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化集体工业改革促进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
——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会长季龙在华东地区第六次
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理论讨论会上的讲话(摘要)
一、深化集体企业改革
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恢复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这是搞活企业的根本途径。当前要把握有利时机,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恢复和完善集体企业经营机制,这是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关键。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集体企业是以市场为导向, 自主安排生产和经营的独立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比较灵活。但是多年来,由于“左”的影响形成的“二国营”管理模式,包括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和财产所有权等等,都没有真正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办企业,压抑了集体企业的活力,影响了企业自身的优势的发挥。因此,必须抓紧有利时机,恢复集体企业固有的灵活经营机制,并在新的经济体制下加以完善和提高。
我们对恢复和完善集体企业经营机制要有紧迫感。近十年来异军突起的乡村集体企业,由于它们经营机制比较灵活,获得了蓬勃发展,已构成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挑战。最近,国务院又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条例》规定了国营企业享有14条经营权,如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的定价权和销售权、企业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企业资产处置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等等。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企业经营权的落实,国营企业的活力定会大为增强,它将依仗其比集体企业雄厚得多的经济实力走向市场竞争。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不抓紧恢复和完善集体企业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那时处在国营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两方面夹击的城镇集体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难立足。因此,恢复和完善集体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就成为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恢复和完善集体企业经营机制的主要途径:一是落实企业的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规定的集体企业的10条权利,应该认真地、尽快地落实。如规定企业可以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企业可以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企业可以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等等,都要不折不扣地组织落实。只要这10条权利落实了,业企就有了自主权,就有了活力。条例制定不容易,贯彻落实更是一件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关于集体企业的10条权利,不单是集体企业本身的努力就能够办到的,还必须有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切实实行政企分开,不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把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利真正放给企业,企业的自主权才能落实。
二是把集体企业推向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多年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企业主要是一个生产单位,关心生产多,关心经营少,造成企业产销脱节,经济效益低,缺乏生机和活力。要把集体企业切实推向市场,使企业经受市场的检验和筛选,有竞争能力者存,无竞争能力者亡,就会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使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三是改革集体企业的分配制度。企业改革分配制度,建立激励机制,才能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长期以来,集体企业的分配制度是参照国营企业的办法进行的,普遍存在着“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弊病。因此,必须按照集体企业的性质和特点,改革分配制度。要根据自己的特点采取多种工资形式,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和奖勤罚懒的原则,并向科技人员、销售人员和脏累工种倾斜,使工资奖金这一经济杠杆真正起到调整企业内部劳动力流向的作用,引导职工流向最需要的工种或岗位,实现劳动力优化组合。
四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前些时候,提出砸“三铁”,方向是对的。但有些地区提出的以“三铁”(铁心肠、铁面孔、铁手腕)砸“三铁”(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对破“三铁”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样做也助长了命令主义,把好事办坏了。这是与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不相容的。我们党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出发,历来主张思想领先,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在这次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必须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干部和工人的思想认识,提高深化改革的自觉性,把改革搞深搞好。
二、不断总结经验,促进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
试行股份合作制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恢复和完善经营机制的一个中心问题。它的积极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
股份合作制是集股份经济和合作经济各自的优点,同时克服其各自的弱点而互补发展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产权制度。要防止把股份制同股份合作制混为一谈,因为两者在经济性质、投资主体、股权设置、领导体制和收益分配等方面有着重大的区别,必须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把两者区分开来。
试行股份合作制,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考虑它的合作制原则,也要考虑股份制集资、融资的功能,防止它的运行机制产生扭曲。因此,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以保证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
股份合作制,早在八十年代初,就在一些农村的集体经济中试行过。八十年代中期,东北、华北等地的城镇集体企业也进行过试点,近年来,许多地区随着集体企业改革的深化,加快了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步伐。福建省要求每个市、县有三至五个试点企业。上海市现有27个集体企业列入首批试点,计划到“八五”末期有百分之六十的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福建南平、诏安县和江苏盐城市城区全面推广。上海、福建、江西、湖南、河南及辽宁省的丹东市和江苏省的南通、扬州、无锡、盐城市等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订了试行办法或暂行办法,对股份合作制的性质、股权设置、领导体制、税收信贷、收益分配及法律保护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武汉市二轻局和联社在贯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20个试点企业中,试行股份合作制,组织职工入股,制订修改企业章程,改革完善内部机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效果是好的。
股份合作制是集体所有制经济较好的实现形式之一。从各地试点情况看,推行股份合作制,对于促进企业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后劲和活力,提高职工的收入,增强对国家的贡献,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它的好处在于:一是有利于企业产权明晰化,明确财产的所有权关系,消除财产占有的模糊和不确定状态,从而提高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关切度;二是有利于把劳动合作与资金合作结合起来,职工集所有者和劳动者于一身,从而把企业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联系起来,使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具体化和人格化;三是有利于政企分开,减少束缚企业的行政干预,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可以按照市场的需要, 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企业向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转化;四是有利于恢复和完善集体企业的经营机制,实现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收益共同分享,风险共同承担,增强了企业的风险意识;五是有利于拓宽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便于动员集中职工和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使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缓解企业资金短缺的困难;六是有利于劳动用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做到工人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工资能多能少,使职工更加关心企业的兴衰成败,增强职工对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
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各地股份合作制试点中,对领导体制、股权设置、股金分红等做法很不一致。这种状况在起步阶段是正常的、难免的。这对于比较和鉴别,总结实践经验,也是有利的。但是,长此以往,各干各的,也容易引起混乱,影响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因此,亟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大胆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试行中遇到的问题,使之逐步实现规范化。我们应该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尽快制订股份合作制的有关政策与规章。我个人认为,对如下三个方面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坚持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问题。试行股份合作制,是集体经济的自我完善,不是对集体经济的否定。一般地说,股份合作企业应该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征:
1.集体企业在实行劳动联合的同时,实行资金联合,其资产归集体企业和职工所有。
2.集体企业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实行股金分红。股金分红的比例要适当,在比例额度内,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3.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属于职工集体所有,不能私分给职工个人。
4.集体企业的持股者,属于个人或私营企业的,有私有公用,属于公有单位(法人)的为公有公用。
5.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坚持以上几条,就坚持了集体经济的性质.
(二)关于“量化”问题。存量资产能否“量化”,一直存有两种对立观点的争论。我考虑到大家的认识既然很不一致,就不要匆忙作出结论,可以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然后慎重定夺。在这次会上,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也是不一致的。我认为理论上可以继续探讨,试点可以继续进行。现在,国务院五部秀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已有明确规定:“不准把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个人,不准把属于集体的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各地试点中的“量化”,绝大多数也是虚划,不是实划,虚划也只是资产的一小部分。即将集体企业历年积累的一小部分,按职工工龄、贡献、责任大小等因素作为虚股形式量化到每个职工,仅作为分红的一个依据,不能退股、转让或继承,所有权仍属企业所有。我想这种虚化就不属于把属于集体的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实划则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了,因而不能提倡。
(三)关于股金分红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入股分红为辅的分配原则。现在各地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多种多样。盐城规定红息不得超过个人股金的25%,南平、建瓯规定不得超过15%,超过部分作为个人股金增殖,参与次年分配。限制股金分红比例是合作经济区别于股份制经济的一项基本原则。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在盈余分配中的比例是应当控制的。世界各国对合作社每年股金分红的最高比率都做了限制。资本主义国家大多规定股金分红略高于银行利率或市场最高利率,分红比率如日本8%,法国6%,英国7%,美国8%。根据我国1983年《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股金分红不得超过股金的15%。我认为,考虑到目前物价上涨指数和试点期群众心理承受能力,股金收益率可在1983年国家规定15%基础上向上适当浮动。在严格限制股金分红比例以后,职工的红利收入,应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对于股分合作制,现在试点的面越来越大,有的地区已全面推开。在这个基础上对有些问题要作出明确规定,逐步实现规范化。当然,我们也不能等待规范化而影响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积极推行。经验、办法是从实践中来的。我们仍然必须遵照小平同志的谈话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看准了的就要大胆地干,大胆地闯,大胆地试,并及时总结经验,使股份合作制不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