股金,有必要保留部分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因而把它作价折股,在企业内置集体公有股和职工(或社员)个人股两种股份形式;也有不少场合,还引入了股份制的因素,如吸收社会资金投资,设立来自企业外社会上的法人股、个人股等。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引入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合作制。

有的同志以为股份合作制就是股份制,这是误解。股份合作制虽然引入股份制某些做法,但同股份制有原则的区别:第一,入股者只是或主要是本企业的劳动者及其集体,没有外来的资本联合或者外来投资不占决定性地位;第二,不向社会募集股份,不发行股票;第三,实行劳动者的民主管理,在劳动者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保护外来参股者的权益。这些特点说明,股份合作制基本上是合作制,是我国条件下合作制的一种新形式。

这并不是说任何集体企业在改革中都不能直接办成股份制企业。某些大型集体企业有条件大量募集股份,能够吸引大量社会资金参股,它们也可以按规范要求直接办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条件直接进行股份制改组的集体企业,目前究竟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集体企业的改革,只能是推行股份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

当然,在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之间,也不是存在绝对不可逾越的鸿沟。在市场竞争中,有的合作制企业为求发展,越来越多地吸收社会资金参股,或在横向经济联合中同其它资本拥有者合资经营,以致资本的联合在企业中转而占有支配地位,逐渐失去以劳动者入股互助合作为基础的特征,这时企业就变成股份制企业,变成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这种演变并不是普遍的,演变的只是有条件的少数股份合作制企业。

对于股份合作制这种合作制的新形式,多年来常常遇到部分同志的怀疑或反对。怀疑或反对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涉及一些重要问题。

怀疑或反对首先来自固守合作社传统模式的习惯成见。有的同志、特别是部分老的合作经济工作者,对“股份合作制”感到不解。他们总觉得合作制就是合作制、股份制就是股份制,合作制经济单位怎么能引入股份制的某些做法呢?

这种想法有它的历史渊源,并非是毫无道理的。在历史上,合作制和股份制虽然都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经济组织形式,但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性质不同,从而原则和运行规则也不相同。过去忠诚的合作经济工作者很注意两者性质上的对立,常常力图排除股份制原则向合作社渗入。

股份制在历史上是社会化大生产同私人资本局限性之间矛盾的产物。个别私人资本狭小,不能适应大规模社会化生产的需要,股份制使分散的私人资本联合成“社会资本”,从而绕过个别资本狭小的局限。股份制是资本联合的形式,其本质特征是资本的联合。这个本质特征,产生股份制在组织原则和运行规则上的特点,例如:资本投入是入股的唯一条件,股票可以转让买卖,而不管参股者是什么人物、是不是劳动者;持股数额不是基本均等而允许有极大差别;实行持股者的民主,一股一票,按股票多少决定持股者的地位和权益等。

合作制的产生在历史上则是由于另一种原因。合作制是劳动和资本间矛盾的产物。西方合作社最初作为工人自己的经济组织而出现,工人力求通过组织合作社来削弱资本特别是商业资本的剥削,维护自身利益。随后个体手工业者、个体农民、普通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为维护自己利益也组织各种合作社。空想社会主义者幻想通过劳动者合作来根本地改造资本主义社会,他们的空想注定失败。但是合作社并不泯灭,因为它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的本质特征就是劳动者的合作。劳动者合作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当然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所需资金靠劳动者集资入股来解决。但这种资金入股,从属于劳动者合作的需要,是劳动者合作的附属物,在原则上不同于资本入股。劳动者互助合作这种本质特征,决定着合作制的组织原则和运行规则的特点;如入股主体是劳动者或普通消费者;股金数额大体均等、差别不大;股份不得随意转让,每个社员不管股金多少只有一票投票权,实行劳动者的民主管理等。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制和股份制具有对立的性质,因此忠诚的合作经济工作者一般拒绝股份制原则的渗入,他们力图把入股成员限制在劳动者范围而排斥私人资本投入,要求社员股份数额大体均等,限制股金分红,坚持一人一票原则等。他们的这种信念,出自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是值得敬重的。但是在资本主义大环境下,他们往往也难于坚持到底,不少合作社逐渐为少数资金雄厚的入股者所控制,演变成股份制企业,丧失劳动者互助合作的本色。

在我们今天的现实条件下,劳动者合作组织是否也必须排斥股份制某些因素或形式的利用呢?这个问题靠历史上习惯观念和传统来回答是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的,应当正视已经变化了的现实条件,尊重劳动者群众性改革实践的经验。

八十年代我国的历史条件同过去完全不同。两种公有制并存基础上的行政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正在向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我们是在这一过渡中来恢复合作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只允许恢复纯粹的传统合作社模式,不符合现实状况,而在合作制基础上引入股份制的某些做法,却并不有违劳动者的利益。

在资产已归集体公有条件下恢复合作制,必须正确处理企业中过去已经形成的产权关系。许多企业职工集体公有的资产中,有客观理由可以分介到职工个人名下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另一部分只能保留作为集体公有的股份;已经渗入企业的国有资产不可随意侵吞;联社集团所有制资产不宜散伙瓜分;外单位投资的产权也必须予以承认。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制企业也不能自我封闭,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社会资金当然要积极引入。在这样条件下,固守传统合作社模式已不可取,在恢复合作制同时引入股份制某些做法则现实可行。在群众改革实践中出现股份合作制这种合作制的新形式,并不是偶然的,它根源于我国八十年代的现实条件。

社会主义条件下在合作制基础上引入股份制某些做法并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劳动者个人股金以外的其它股份,主要是集体公有或国有法人单位的资产。即使吸引了社会上的私人资金,它一般不占支配地位,却可以促进合作企业的发展,从而对企业劳动者是有利的。至于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不同运行规则的矛盾,在社会主义政权指导下,并非绝对不能协调,办法是以合作制运行规则为基础,合理照顾外来参股者的权益。    改革不能先入为主从某种固定模式出发,而只能从客观现实条件出发。客观条件变化了,同一事物就会具有不同特点。股份合作制是新条件下合作制的新形式,它构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

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怀疑和反对还来自另一个方面,来自历史上“左倾”错误遗留的思想。有的同志不赞成恢复合作制,总觉得在已经实现了纯粹的集体公有制以后重新恢复合作制,是历史的“倒退”。他们特别反对把原有集体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分解到本企业劳动者个人名下,斥之为“化公为私”,这种责备曾经使股份合作制改革一度停顿。

其实,恢复合作制的改革,是重新按正确方向前进而非“倒退”。我国在五十年代后期匆忙取消合作制,追求清一色两种公有制并存,是犯了“左”的错误,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合作社的思想,违背了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规律。马恩生前对工人合作工厂一再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它是“资产阶级社会里孕育的新社会因素”。他们还认为存在小私有生产者的国家,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至于这种过渡的具体办法、多长时间,他们拒绝凭空猜测。十月革命后列宁在推行新经济政策时提出著名的合作社计划,指出在我们掌握政权和大生产资料公有的条件下,“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而要使人人参加合作社,“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斯大林执政初期遵循了列宁的思想,但不久就急于过渡,依靠行政手段和政治运动方式强行全盘集体化,取消合作制,建立纯粹集体公有制度,并纳入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苏联的历史证明,这种集体化政策并不成功,是“左倾”冒进,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以至最后失败。我国五十年代前期合作运动取得很大成绩,但在后期“左倾思潮”泛滥,在合作制问题上模仿苏联,急剧推行集体化政策,取消劳动者入股的合作制。随后二十多年的实践同样证明,这种政策是错误的,妨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在我们这样不发达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只能首先过渡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但不能过渡到统一的全社会公有制,而且也不能立即过渡到两种公有制并存,只能过渡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合作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成份,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就应当摆脱苏联集体化模式,恢复合作制。这是纠正错误,重新按正确方向前进。将这视为“倒退”,是尚未完全摆脱“左倾”错误思想的束缚的结果,是不正确的。

前几年不少集体企业为恢复劳动者入股探索多种办法,对他们的做法应作具体分析,不应笼统斥之为“化公为私’。他们采取的第一种办法,是动员职工掏钱入股。但是现在职工收入水平低、掏钱入股有困难,因此有些企业则同时采取第二种办法,即把企业新增积累的一部分按职工劳动贡献大小的不同“折股到人”。企业新增积累是职工当年劳动创造的成果,把它“折股到人”,实际上是让职工以自己新的劳动成果入股。这不能说是“化公为私”。由于这种办法往往要经过几年才能使职工个人股金达到有效数量,因而有的企业还采用第三种办法,即把本企业劳动者集体公有的存量资产的一部分“量化到人”。量化的只是集体资产的一个部分,即现有职工对它的形成提供了劳动贡献的部分。“量化到人”的份额必须与过去各人的劳动贡献的大小成比例,并且规定职工不能取走这一份额,只能用作分红依据。这种“量化”,实际上只是承认职工对自己过去劳动积累的直接受益权。以上这些做法,都是从现实条件出发为恢复合作制而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恢复合作制,并不是搞资本主义私有化。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内部,所有制形式是复杂化了。除了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资金外,本企业职工入股股金归劳动者个人所有;部分企业内部还有联社集团公有的资产、主管部门投入的国有资产、社会法人单位的资产,以及社会上的私人资产。企业内部不是单一的纯粹的集体公有制,而是多种所有制形式交错并存。但是在这里,主体并非是私有制。第一,本企业职工的股金虽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但由集体共同支配和使用,用以谋求共同富裕。它和独立的个体私有制在性质上不同,国际上往往笼统称之为合作社财产,这是合作社社员所有制。第二,企业留有公共积累,一部分资产是集体公有的。至于其它入股资产中,来自社会上的私人资金只占少数,社会法人单位的入股资金,属于集体公有或国有。所以,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占有主体地位。对股份合作制的“姓社姓资”的怀疑是没有根据的。

(这篇文章是吴凯泰、王玉丛《股份合作制理论和政策问题研究》一文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