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城乡合作经济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唐宗焜
一、合作经济改革和
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党的十四大已经正式确定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这将为我国城乡合作经济的正常发展创造适宜的体制环境。可以预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和发展,城乡合作经齐在广度和深度上必将有新的更大发展。
从合作经济事业的国际经验来看,合作经济同市场经济环境息息相关。市场经济愈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独立劳劳者,愈有必要通过自愿、互利的合作形成群体优势,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我国,城乡合作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过程中,国有经济将继续趋向于相对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的下降和素质的提高,而城乡合作经济在量和质上都将有新的发展。尽管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大势所趋,一部分有条件的集体企业也可能改组为股份公司,但是,在全社会,股份制只是企业组织和产权组织的一种形式,不可能是唯一形式。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同股份公司并存的,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与产权组织形式。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而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且发展极不平稳的国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更有大量经济和社会服务事业需要依靠劳动群众自愿组合,通过合作经济来兴办。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是降低了发展合作经济的重要性,毋宁说是增加了它的紧迫性。同时,市场经济环境的形成,也有利于合作经济组织彻底摆脱行政控制体制的束缚,真正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和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经济的形成,将有力地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而在第三产业中,合作经济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领域。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城乡合作经济对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兼容性广和适应性强的优势,放手发展那些它有能力兴办和经营的事业。
二、当前合作经济体制和政策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城乡合作经济还受着旧的经济体制以及旧体制下形成的成规的种种束缚,因而它的改革和发展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1.城乡合作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缺乏政策上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尚未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战略着眼将它摆到应有的位置。例如,城镇集体经济近几年发展的相对滞后,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1979~1988年间城乡集体工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呈持续上升趋势,从21.53%上升到36.15%,平均每年上升1.6个百分点(其中乡村集体工业比重的上升明显快于城镇集体工业),而1989年比重下降到35.69%,比1988年下降约0.5个百分点,变化落差为2.1个百分点。
2.政企不分、政社不分的状况在合作经济的许多领域依然普遍存在。历史事实表明,政企不分造成行政权对合作经济财产权的种种侵犯。(1)政府委派企业领导人,剥夺了作为所有者的合作成员集体选择企业经营者的权利;(2)生产经营上以政府决策代替企业决策,取消了合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3)政府通过过度征税和主管部门集中积累,收缴企业本该用于其扩大再生产的那部分利润,侵犯了合作成员的收益权和投资决策权;(4)政府规定集体职工实行固定工资制,并将其工资的成本列支标准限定于国有企业职工,使合作企业的分配自主权化为乌有;(5)政府凭借行政命令,按行政层次上收合作企业,或在不同行政系统之间划转合作企业,直接侵犯合作成员的集体所有权;(6)政府强制某些合作企业转制或过渡为国有企业,从根本上剥夺集体所有权。
3。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不落实。历史上对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的屡次收缴、冻结、平调和划转,没有进行清理,也未制定防止这类情况再发生的法律和制度。靠行政命令将集体企业转为国有企业或无偿划走集体企业等情况近年还时有发生。由于历史原因和现行体制造成的产权模糊,使合作社和集体企业的成员并不真正关心集体的资产。
4。国家财政对合作经济组织征税征费过度,以致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实现其积累职能和补偿职能。现行集体企业所得税制实际是沿用历史上对集体企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税制。轻工集体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从“一五”时期的26.66%提高到“二五”时期的33. 84%,“三五”时期猛升到47%,“四五”时期47.94%,“五五”时期49.2%,呈持续上升趋势。这已经不仅是一般税负过重问题,而且是把集体企业相当大部分的投资收益上缴给了国家财政,混淆了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界限。此外,国家财政对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折旧基金还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合计25%。尤其是对折旧基金征收“两金”,直接吃了集体企业的老本,更是对集体所有制财产的侵权行为。
5.合作经济组织融资渠道不畅,限制了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国家银行目前按垂直系统自上而下分配信贷指标的制度,不适合企业进入市场的需要。尤其是信贷指标分配上先国营、后集体的倾斜政策,往往导致同一城市中经济效益好的集体企业需要少量贷款而不可得,亏损国有企业反而分到贷款指标的现象,使效益好的集体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坐失市场机遇。而且集体企业绝大多数是小企业,国家银行即使在信贷政策上对它们并无歧视,在具体业务上也难以全面顾及。
7.集体职工退休养老问题困难很多,特别是老集体企业由于历史欠帐而不堪重负。
三、关于合作经济当前
加快改革的设想
1.产权独立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城乡合作经济要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合,必须合理界定合作经济的产权,依法保护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
(1)合作经济组织对其自筹资金、自我积累形成的资产理应拥有不可剥夺的产权。但是,历史上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曾几度大规模平调,欠帐甚多。现在清理历史欠帐固然有困难,但至少新帐不应再欠。因此,需要保障合作经济组织产权的立法。
(2)要正确界定国有企事业单位扶持兴办的集体企业的产权。第一,集体企业要有偿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扶持资金(包括设备等等的作价),不能化国有资产为集体资产,同时也要保护集体企业的产权,不能把集体积累划为国有资产。第二,扶持资金可作为借贷或投资处理。第三,即使将扶持资金作为投资处理,也不应忽视集体企业中劳动者的劳动合作和资金合作相结合而以劳动合怍为基础的产权特征;不能只承认资金而不承认劳动对企业积累的贡献。
(3)要鼓励和支持合作成员对本企业入股投资,并实行股金分红。在税收政策上,对合作制的这种入股分红应和股份制的股息红利区别对待,而同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相协调,至少股金分红中相当于银行利息的部分也应象银行利息一样允许企业税前列支,并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税收政策在原则上应是鼓励投资,而不是限制投资。
(4)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积累能否量化到个人的问题,尚有争议。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积累已在实践上折股量化到户,然后入股形成农村合作基金会,并按股分红。城镇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能否量化到个人问题,则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都意见分歧颇大。这个问题,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从实际出发,重新研究。
2.政企不分是导致合作经济组织产权模糊并经常遭受侵犯的体制根源,因此,要界定和保障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必须加速在合作经济领域实现政企分离、政社分离的步伐,放手让合作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就位。(1)改革政企不分、政社不分的“二国营”模式,割断集体企业、合作社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让他们独立自主地走入市场,作为市场活动主体放开经营,在市场竞争中增强生机和活力。(2)合作经济的联合组织同政府主管部门脱钩,从政府系列分离出来,改革成为集体企业、合作社真正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和为成员单位服务的民间合作组织,在成员单位与政府间发挥其纽带作用。(3)合作经济的联合组织根据为成员单位提供系列化服务的需要,举办各种经济实体。但是,这些经济实体不应办成联合组织机关的附属物,而应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实体,由出资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经营战略决策,按出资额为该实体承担责任和分享收益。(4)通过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不再按行业和企业隶属关系设置对合作经济的主管部门,只设精干的对合作经济事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提供必要服务的综合机构。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市场经济同行政割据不相容。因此,在合作经济领域,必须通过改革,打破城乡隔离、部门分割的体制,逐步形成城乡开通、功能互报的各类合作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这样才能增强合作经济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4.保障合作经济组织产权的必要步骤是改革合作经济税制和财务会计制度,为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补偿职能和积累职能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1)对集体企业税后留利特别是折旧基金不宜继续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2)所得税制的改革,在税率设计上有两个因素不能忽视。第一,要考虑集体企业和合作社自身公共积累的需要,不能将它们形成其积累所必要的投资收益作为所得税征收。第二,从扶持微利集体小企业以维持就业和稳定社会着想,在所得税率上可以有两种设想,一是保持一定的累进税率,二是在实行比例税制时规定适当的免征点。(3)对合作成员将其个人所得的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用于本企业的再投资,国家在税收上应采取鼓励政策。
5.改革金融体制,为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市场竞争疏通融资渠道。(1)改革国家银行信贷资金的行政分配体制,并改变不以经济效率为标准的先国营、后集体的信贷倾斜政策。(2)加速建立资金市场,为合作经济组织创造多渠道融资的条件。(3)鼓励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合作基金或合作投资公司。(4)支持合作企业联合建立和发展为其服务的信用合作社或合作银行,但需坚持合作制原则,只受国家银行指导,而不成为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