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我国今年起将开征工资调节税
发行时间:1993-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我国今年起将开征工资调节税

为了加强工资基金管理,调节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水平、适当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并逐步统一税制,简化征税办法,国家税务局拟将现行的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统一合为工资调节税,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工资调节税暂行条例》(草稿),将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私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具体开征时间由财政部确定。

条例规定,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及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折价、劳务报酬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缴纳工资调节税。它以企业、事业单位为纳税人。

工资调节税的免税限额标准为年人均收入2400元,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工资区类别和职工工资收入实际水平,在不超过免税限额基准800元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免税限额。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今后还可以进行调整。

条例规定,工资调节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分级税率为:全年应纳工资人均在400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10%;超400元至8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800元至12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200元至1600元的部分,纳税率为50%;超过16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70%。

纳税人的一些工资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工资额时允许扣除,这包括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津贴和其他国家税务局批准允许扣除的项目。

本条例实行之日,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我国今年起将开征工资调节税
发行时间:1993-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我国今年起将开征工资调节税

为了加强工资基金管理,调节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水平、适当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并逐步统一税制,简化征税办法,国家税务局拟将现行的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统一合为工资调节税,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工资调节税暂行条例》(草稿),将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私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具体开征时间由财政部确定。

条例规定,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及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折价、劳务报酬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缴纳工资调节税。它以企业、事业单位为纳税人。

工资调节税的免税限额标准为年人均收入2400元,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工资区类别和职工工资收入实际水平,在不超过免税限额基准800元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免税限额。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今后还可以进行调整。

条例规定,工资调节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分级税率为:全年应纳工资人均在400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10%;超400元至8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800元至12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200元至1600元的部分,纳税率为50%;超过16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70%。

纳税人的一些工资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工资额时允许扣除,这包括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津贴和其他国家税务局批准允许扣除的项目。

本条例实行之日,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