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合作制】
对股份合作制的一点看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吴凯泰
现在多数同志赞成在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但是对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有不同看法。有的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的一种形式,推行股份合作制,也就是推行股份制,他们常常打着股份制的旗号来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有的同志不赞成打股份制旗号,他们认为近年改革实践中创造的股份合作制,情况比较复杂,其中一部分实际上搞的就是合作制,另一部分是在合作制基础上引入某些股份制的做法,但同股份制是不同的,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不宜打股份制旗号。
我赞成第二种意见。我认为把推行股份合作制看成就是推行股份制,这种认识不符合改革的实际情况,而且会给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实际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不是概念之争,而是改革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我们应当仔细研究这些年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实际情况,仔细分析这些年通过多种不同途径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究竟是什么情况。从实际情况的科学分析中逐步取得共识。
据我所知,股份合作制最早在1982年就有个别企业进行试验。1985年后,试点逐步扩大。但到1989年有的同志提出姓社姓资、姓公姓私问题,同时治理整顿期间集体经济也遇到困难,股价合作制试点停顿起来。今年邓小平同志南巡发表谈话,指出改革开放要胆子大一点,敢于试验,看准了就大胆地闯,并指出改革措施正确与否,就看它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人民生活改善。在小平同志谈话鼓舞下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又呈现蓬勃发展景象。
过去十年“股份合作制”大体上沿着以下四种不同途径产生,情况虽然复杂,但从中可以看出各种股份合作制企业共同的实质。
第一种途径:有一批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城镇原有集体企业改革中产生的。原有城镇集体企业在八十年代初改统负盈亏为自负盈亏,进行了一次重要的改革,但是远没有解决整个体制上的根本问题。根本问题在于,从五十年代后期急于过渡,匆匆忙忙取消劳动者入股分红这种合作制经济组织形式,建立起苏联斯大林同志倡导的集体所有制模式。这种模式有很大弊病,一是淡化了职工主人翁感,削弱他们对共同事业的关心,挫伤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同心协力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二是为行政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推行“二国营”模式提供方便条件,促成政企不分,政社不分,使企业面向上级而不是面向市场自主经营,阻止企业形成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灵活经营机制;三是堵塞了企业扩大集资的渠道,削弱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同时也削弱了企业自我约束功能。这一切很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到八十年代初,越来越多的实际工作者主张纠正“左”的错误,恢复或局部恢复入股分红的合作制形式。但是想要普遍地简单地恢复合作制,已不符合八十年代相当多数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过去二三十年中相当多的集体企业的资产关系已发生变化:(1)从五十年代演变而来的集体企业,原先持股入社的社员大部分已离开企业,新职工同六、七十年代积累起来的资产没有多少关系,把这些资产全部变成现有职工个人股金,是有问题的;(2)在不少企业中,已渗入了联社集团所有的资产或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不能分给社员作为个人股金;(3)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集体企业的发展要求允许吸收企业外部社会上法人单位或个人投资。
在资产来源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许多集体企业,不可能简单恢复合作制。他们在推行劳动者入股分红同时,引入以资金联合为基本特殊的股份制的某些办法,在企业内部设置集体股、职工个人股、联社股、社会法人股、企业外个人股等。创建一种合作制和股份制相结合的企业经济组织形式。它与典型合作制有区别,因为它引入了股份制某些做法。但它和股份制又不同,它是以合作制为基础的。与其说它是股份制一种形式,不如说它是建立在合作制基础上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第二种途径:有一批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农村乡镇集体企业改革中产生的。乡镇集体企业原来是社队企业,属于社、从范围内劳动者集体公有。八十年代初撤消人民公社后,社队企业改名叫乡镇企业。乡和村集体企业名义上是全乡或全村劳动者集体公有,但企业净收入除了一部分用于以工支农、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等外,企业外名义上的所有者并不分享利益。企业成了乡或村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企业事务都是乡村干部说了算,无论企业内部劳动者或乡和村的劳动者,主人翁感越来越淡漠。干部脱离群众监督,集体资产流失严重。这种体制也是非改革不可。
在八十年代中期,有些地区开始进行改革试验。不少地方搞承包制,也有的地区试行恢复入股分红。近几年来改革试验已推广到不少地区,有的地方进展较快,例如深圳宝安县,到1991年3月已有74%的自然村(相当于原生产队)和43%的行政村(相当于原生产大队)推行了入股分红。他们把企业资产的一部分留作集体股归集体公有,另一部分分给原社员作为个人股。深圳罗湖区水贝村则把企业一部分资产按原值出售给社员,规定凡原籍水贝村、户口在水贝村者,不论年龄大小,每人可认购十股。大家把这种入股分红的合作制经济形式,称之为股份合作制。
第三种途径:有一批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八十年代初为解决就业问题新创建的集体企业演变而来。八十年代初新办集体企业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扶持兴办的集体企业。这些企业开始时多数依附于扶办单位,企业用房、设备、资金、技术靠扶办单位支援。但经过几年经营后,许多企业逐渐变成独立经营单位,对于扶办单位的资产,采取多种办法处理;有的是分期偿还;有的采取租赁办法,交资金占用费;有的则采取扶办单位入股的办法,把扶办单位交给集体企业使用的资产作为投资、折成股份。这种股份是企业外法人股。与此同时,把企业的公共积累作为集体股,并设置本企业职工个人股,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由于全体劳动者入股,联合劳动,具有合作制基本特征,同时又引入以资金联合为特征的股份制因素。许多人把它称之为股份合作制。
另一种新集体企业,一开始就按合作制建立起来的。这类企业靠待业青年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而建立起来,实行共同劳动、入股分红。有的同志把这类企业也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际上是比较典型的合作制企业。
第四种途径:农村中一批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分散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私营企业把资金和劳力联合起来而形成的。八十年代农村中出现一批个体工商户,其中有的发展成小型私营企业。个体家庭经营和小型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很脆弱,面临着两种前途:一是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弱者失败,强者发展成雇工私营企业;二是互助合作,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竞争能力。我国农村中群众有互助合作的经验,在个体经营困难时,愿意走合作的道路,政府也给予支持。这几年不断出现集资入股、合作经营的情况。比较突出的是温州地区,出现了大批被称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叫“全员入股型”,大家都带资入股,参加劳动和工作,按劳分配为主,股金分红为辅,但入股份额多少差别较大,与典型的合作社有点区别,有的叫“社会入股型”,全员入股并参加劳动,同时还吸收社会上国有单位、集体单位、私营企业资金入股;有的以一种产品为龙头,在乡或村成立一个总厂,各家庭工业户或小型私营企业入股,在总厂统一经营下分散生产。
在温州还有一种被称为股份合作制的“股东雇工型”企业。由少数几个股东出资,雇佣工人劳动。这种企业实际上不是股份合作制,而是私人合伙或合股经营的私营企业。对这类企业我们也应允许它存在,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
从以上所述来看,现在被称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虽然比较复杂,但基本上是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把原来纯粹集体公有的集体企业,改变成劳动者入股分红、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的经济组织形式。在这类企业设立的“股份”,基本形式是两种——集体公有股和职工个人股。企业资产的重要部分是劳动者入股的股金。这正是一般合作制的本色。合作制是劳动者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形式,劳动者联合生产和经营,也需要资金,所需资金由劳动者入股来解决。这种资金入股从属于劳动联合的需要,为劳动者互助合作服务。股金虽归参加者个人所有,但由集体共同支配和使用,因此它和私有制是不同的,不应把它看成是私有制,它是一种合作制。目前许多地方把这种推行合作制的改革,称之为推行股份合作制,主要是为了把它和过去推行取消入股分红的“合作化”区别开来,免得一说推行合作制,就误以为是要搞过去那种“归大堆”。但是我们不应忘记,这实际上是搞合作制,而不是搞以资金联合为基本特征的股份制。
第二种情况是以劳动者入股和共同劳动为基础,同时又吸收社会上各种资金作为股份。这是在合作制基础上引入股份制的某些因素、做法或形式。同一般的合作制有区别,它是以合作制为基础而同股份制因素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形式,在这种企业中,不是仅仅有集体公有股和职工个人股,而且有联社股、社会上其它法人股和个人股、甚至国有股等。但是它同股份制是不同的,因为它虽然引入股份制的因素,但资金联合在企业内不占支配地位,按资分配同按劳分配相对而言不占主导地位。如果资金联合和按资分配在企业中占据支配地位和主导地位,失去了以劳动者入股互助合作为基础的特点,。它就不再是股份合作制,而是真正变成了股份制,变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此可见,目前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的改革,应当打出的“旗号”是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个别大型企业除外)。如果我们打起股份制的旗号,不仅不符合改革的实际情况,反而给自己增加阻碍。因为股份制试点是有较严较高的条件的,这些条件对于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是不适用的。按照股份制试点条件,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寸步难行,结果就变成自设障碍、自我堵塞,不利于改革试点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