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理论思考
孙仲彝
我国宪法、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为主体,改变过去搞单一的公有制和公有制搞单一的实现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我国生产力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又必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但不能搞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实行开放政策,发展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明确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 保持集体经济一定数量的比重,以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了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必要的和必然的。1978-1985年,在我国社会总资产中,公有制资产和非公有制资产所占的比重分别为94.1%和5.9%。经过调整,到2003年,公有制资产和非公有制资产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5.8%和44.0%。
这样的比重,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也符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决定》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决定》进一步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决定》还特别指出,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对出现的企业中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不妥和严重流失的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对其分工监管的企业国有资产要负起监督职责,根据需要可派出监事会,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行监督。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要健全制度,从各方面堵塞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到2006年,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下降到44.3%(其中国有经济为32.0%,集体经济为12.3%),非公有制资产所占的比重则上升到55.4%(其中私营经济为33.0%,个体经济为3.3%,外资经济为19.1%)。到2010年,公有制资产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为34.0%(其中国有经济为29.96%,集体经济为3.16%,股份合作制经济为0.52%),非公有制资产的比重为34.14%(其中私营经济为21.7%,个体经济为3.42%,港澳台及外资为6.18%),联营经济占0.30%,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占25.28%。如果将联营经济、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有制资产按1/3折算约为8%,2010年公有制资产也只占42.0%(其中国有经济为37.96%,集体经济为4.04%)。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同时也可以看出集体经济资产比重下降过多的严重性,从2003年到2006年下降到12.3%,再到2010年下降到4.04%。由此,当前大力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资产的比重,在调整所有制结构过程中,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的下降是必要的,但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了坚持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前提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确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顺利进行,应关注所有制结构在未来改革过程中的变化,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资产在全社会总资产中不能无限度地下降,否则,无法体现包括国有和集体的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和主体地位。
目前,对集体经济资产和国有经济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比重下降的状况被忽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受了20世纪80年代国内不加分析地大量输入西方经济学多种流派、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地位,惯于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思考问题,影响了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正确观点来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正确思路。有的主张“国退民进”,根本不考虑公有制为主体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有的主张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化,以民营化为名,通过“改制”造成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大量流失,将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私有制企业;有的有意无意地从思想理念到实际操作上大搞所谓的“民营经济”。这实质上是非公有制经济向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在理论上的反映,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上也有表现。这些情况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二、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事实上对待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改革观。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一种是主张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在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占优势并居于主体地位,集体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大力发展,同时要鼓励、支持、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另一种主张是曲解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要发展没有“社会主义”前置词的市场经济,随意用“市场化改革”的提法,认为公有制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要把公有制企业“民营化”,实际上是把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私有制企业,并要毫无限度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竭力宣扬发展所谓的“民营经济”,造成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资产在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无限度地下降,有意无意地要让私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强调要“国退民进”;对国有经济与国内外市场相互街接,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行“有进有退”,他们就制造舆论反对所谓的“国进民退”,认为这是对发展“民营经济”设置障碍等等。由此可见,出现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处境艰难,特别是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中学术理论界被忽视,在实际工作中营造环境被缺失,在政策措施上出现较乏力的状况也就不难理解了。
党中央、国务院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始终强调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集体来兴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指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壮大和发展。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对集体企业改革,《决定》专门指出,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还进一步提出,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因此,集体经济的地位、作用被规定得非常明确,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在相关文件中讲得非常清楚。
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对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理论思考
1. 集体经济的所有制性质问题
集体经济(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就一般情况来说,它是与较低的生产社会化程度相适应的公有制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它也能与较高的生产社会化程度相适应组建成集体企业集团的公有制形式。
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它存在于城镇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也存在于农村的农业与非农产业。它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公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的资产,基本上是由劳动者自行集资,集体经济实际上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着多层次生产力,资金短缺,就业困难,社会需求还不能充分满足的情况下,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主体地位,确保中国特色主义道路的正确方向具有战略意义。但是有的学者、有的部门、有些地方将集体所有制经济,从公有制经济中分离出来,把它归属于所谓“民营经济”范围,实际上是把它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对待,忽视了对城乡集体经济的发展,这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把集体经济所有制性质误导为非公有制性质,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相关文件精神。
2. 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问题
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部分是在20世纪50年代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贩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另一部分是在改革开放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在地方政府、街道、企事业单位的扶持下建立起来的。1981年10月17日,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以后又颁发了《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大中城市也陆续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作为振兴地方经济的战略措施,城镇集体经济得到了快速的恢复性发展。自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我国城镇新、老集体企业的改革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城市和乡镇集体经济的工业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从1985年的32.1%上升到1995年36.6%。到1999年,乡镇企业的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35.4%。城镇集体经济也包括生产、供销、信用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它的特点是投资少、见效快、易于兴办,能吸收较多的劳动力。它的存在和发展,对于发展社会经济、满足社会需求、扩大出口、积累资金、安排就业等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需要同等对待、长期存在和鼓励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这是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基本依据。有的学者、有的部门、有些地方将城镇集体(合作)经济摆在无足轻重的地位,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提出的政策导向,离开了基本国情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实际,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既缺乏应有的热情和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自觉性,又受到西方经济学多种流派、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的影响,对城市和乡镇集体所有制的大多数企业以“改制”为名,将其变成为私有制企业,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通过多种形式“改制”遭到流失,未能保值增值。这在未来的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更要给以特别的关注。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教授,本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