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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社办实体的几点思考
发行时间:1992-10-20
网站编辑:俞官潮
来源:研究所

【联社改革】

关于联社办实体的几点思考

俞官潮

    (一)

    联社直接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已成为必然趋势。抓紧办则主动;举旗不定,议而不决,就会坐失良机,要吃大亏。这种趋势来自两个方面的推动力:一是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的迅猛推进,机关工作人员将大量地转轨办实体。这个变化,二轻(轻工)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列外,甚至会先于其他部门。实行行政部门职能的转变,必然推动集体所有制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职能转变,顺应新形势的需要。二是联社所属的集体企业已经并将进一步被推向市场,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要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为着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进行拼搏。在这个过程中,多数企业必然要求尽量地减少对联社承担的经济义务,却要求自己的联合经济组织给予尽可能多的指导和帮助。企业对联社的这种要求会日趋强烈,甚至会以此来评价联社存在的必要性。

    充分认识上述来自两个方面的压力,采取积极而扎实的措施,挖掘联社现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潜力,大力兴办经济实体,看来已成为摆在联社决策者面前的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壮大联社自身的经济实力,增强为联社成员单位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可能已成为新形势下赋予联社的新使命。   

    (二)    

    联社直接投资兴办企业的产权是联社所属成员单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并不是联社所有,更不是联社中少数几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明确规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作为联合经济组织的联社,只是代表所属企业劳动群众的共同意愿,行使对这一部分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这种产权关系,规定了联社投资兴办企业的宗旨、决策程序和收益分配。具体讲来,联社所以要兴办企业,一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死’钱变成“活”钱,实现资产增殖;二是资产增殖的目的是为更好地开展互助合作,推进成员单位的共同富裕。在决策程序上要按《章程》规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同时,还要按《章程》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经营状况,接受大会的审议。联社投资兴办的企业,其投资效益全部属投资者所有,这一点必须十分肯定,不容置疑。同时也必须明确,这种投资所得的利益,应由财产所有者共同享受,这里也包括企业的经营者和联社工作人员的利益。

   (三)   

    联社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联社投资开办企业,可以是联社独资经营的,也可以是联社投资为主,吸收职工和社会法人入股的股份合作制经营,还可以采取联社控制,向社会法人和个人发行股票的股份制经营方式。无论哪种经营方式,都要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种两权分离的企业,厂长(经理)不是由联社任免,而是由投资各方组成的董事会任免。联社或董事会对企业经营方针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厂长(经理)对联社或董事会负责,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效果挂钩。厂长(经理)在不违反联社或董事会决定的前提下,有权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作出决策,包括用工制度、工资形式、奖惩办法等。联社或董事会对厂长(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不应干预。当然,厂长(经理)要尊重本企业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重大经营决策要听取职工的意见,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把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搞好。

    联社或董事会可按投资的总体规划,决定对原有企业采取支持、维持、收缩的方针。这个方针,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年终税后利润的处置上,凡是要支持发展的,则税后利润的大部、甚至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追加流动资金和增添必要的固定资产,对维持发展的,则给企业一定的留成;对收缩的企业,除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外,税后利润的大部、甚至全部集中在投资者手中。在一般情况下,税后利润应留一定比例(如30%)给企业,其余部分应主动解缴给联社和投资入股者。企业税后利润的解缴情况,应列入对经营者的考核内容之一。

    (四)

    联社办实体之后,原来的某些带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将逐步消失,通过自己的经济活动而实现的服务职能会有新的发展。联社是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具有对成员单位实行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后,将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企业将逐步地被全面推向市场,集体企业就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这种形势下,联社原有的管理职能也必然变化。但是由于集体企业自身的弱点,小而分散,经济实体不足,信息不灵,人才不足,资金缺乏,不少企业很难自立于市场。于是,就要求自己的联合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帮助,提供有效的服务。这种帮助与服务,实质也是联社范围内依靠群体的力量进行的一种互助合作,是发展集体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内外发展合作经济的一条共同经验。如果联社不能为成员单位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帮助,也就失去了联社存在的必要性。因此,联社在积极举办经济实体时,就应该把更有效地为成员单位提供帮助作为指导思想确定下来。如联社办的商场,要给成员单位商品销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一个娱乐场所,要给成员单位职工一定优惠等。当然,这种帮助要贯彻商品经济的原则,要消除成员单位吃联社“大锅饭”的弊端。

关于联社办实体的几点思考
发行时间:1992-10-20
网站编辑:俞官潮
  
来源:研究所

【联社改革】

关于联社办实体的几点思考

俞官潮

    (一)

    联社直接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已成为必然趋势。抓紧办则主动;举旗不定,议而不决,就会坐失良机,要吃大亏。这种趋势来自两个方面的推动力:一是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的迅猛推进,机关工作人员将大量地转轨办实体。这个变化,二轻(轻工)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列外,甚至会先于其他部门。实行行政部门职能的转变,必然推动集体所有制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职能转变,顺应新形势的需要。二是联社所属的集体企业已经并将进一步被推向市场,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要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为着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进行拼搏。在这个过程中,多数企业必然要求尽量地减少对联社承担的经济义务,却要求自己的联合经济组织给予尽可能多的指导和帮助。企业对联社的这种要求会日趋强烈,甚至会以此来评价联社存在的必要性。

    充分认识上述来自两个方面的压力,采取积极而扎实的措施,挖掘联社现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潜力,大力兴办经济实体,看来已成为摆在联社决策者面前的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壮大联社自身的经济实力,增强为联社成员单位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可能已成为新形势下赋予联社的新使命。   

    (二)    

    联社直接投资兴办企业的产权是联社所属成员单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并不是联社所有,更不是联社中少数几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明确规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作为联合经济组织的联社,只是代表所属企业劳动群众的共同意愿,行使对这一部分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这种产权关系,规定了联社投资兴办企业的宗旨、决策程序和收益分配。具体讲来,联社所以要兴办企业,一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死’钱变成“活”钱,实现资产增殖;二是资产增殖的目的是为更好地开展互助合作,推进成员单位的共同富裕。在决策程序上要按《章程》规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同时,还要按《章程》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经营状况,接受大会的审议。联社投资兴办的企业,其投资效益全部属投资者所有,这一点必须十分肯定,不容置疑。同时也必须明确,这种投资所得的利益,应由财产所有者共同享受,这里也包括企业的经营者和联社工作人员的利益。

   (三)   

    联社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联社投资开办企业,可以是联社独资经营的,也可以是联社投资为主,吸收职工和社会法人入股的股份合作制经营,还可以采取联社控制,向社会法人和个人发行股票的股份制经营方式。无论哪种经营方式,都要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种两权分离的企业,厂长(经理)不是由联社任免,而是由投资各方组成的董事会任免。联社或董事会对企业经营方针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厂长(经理)对联社或董事会负责,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效果挂钩。厂长(经理)在不违反联社或董事会决定的前提下,有权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作出决策,包括用工制度、工资形式、奖惩办法等。联社或董事会对厂长(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不应干预。当然,厂长(经理)要尊重本企业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重大经营决策要听取职工的意见,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把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搞好。

    联社或董事会可按投资的总体规划,决定对原有企业采取支持、维持、收缩的方针。这个方针,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年终税后利润的处置上,凡是要支持发展的,则税后利润的大部、甚至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追加流动资金和增添必要的固定资产,对维持发展的,则给企业一定的留成;对收缩的企业,除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外,税后利润的大部、甚至全部集中在投资者手中。在一般情况下,税后利润应留一定比例(如30%)给企业,其余部分应主动解缴给联社和投资入股者。企业税后利润的解缴情况,应列入对经营者的考核内容之一。

    (四)

    联社办实体之后,原来的某些带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将逐步消失,通过自己的经济活动而实现的服务职能会有新的发展。联社是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具有对成员单位实行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后,将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企业将逐步地被全面推向市场,集体企业就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这种形势下,联社原有的管理职能也必然变化。但是由于集体企业自身的弱点,小而分散,经济实体不足,信息不灵,人才不足,资金缺乏,不少企业很难自立于市场。于是,就要求自己的联合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帮助,提供有效的服务。这种帮助与服务,实质也是联社范围内依靠群体的力量进行的一种互助合作,是发展集体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内外发展合作经济的一条共同经验。如果联社不能为成员单位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帮助,也就失去了联社存在的必要性。因此,联社在积极举办经济实体时,就应该把更有效地为成员单位提供帮助作为指导思想确定下来。如联社办的商场,要给成员单位商品销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一个娱乐场所,要给成员单位职工一定优惠等。当然,这种帮助要贯彻商品经济的原则,要消除成员单位吃联社“大锅饭”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