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新形势下集体资产的管理问题
北京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
我国城镇轻工集体经济,大都是五十年代手工业合作化中发展起来的。北京市手工业生产合作总社是顺应手工业发展需要建立起来的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联社)。按照社章的规定,所属集体企业向联社上缴合作基金(企业税后利润的一部分),联社用集中起来的资金再向企业做新的投入,用于扩大再生产,发展新兴行业和重点企业,还有联社本身使用这些资产和银行贷款从事经营业务活动并使资产不断增值。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联社所属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其财产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血肉关系,企业财产所有权已不完全是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而是形成了一块超出企业界限的、为成员单位共有的资产,即联社资产。联社资金的合法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已得到确认。
长期以来,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偏差,认为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是过渡型的经济,因而其所有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集体资财不断遭到平调。自1963年-1986年的23年间,北京二轻集体资产被平调现金就达1.7亿元,如果加上被划转企业的资产,数额就更大了。对集体资产的平调,严重挫伤了集体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制约着集体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集体经济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国务院和轻工业部、全国总社也三令五申禁止对集体资产的平调,各地也普遍对集体资产作了清理和划分,对各种平调进行了抵制,公开平调集体资产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集体资金管理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
1.由于上述历史的原因,集体财产已突破了单个企业所有的范畴,呈现多层次的占有关系。从集体资产的来源和构成看,主要有三种情况:—是全靠企业自身积累形成的;二是既有企业自身积累,又有联社投资形成的;三是全部由联社投资兴办的。从北京二轻的情况看,后两类企业是大多数,占集体企业总数的90%以上,这类企业对占用的联社资产只应拥有经营权,而没有处置权。但由于长期以来无偿占用联社资产,造成大多数企业的领导者头脑中并没有联社资金这个概念,在处理资产时往往只从本企业的利益出发,而忽视联社范围内集体的利益。
2.近年来企业间的调整、转让、兼并日益增多,而我们的集体企业又多属于被“吃”掉的对象。这些变化都涉及集体财产的处理问题。但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管理集体资产的部门,集体资产的评估、作价不合理的情况比较突出,一般只按帐面价值转移,并且缺乏法律保证,很多“协议”不能兑现,几年来,外部拖欠二轻集体资金达数千万元。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3.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为转换经营机制,出现了多种经营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如有的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按照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设置“企业职工集体股”。这样,原有集体企业资产折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由于原有企业不存在而失去了代表者。再如,有的集体企业全建制并入国有企业,因原有集体企业已没有了法人资格,所以并进去的集体财产也就没有了代表者。这两种情况的集体财产实际上已变相流失。目前北京二轻并入国有企业的集体资产达2300万元。
4.北京市手工业生产合作总社在1985年对集体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划分归属工作,截至1991年底集体资产总额为5.2亿元,其中属于企业所有的为3.29亿元,占资产总额的63%;属于联社所有的为1.69亿元,占资产总额的23%;还有其他资产1156万元,也划清了属于企业和联社各自占有的资产份额。但是联社资产绝大部分被所属企事业单位占用,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偿占用,联社与占用联社资金的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关系并没有理顺,并没有建立起联社资金保值增值的机制,联社作为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没有保障,因此很难发挥联社资金为成员企业服务的作用。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不论是从历史的沿革,还是从深化企业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和完善集体资金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
(一)建立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全国手工合作总社颁发的轻政法(1993)1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联合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联合经济组织资金和财务监督”。
在政府部门没有建立管理集体资产机构的情况下,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应当承担起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并赋予以下职能:
1.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集体资产。
2.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运营,协调处理集体企业的财产纠纷,组织集体企业之间资产的调剂、转让,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率。
3.负责集体企业终止、兼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的财产处理,防止集体资产被平调或流失。
4.对属于联社所有的资产拥有管理、使用和处置权;对并入国有企业的集体资产和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集体资产行使代表权;对集体企业调整、转让、拍卖的资产处置及评估的认定权。
5.负责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咨询与服务。
资产管理委员会由联社理事会理事、占用联社资产数额较大的单位法人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结合二轻集体经济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核心是要保障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益和不断增值,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凡涉及重大投资决策、资产处置等均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联社理事会做出决定才能实施,以防止个别领导人的决策失误或短期行为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
2.集体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终止等重大事项时,须进行资产清理和评估、财务审计。联社资产应当按照与所在单位全部资产升值的相同比例予以调整。
3.对国集合营企业中的集体资产由国集合营企业统一安排使用,但必须分帐管理,国集合营企业用专项基金和银行贷款增加的固定资产以及在发生盘盈、盘亏、报废等使企业的资金发生增减时,均应按核定的资金比例分别增减全民资金和集体资金。
4.凡占用联社资金的企事业单位,要接受联社的检查与监督,企业在被兼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要向联社申报,联社资金或是回收,或是做为股份投入,处理好联社资金。
5.联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凡占用联社资金的企业,均按规定向联社交纳资金占用费与分红;联社借给企业的资金要按规定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凡是由联社投资兴办的企事业、三产企业等要按照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原则,实行联社所有,企业承包经营,利润按核定的比例上交,保证联社资产增值。
6.联社和企业都要建立资产和财务报告制度,根据企业全部资产在年度内发生的变化,每年年末确定一次资产数额及产权划分比例,定期上报和反映联社资产的增减与变化情况。
7.要切实搞好联社资产经营,联社资产经营活动的宗旨是以为联社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有效服务,谋求整体利益为主,兼顾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可通过办实业公司、合作银行等途径来实现联社资产的增值,并为成员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