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摘登
关于安置富余人员的若干规定
劳动部、国家计委等十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摘登如下:
1.劳动企业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就业的需要,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原则,创办和发展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
2.安排富余人员应由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签定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主办单位应本着“先修渠、后放水”的原则,为劳服企业提供安置富余人员的条件。
3.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要面向社会,积极吸引各方面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国家和主办单位要支持劳服企业对各种专业人员的需求。
4.为鼓励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国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一)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精简下来的富余职工合并计算,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税发[1991]2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减免税政策执行。
(二)劳服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可享受国家有关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四)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
(五)经贸部门对有条件的劳服企业,应赋予产品和商品出口自主权。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支持劳服企业用国有资产发展第三产业。
5.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地筹集劳服企业的发展资金。
(一)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经费,待业保险金,重点扶持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
(二)通过租借、有偿转让、借贷、联营、投资入股等形式,与主办单位互惠互利,共同开发生产服务项目。
(三)通过待业人员集资,职工集资或入股等形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
(四)银行、金融部门要在信贷上择优扶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五)通过建立合资企业形式,引进外资。
6.要依法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任意平调、上收侵占企业财产,随意撤换企业厂长(经理)等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查处。
7.安排到劳服企业的富余人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退休费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金等,由原所在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