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贯彻实施《条例》】
编者按:今年9月,国务院经贸办在济南市召开了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座谈会,会上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情况和经验进行了交流。现将杨自鹏、孙玉海同志在会上的发言摘要刊登,供有关领导部门和集体企业贯彻落实《条例》参考。
学习和贯彻《条例》的情况和几点建议
轻工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杨自鹏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简要情况
自去年《条例》发布后到今年一月正式实施以来,我们主要抓了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从上到下组织好宣传、学习活动,层层培训,反复教育;
二是抓住《条例》发布的大好时机,组织召开了全国轻工业集体企业第四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工作,推动贯彻实施;
三是抓紧研究起草几个配套的规章;
四是经体改委及省政府同意,选择东北、西北两个中等城市为试点城市,派司长带队与地方同志一起进行试点;
五是召集部分厅局、联社负责同志座谈会,及时了解情况,交流经验,督促检查,促进落实;
六是与部分省、市一起认真研究了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
七是邀请和组织有关部门及一些地方的同志一道进行调查研究和对外考察,共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八是注意研究部和总社机关本身如何转变观念、深化改革的问题;
九是组织企业界、经济学界、法学界的同志共同进行研究探讨,努力从理沦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新情况,提出供决策参考的意见建议;
十是抓紧向经贸办领导进行汇报,同时要求各地方厅局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方面汇报,争取领导和综合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从前段抓《条例》起草到今年抓贯彻施行,我们体会到,无论哪一层哪一块,只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就能逐步把工作抓起来,并抓出一些实际成效;反之,如果没有明确机构的职能和人员的责任,就只能在面上“大呼隆”。
二、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条例》发布和施行之后,还需要有若干与之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能抓住落实的配套法规、规章,特别是全民企业转换机制的14项企业权利的内容,在集体企业也都要加以研究,比照,甚至还应更放开一些。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与全民企业相比步子就显得太慢了。
2.今年以来,不少地方开展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做了不少,但各地做法差别很大,许多重要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尽快拿出比较规范的办法。这方面的工作目前体改委还没有摆上议事日程,我们如果不抓紧赶快先拿出个意见来,恐怕就会不利于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3.在清产核资、股份制试点、企业改组等工作过程中,都遇到集体企业产权归属的问题,特别是集体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谁,有关方面存在分歧,各地企业都对此非常担心,能否把这个问题处理好,已成为能否落实《条例》有关企业权利规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4.平调集体企业资产问题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党政领导直接运用权力划走企业资产,使不少地方联社组织很难抵制,又不敢向上反映的问题,看来只有上边强调、重申和作出几条规定,才能给企业撑腰。
5.许多困难的微利、亏损企业,在资金上遇到很大难题,银行“嫌贫爱富”,企业借贷无门。这当然不能埋怨银行,但总得有个办法解决才行,否则企业越困越死,不仅会影响经济,还会对安定带来问题。
6.在税费负担问题上越是微利的小企业负担实际比例越大,这是不合理的,如果不采取措施,必会压垮一大批这样的企业。此外,还有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外贸体制改革后外贸公司向企业转嫁负担问题、集体企业留不住人才问题等等,这里就不多说了。
我个人认为,归结起来主要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从主观上讲,还是有个认识和重视的问题,如果不从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上解决这个问题,学习贯彻《条例》就不容易热起来,就很难形成普遍的高潮。另一方面,从客观上讲,确实存在着落实“两权”难的问题,所有权、经营权的许多具体内容,都同现行体制和部门权力密切相联,特别是计、财、税、价、银、人、劳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力,都在制约着企业,必须进一步通过深化改革和逐一做好协调工作,才能逐步突破和前进。因此,我们的工作,一要有坚定的信心,二要有不懈的耐心,不抓紧不行,太着急也不行。为了要做好工作,我们有关部门不仅需要有比较统一的认识,而且还要有大体一致的行动,我们这些部门要在经贸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来动作,地方有关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综合部门的支持。如果只是一、两个部门“孤军奋战”就很难起高潮,见成效。
三、对贯彻落实《条例》的几点建议
1.建议国务院经贸办牵头组织、各省(市、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动作,进一步推动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自觉地把学习邓小平谈话与此结合起来,换脑筋,促改革,求实效,强调落实工作机构的职能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经贸办要组织监督检查。
2.建议由经贸办牵头组织制定与《条例》配套的法规、规章,把《条例》的内容具体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且要比全民企业放得更活一些。
3.建议有关部门就集体企业财产归属问题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坚持维护《条例》所规定的集体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的权利。
4.建议在国务院批转经贸办有关集体经济的“报告”时,明令重申制止任何平调集体企业财产的违法行为;“报告”中需要对制止平调明确提出几条规定。
5.建议由国务院经贸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有关在城镇集体企业中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时拿出一套有关股份合作制的比较规范的办法,以利于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6.建议经贸办和轻工部等部门一起同银行等有关方面进行协调,下力量解决一下城市集体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一方面要研究和推广一些地方在银行支持下办好城市工业合作信用社的有益经验,另一方面要积极研究和推动筹办一个为全国城镇集体经济服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如果有关部门和地方能取得共识的话,可以就此专门向国务院及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7.建议国务院经贸办组织有关方面就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问题进行专题调研,首先就税费负担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在详细占有资料、分类比较分析和充分说理的基础上,提出分别不同情况有区别地适当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此外,对工贸关系、劳动保险、人事政策等,也需要进行专题研究和提出政策建议。
8.建议国务院在适当的时候召开--次城镇集体经济工作会议,就象研究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那样,研究有关集体经济政策和发展的重要问题,配合会议的召开,还可以举办一次全国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成果展览会,以此来进一步推动各有关方面都来关注和重视集体经济。
9.对《条例>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由国务院经贸办牵头组织,请法制局等有关方面,一起做好工作,依法对《条例》的若干条款认真作出必要的解释,通过解释,使《条例》更能有效地施行。
10.有关方面可以共同安排组织一些对外考察;各部门、各地方还要注意加强日常的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