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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社职能
发行时间:1993-06-20
网站编辑:凌晋良
来源:研究所

联社改革

论联社职能

凌晋良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具有组织指导和经营服务的双重职能,这是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最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要求,发布实施的《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的,在这一条里还具体规定了联社的9条职能。联社的双重职能与社章规定的“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的八字职能,以及在此基础上兴办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的联社改革方向和目标,是紧密相连,完全一致的。

联社的双重职能是由联社的性质、宗旨和任务决定的。联社作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是由若干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和企业集团,以资产和经济活动为纽带,为着共同的利益和发展,自愿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联社作为联合经济组织,长期以来,一直是承担了双重职能积极开展社务、业务、经营活动等经济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联社的性质和职能。如国务院1984年163号文件明确规定:“少数由联社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可实行联社所有,企业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6年63号文件同样明确指出:“我国二轻集体经济主要是靠上级联社组织集体企业互助合作、相互支持发展起来。不少企业在联社和其他集体企业的帮助下发展起来了,又回过头来帮助其他集体企业,这是历史形成的二轻集体经济发展的特点。”国务院1992年发布实施的《集体企业条例》充分肯定了联合经济组织可以投资,兴办企业,可以设立互助合作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等等。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和各地联社的章程也都明确规定了它的职能是“指导、维护、协调、服务”,并规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积极兴办各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管好用活联社资金,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和提高服务水平。

联社的双重职能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要求。如何充分发挥两种职能的作用?

当前,要紧紧抓住兴办经济实体这一中心环节,加快联社改革的步伐。各级联社正在按照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强化服务功能。如按照企业化模式,组建企业集团,浙江、广东、山东、北京、武汉、成都等地以联社为依托,以联社资产为基础和纽带,吸收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参加,组建企业集团总公司,融生产、流通、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房产、外贸、职工培训和集资融资及第三产业于一体,成为多元化、集约型的大型经济实体。有的组建实业总公司,杭州、上海、沈阳、太原等联社兴办的实业总公司,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资产属联社所有,公司经营。上海市实业总公司的职能是:控股、投资、经营、管理。有的把联社办成新的经济实体,湖南、贵州、四川、湖北等省的联社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开展经营业务;浙江省联社实行社企合一体制,即联社与以联社资金为基础兴办的企业集团合二为一,实行“三统两分”:统一注册,同一法人;一套班子,合署办公;一个帐户,统一核算;社企印鉴分开,社企职能分开。省联社和企业集团同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级联社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更为普遍的是联社下面办实体,如山西省联社在进一步办好现有的8个公司基础上,再新办具有相当规模的3个公司。黑龙江省联社最近成立了专门从事经营贸易活动的三个部门:经营贸易、信息投资、综合协调等部,加强经营业务。内蒙联社成立民族用品工业经济技术贸易公司。沈阳市联社已取得双重法人资格,即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

各地联社在加强资产经营管理,保障其资产不断增值和完整性,积极兴办经济实体的同时,强化服务功能。如积极开展社务、业务活动,认真指导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组织调查研究、经验交流;按照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政策、法规文件,成为政府联系集体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开展互助合作,促进生产的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经济信息等咨询服务,进行人才培训,举办单个企业办不了的各种集体福利事业等。总之,凡是集体企业需要联社关心、支持、协助办理的事,只要有可能办的都应当积极去办。

坚持联社双重职能,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组织指导与经营服务之间的关系。这实际上就是办实体、增实力与强化服务的关系,通过办实体来增实力,从而达到强化为企业服务的目的。因此,办实体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增强联社的服务功能。联社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就不可能为企业提供象样的服务,更谈不上联社的地位和作用;相反,如果联社办了实体,却丢掉了为企业服务的职能,联社就失去了实际存在的意义。因此,联社这两种职能是紧密相联,缺一不可的,忽视或轻视任何一种职能的倾向都是不正确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种职能之间的关系,是坚持联社双重职能的重要前提,应当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二是正确处理联社的产权关系。联社的组织指导与经营服务的职能,是与联社的资财及产权联系在一起的,《集体企业条例》和与之配套的总社《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对联社资产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资财归该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联社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组织及政府部门,都无权拥有联社的资产。政府部门的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应尽快实行政社职能分开,政府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放手让联社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凡是国家法令规定的属于联社行使的职权,各级政府都不要干预,属于联社的权利,政府部门都不要截留。集体企业是联社的成员单位,也是联社的组织基础;联社是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它们之间通过资产及经济活动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求得共同的发展。联社与企业,在组织上是指导服务的关系,在经济上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同时也是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三是正确处理联社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联社与政府部门实行政社合署办公的体制,在历史上,对于稳定管理机构,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这种体制必须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社分开,按照这一改革方向,目前许多地方联社正在加快政社职能分开的改革步伐,努力改变行政化的倾向,为政社分开积极创造条件,真正把联社办成有较强经济实力的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因此,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不是削弱而是必须加强联社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充实和加强人员力量,加强对联社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各项社务、业务活动。那种把联社当作政府部门附属物,随意撤销联社组织的做法是不符合国家法令规定的,因而是不正确的,必须予以纠正。

论联社职能
发行时间:1993-06-20
网站编辑:凌晋良
  
来源:研究所

联社改革

论联社职能

凌晋良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具有组织指导和经营服务的双重职能,这是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最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要求,发布实施的《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的,在这一条里还具体规定了联社的9条职能。联社的双重职能与社章规定的“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的八字职能,以及在此基础上兴办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的联社改革方向和目标,是紧密相连,完全一致的。

联社的双重职能是由联社的性质、宗旨和任务决定的。联社作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是由若干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和企业集团,以资产和经济活动为纽带,为着共同的利益和发展,自愿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联社作为联合经济组织,长期以来,一直是承担了双重职能积极开展社务、业务、经营活动等经济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联社的性质和职能。如国务院1984年163号文件明确规定:“少数由联社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可实行联社所有,企业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6年63号文件同样明确指出:“我国二轻集体经济主要是靠上级联社组织集体企业互助合作、相互支持发展起来。不少企业在联社和其他集体企业的帮助下发展起来了,又回过头来帮助其他集体企业,这是历史形成的二轻集体经济发展的特点。”国务院1992年发布实施的《集体企业条例》充分肯定了联合经济组织可以投资,兴办企业,可以设立互助合作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等等。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和各地联社的章程也都明确规定了它的职能是“指导、维护、协调、服务”,并规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积极兴办各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管好用活联社资金,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和提高服务水平。

联社的双重职能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要求。如何充分发挥两种职能的作用?

当前,要紧紧抓住兴办经济实体这一中心环节,加快联社改革的步伐。各级联社正在按照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强化服务功能。如按照企业化模式,组建企业集团,浙江、广东、山东、北京、武汉、成都等地以联社为依托,以联社资产为基础和纽带,吸收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参加,组建企业集团总公司,融生产、流通、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房产、外贸、职工培训和集资融资及第三产业于一体,成为多元化、集约型的大型经济实体。有的组建实业总公司,杭州、上海、沈阳、太原等联社兴办的实业总公司,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资产属联社所有,公司经营。上海市实业总公司的职能是:控股、投资、经营、管理。有的把联社办成新的经济实体,湖南、贵州、四川、湖北等省的联社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开展经营业务;浙江省联社实行社企合一体制,即联社与以联社资金为基础兴办的企业集团合二为一,实行“三统两分”:统一注册,同一法人;一套班子,合署办公;一个帐户,统一核算;社企印鉴分开,社企职能分开。省联社和企业集团同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级联社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更为普遍的是联社下面办实体,如山西省联社在进一步办好现有的8个公司基础上,再新办具有相当规模的3个公司。黑龙江省联社最近成立了专门从事经营贸易活动的三个部门:经营贸易、信息投资、综合协调等部,加强经营业务。内蒙联社成立民族用品工业经济技术贸易公司。沈阳市联社已取得双重法人资格,即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

各地联社在加强资产经营管理,保障其资产不断增值和完整性,积极兴办经济实体的同时,强化服务功能。如积极开展社务、业务活动,认真指导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组织调查研究、经验交流;按照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政策、法规文件,成为政府联系集体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开展互助合作,促进生产的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经济信息等咨询服务,进行人才培训,举办单个企业办不了的各种集体福利事业等。总之,凡是集体企业需要联社关心、支持、协助办理的事,只要有可能办的都应当积极去办。

坚持联社双重职能,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组织指导与经营服务之间的关系。这实际上就是办实体、增实力与强化服务的关系,通过办实体来增实力,从而达到强化为企业服务的目的。因此,办实体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增强联社的服务功能。联社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就不可能为企业提供象样的服务,更谈不上联社的地位和作用;相反,如果联社办了实体,却丢掉了为企业服务的职能,联社就失去了实际存在的意义。因此,联社这两种职能是紧密相联,缺一不可的,忽视或轻视任何一种职能的倾向都是不正确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种职能之间的关系,是坚持联社双重职能的重要前提,应当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二是正确处理联社的产权关系。联社的组织指导与经营服务的职能,是与联社的资财及产权联系在一起的,《集体企业条例》和与之配套的总社《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对联社资产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资财归该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联社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组织及政府部门,都无权拥有联社的资产。政府部门的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应尽快实行政社职能分开,政府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放手让联社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凡是国家法令规定的属于联社行使的职权,各级政府都不要干预,属于联社的权利,政府部门都不要截留。集体企业是联社的成员单位,也是联社的组织基础;联社是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它们之间通过资产及经济活动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求得共同的发展。联社与企业,在组织上是指导服务的关系,在经济上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同时也是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三是正确处理联社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联社与政府部门实行政社合署办公的体制,在历史上,对于稳定管理机构,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这种体制必须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社分开,按照这一改革方向,目前许多地方联社正在加快政社职能分开的改革步伐,努力改变行政化的倾向,为政社分开积极创造条件,真正把联社办成有较强经济实力的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因此,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不是削弱而是必须加强联社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充实和加强人员力量,加强对联社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各项社务、业务活动。那种把联社当作政府部门附属物,随意撤销联社组织的做法是不符合国家法令规定的,因而是不正确的,必须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