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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4-1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黑龙江省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有何规定?

按照《黑龙江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黑人社发[2014]52)精神,为切实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及计发养老金作出如下规定:

1.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从2014831日起一次性往回补缴15年或者补缴至“统账结合”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缴费基数为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余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20152月底以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收取跨年度的利息,基本养老金统一从201491日起予以计发;201531日以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补缴跨年度的利息,基本养老金从缴费的次月起予以计发;截至2015底以后不再受理补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规定计算。

3.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70周岁以下的按照实际对应的年龄数计发;70周岁以上的为56个月。纳入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参与2015年及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4.申请纳入人员审批截止时间为20141231。此后,除国家出台新的政策,省级不再出台一次性往回补缴等优惠政策,2014831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黑龙江省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4-1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黑龙江省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有何规定?

按照《黑龙江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黑人社发[2014]52)精神,为切实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及计发养老金作出如下规定:

1.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从2014831日起一次性往回补缴15年或者补缴至“统账结合”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缴费基数为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余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20152月底以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收取跨年度的利息,基本养老金统一从201491日起予以计发;201531日以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补缴跨年度的利息,基本养老金从缴费的次月起予以计发;截至2015底以后不再受理补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规定计算。

3.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70周岁以下的按照实际对应的年龄数计发;70周岁以上的为56个月。纳入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参与2015年及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4.申请纳入人员审批截止时间为20141231。此后,除国家出台新的政策,省级不再出台一次性往回补缴等优惠政策,2014831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