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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关系与股份合作制
发行时间:1992-06-20
网站编辑:晓亮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探讨】

产权关系与股份合作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晓  亮

    一、产权关系不明晰是集体合作经济改革中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我们要实事求是地、理直气壮地承认原有的集体经济,确实存在产权关系不明晰的问题。这是集体合作经济进行改革的出发点,也是集体合作经济进行改革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集体经济的产权关系本来应当是明晰的。如宪法所说,它应当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五十年代初期和中期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出现的合作经济,不论是农村的,还是城镇的,在开始一段时间内,其产权关系是清清楚楚的。因为当时的集体合作经济,全部是由劳动者集资入股,自带土地、牲畜和工具等,组织起来,集体使用,而成立的。自带的工具等是要作价入股分红的。当然,按劳分配为主,但入股分红也是不可缺少的。入股分红是处理投资多少的一种正确方式。集资入股,意味着企业资产中有个人的一份,意味着企业资产是由其成员自筹而成的,意味着投资有回报。那时,企业单位之间,例如这个合作社与另一个合作社之间,其产权边界也是清清楚楚的。

    但是,后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从五十年代末对集体合作经济搞了升级、过渡、改组,合并开始,到否定了集资入股分红(认为这是私有制的残余),再到六十年代初开始采用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办法管理集体经济,再到进一步否定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而实行了所谓的在主管部门范围内的统一核算,统负盈亏,企业盈利要通通上缴主管部门,这么接二连三地折腾,集体经济的产权关系能不越来越模糊吗?

    现在,城镇集体合作经济中产权关系不明晰的问题可以说俯拾即是。它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

    ——五十年代那时的集体合作企业职工是所有者还说得清楚,因为那时企业资产中确有他们的一份。现在的集体合作企业职工不与生产资料直接挂钩,因而他们也就感觉不到自己是所有者了。

    ——企业之间产权边界不清。从五十年代后期起,由于升级、过渡、改组,合并,加上统一核算、统负盈亏时的“平调”,再加上人员的变动,企业早不是原来的企业了,职工也不是原来的人马了。再加上政企不分搞了多年,现在,的确使企业成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实际上的“二全民’。特别是那些由主管部门、联社,用集体企业上缴的利润,再投资办的企业,能说是该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吗?

    ——前几年,我们曾经提倡过一阵子企业兼并和企业之间的有偿转让,包括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等等。据我所知,好些地方拍卖的是集体所有的小商店,小门市部。我真不晓得,主管部门有什么权利把集体企业拍卖掉呢?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承包和租赁经营以后,城镇集体企业也在纷纷效仿。而集体企业在推行承包和租赁经营时,许多地方和单位不是由集体企业的职代会作为发包者和出租者,而是由主管部门作为发包者和出租者,由企业职工作为承包者和承租者。这难道不是主管部门把自己作

为企业所有者了吗?难道不是作为所有者的职工,自己承包和租赁自己的企业吗?

    ——还有,改革开放以来,“平调”集体企业资产的事不多了,但还是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是县里一道命令,就可以把集体企业改变为全民企业。去年还出现一种主张,要把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过的减免税等优惠,作为国家投资,从而使集体企业的资产中有一大块为国家资产。这些做法和主张当然是极为荒谬的。这难道不同样说明,集体经济中产权关系不明晰的问题非常严重吗?

    这就是我为什么要高度重视产权问题,大讲目前集体合作经济产权关系不明晰的理由所在。它成为集体经济改革的前提和出发点。回避问题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二、股份合作制是恢复集体经济本来面目,解决产权不明晰的重要步骤

    改革十二年来,城镇集体经济在恢复集体合作经济的本来面目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包括改主管部门统一核算、统负盈亏为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恢复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以及推行内部责任制等,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些都要给以充分肯定。

    但是,直到现在,集体经济的所有制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政企分离的要求,喊了多年也没有变为现实。集体企业产权不明晰的现象严重存在。企业只有一点相对的独立性,并没有成为一个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一些地方组建的所谓集体企业的总公司或集团,还带有相当程度的行政性质。所以,对已有的改革又不能估价过高。要看到进一步改革的难度和阻力。

  那末,这些问题究竟应当如何解决呢?看来,落脚到合作制的股份合作制,有可能成为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并且带动其他改革。当然,股份合作制不是唯一的路子。

    我主张从现在起,凡分配到集体企业的新职工,一律履行入厂或入社手续,要入股和承认章程才能成为所有者,否则就是雇员。雇员和成员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应当有所区别。对于新办的集体合作企业,一律采取入股集资的办法,实行民有、民办、民管。我还主张用联社的基金,创办合作银行,为集体合作企业服务。同时发展多形式、多样化的集体合作事业。要承认建立在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经济也是社会主义性质。这符合列宁的说法。因为它实行共同劳动,集体占有。同时,公有资产的比重会随着积累的增加越来越大。

    然而,对老集体企业来说,股份合作制不失为一剂良药。它是在改革的实践中逐渐摸索出来的,方向是对头的。甚至可能是一条必经的道路。老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必然要清产核资,搞清家底,明确资产归属关系。这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承认投资者的所有权。当然,清产核资本身不属于改革,而是改革的前提,搞股份合作制的必要条件。

    就老集体企业来说,我以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解决职工是真正的所有者问题,使职工感到自己确实是所有者,从而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因此要提倡凡成员就要入股,设立基本股。这个股金在个人退出时可以带走。

    原有资产可不可以折股到人?我认为把原有资产折股到人的提法不准确。准确的提法应是劳动积累。由于劳动积累是大家劳动的成果,归集体成员所有,因而折股到人在理论上是说得通的。只是折股到人一定要根据劳动者的实际贡献,要合情合理。老集体企业一般都有二三十年历史了,人员变化很大,要防止把老职工的劳动积累折股到新职工。更要防止把所有资产都折股到个人,发生化公为私的问题。

    实行股份合作制,使职工对企业资产有一种直接的联系,必然会提高人们对资产的关切度,促使职工关心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学习企业管理。这就可以改变目前“人人是所有者,人人对资产不关心”的状况。

    同时,股份合作制还可以促进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促使政企分离。例如实行股份合作制,必然要改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由董事会代表所有者来行使所有权,决策重大问题,由厂长、经理行使经营权,使所有权、经营权统一于企业内部,而不是统一于主管部门。

    至于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我以为,如果职工都是所有者,似应把二者统一起来,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否则要单设。还可以考虑设立监督机构,使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起来。

    我非常赞成辽宁省一位负责同志的说法:“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较好的组织形式,是劳动群众劳动合作和资金合作的统一体,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充分肯定,积极推广。

    三、要明确集体企业改革的方向是恢复和重建合作制,而不是普遍推行股份制

    现在推行股份合作制,有点把股份制与合作制结合起来的意思。其实,据我看,股份制和合作制还是有区别的。合作制就包含了职工集资入股分红的意思,否则,合作制企业便难以产生。就这一点说,合作制与股份制有相同之处。但股份制决不是合作制,股份制企业的性质也不象合作制企业那样单纯。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曾把合作制与股份制并列。同时他非常明确地讲,在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内,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已经被扬弃,在这里,“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而股份制企业“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性质之间的对立”。前者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后者是消极扬弃。

    我认为合作制与股份制首先在性质上有区别。合作制的入股是劳动者在资金上的合作和联合,分红的实质是以股金的多少来分配劳动者自己创造的劳动产品。而股份制的入股是个人或单位的投资,一般要在社会上发行股票分红(或股票的增殖)的实质是投资者分割劳动者创造的产品。合作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而股份制的性质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它既可以为资本主义所利用,又可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既可以私有制为主,也可以公有制为主。一般来说,合作制企业内不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劳动者就是所有者,而股份制企业则存在劳动者未必是所有者,所有者不一定是劳动者(本企业职工)的矛盾。

    其次,合作制企业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而股份制企业实行的是股权原则,谁持的股票多,谁的发言权就大。合作制的入股可以因成员的退出而取走;而股份制的入股是要承担风险的,可以出卖、转让,却不能取出,等等。

    因此,股份合作制这个概念,严格说是不准确的。我猜想,本意是想恢复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原则。但由于是把股份制和合作制结合起来使用,因而就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以为是落脚到合作制,有人则以为是落脚到股份制。而我认为集体企业搞股份合作制,并不是要搞真正的股份制,而是要恢复真正的合作制。

    对城镇集体企业来说,如果确有需要和可能,职工也赞成,不是不可以转变为股份制企业。但是,真正的股份制企业就不再是集体合作企业了。这一点必须明确。但多数集体合作企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搞成股份制企业。

    针对目前城镇集体经济中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二全民”,“民办”都成为“官办”了,产权关系极其模糊,我认为集体合作企业深化改革的方向只能是恢复合作制,实行民有、民办、民管,而不是普遍搞股份制。

    这就是我为什么在前面谈股份合作制时,加了一个副词:落脚到合作制的股份合作制的原因。我的意思是,在城镇集体经济中推行股份合作制时,要强调合作制,而不是强调股份制。因为我们搞的也确实不是规范化的股份制。在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模式上,集体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应当有所不同的。

产权关系与股份合作制
发行时间:1992-06-20
网站编辑:晓亮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探讨】

产权关系与股份合作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晓  亮

    一、产权关系不明晰是集体合作经济改革中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我们要实事求是地、理直气壮地承认原有的集体经济,确实存在产权关系不明晰的问题。这是集体合作经济进行改革的出发点,也是集体合作经济进行改革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集体经济的产权关系本来应当是明晰的。如宪法所说,它应当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五十年代初期和中期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出现的合作经济,不论是农村的,还是城镇的,在开始一段时间内,其产权关系是清清楚楚的。因为当时的集体合作经济,全部是由劳动者集资入股,自带土地、牲畜和工具等,组织起来,集体使用,而成立的。自带的工具等是要作价入股分红的。当然,按劳分配为主,但入股分红也是不可缺少的。入股分红是处理投资多少的一种正确方式。集资入股,意味着企业资产中有个人的一份,意味着企业资产是由其成员自筹而成的,意味着投资有回报。那时,企业单位之间,例如这个合作社与另一个合作社之间,其产权边界也是清清楚楚的。

    但是,后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从五十年代末对集体合作经济搞了升级、过渡、改组,合并开始,到否定了集资入股分红(认为这是私有制的残余),再到六十年代初开始采用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办法管理集体经济,再到进一步否定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而实行了所谓的在主管部门范围内的统一核算,统负盈亏,企业盈利要通通上缴主管部门,这么接二连三地折腾,集体经济的产权关系能不越来越模糊吗?

    现在,城镇集体合作经济中产权关系不明晰的问题可以说俯拾即是。它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

    ——五十年代那时的集体合作企业职工是所有者还说得清楚,因为那时企业资产中确有他们的一份。现在的集体合作企业职工不与生产资料直接挂钩,因而他们也就感觉不到自己是所有者了。

    ——企业之间产权边界不清。从五十年代后期起,由于升级、过渡、改组,合并,加上统一核算、统负盈亏时的“平调”,再加上人员的变动,企业早不是原来的企业了,职工也不是原来的人马了。再加上政企不分搞了多年,现在,的确使企业成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实际上的“二全民’。特别是那些由主管部门、联社,用集体企业上缴的利润,再投资办的企业,能说是该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吗?

    ——前几年,我们曾经提倡过一阵子企业兼并和企业之间的有偿转让,包括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等等。据我所知,好些地方拍卖的是集体所有的小商店,小门市部。我真不晓得,主管部门有什么权利把集体企业拍卖掉呢?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承包和租赁经营以后,城镇集体企业也在纷纷效仿。而集体企业在推行承包和租赁经营时,许多地方和单位不是由集体企业的职代会作为发包者和出租者,而是由主管部门作为发包者和出租者,由企业职工作为承包者和承租者。这难道不是主管部门把自己作

为企业所有者了吗?难道不是作为所有者的职工,自己承包和租赁自己的企业吗?

    ——还有,改革开放以来,“平调”集体企业资产的事不多了,但还是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是县里一道命令,就可以把集体企业改变为全民企业。去年还出现一种主张,要把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过的减免税等优惠,作为国家投资,从而使集体企业的资产中有一大块为国家资产。这些做法和主张当然是极为荒谬的。这难道不同样说明,集体经济中产权关系不明晰的问题非常严重吗?

    这就是我为什么要高度重视产权问题,大讲目前集体合作经济产权关系不明晰的理由所在。它成为集体经济改革的前提和出发点。回避问题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二、股份合作制是恢复集体经济本来面目,解决产权不明晰的重要步骤

    改革十二年来,城镇集体经济在恢复集体合作经济的本来面目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包括改主管部门统一核算、统负盈亏为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恢复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以及推行内部责任制等,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些都要给以充分肯定。

    但是,直到现在,集体经济的所有制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政企分离的要求,喊了多年也没有变为现实。集体企业产权不明晰的现象严重存在。企业只有一点相对的独立性,并没有成为一个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一些地方组建的所谓集体企业的总公司或集团,还带有相当程度的行政性质。所以,对已有的改革又不能估价过高。要看到进一步改革的难度和阻力。

  那末,这些问题究竟应当如何解决呢?看来,落脚到合作制的股份合作制,有可能成为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并且带动其他改革。当然,股份合作制不是唯一的路子。

    我主张从现在起,凡分配到集体企业的新职工,一律履行入厂或入社手续,要入股和承认章程才能成为所有者,否则就是雇员。雇员和成员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应当有所区别。对于新办的集体合作企业,一律采取入股集资的办法,实行民有、民办、民管。我还主张用联社的基金,创办合作银行,为集体合作企业服务。同时发展多形式、多样化的集体合作事业。要承认建立在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经济也是社会主义性质。这符合列宁的说法。因为它实行共同劳动,集体占有。同时,公有资产的比重会随着积累的增加越来越大。

    然而,对老集体企业来说,股份合作制不失为一剂良药。它是在改革的实践中逐渐摸索出来的,方向是对头的。甚至可能是一条必经的道路。老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必然要清产核资,搞清家底,明确资产归属关系。这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承认投资者的所有权。当然,清产核资本身不属于改革,而是改革的前提,搞股份合作制的必要条件。

    就老集体企业来说,我以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解决职工是真正的所有者问题,使职工感到自己确实是所有者,从而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因此要提倡凡成员就要入股,设立基本股。这个股金在个人退出时可以带走。

    原有资产可不可以折股到人?我认为把原有资产折股到人的提法不准确。准确的提法应是劳动积累。由于劳动积累是大家劳动的成果,归集体成员所有,因而折股到人在理论上是说得通的。只是折股到人一定要根据劳动者的实际贡献,要合情合理。老集体企业一般都有二三十年历史了,人员变化很大,要防止把老职工的劳动积累折股到新职工。更要防止把所有资产都折股到个人,发生化公为私的问题。

    实行股份合作制,使职工对企业资产有一种直接的联系,必然会提高人们对资产的关切度,促使职工关心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学习企业管理。这就可以改变目前“人人是所有者,人人对资产不关心”的状况。

    同时,股份合作制还可以促进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促使政企分离。例如实行股份合作制,必然要改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由董事会代表所有者来行使所有权,决策重大问题,由厂长、经理行使经营权,使所有权、经营权统一于企业内部,而不是统一于主管部门。

    至于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我以为,如果职工都是所有者,似应把二者统一起来,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否则要单设。还可以考虑设立监督机构,使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起来。

    我非常赞成辽宁省一位负责同志的说法:“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较好的组织形式,是劳动群众劳动合作和资金合作的统一体,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充分肯定,积极推广。

    三、要明确集体企业改革的方向是恢复和重建合作制,而不是普遍推行股份制

    现在推行股份合作制,有点把股份制与合作制结合起来的意思。其实,据我看,股份制和合作制还是有区别的。合作制就包含了职工集资入股分红的意思,否则,合作制企业便难以产生。就这一点说,合作制与股份制有相同之处。但股份制决不是合作制,股份制企业的性质也不象合作制企业那样单纯。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曾把合作制与股份制并列。同时他非常明确地讲,在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内,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已经被扬弃,在这里,“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而股份制企业“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性质之间的对立”。前者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后者是消极扬弃。

    我认为合作制与股份制首先在性质上有区别。合作制的入股是劳动者在资金上的合作和联合,分红的实质是以股金的多少来分配劳动者自己创造的劳动产品。而股份制的入股是个人或单位的投资,一般要在社会上发行股票分红(或股票的增殖)的实质是投资者分割劳动者创造的产品。合作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而股份制的性质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它既可以为资本主义所利用,又可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既可以私有制为主,也可以公有制为主。一般来说,合作制企业内不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劳动者就是所有者,而股份制企业则存在劳动者未必是所有者,所有者不一定是劳动者(本企业职工)的矛盾。

    其次,合作制企业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而股份制企业实行的是股权原则,谁持的股票多,谁的发言权就大。合作制的入股可以因成员的退出而取走;而股份制的入股是要承担风险的,可以出卖、转让,却不能取出,等等。

    因此,股份合作制这个概念,严格说是不准确的。我猜想,本意是想恢复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原则。但由于是把股份制和合作制结合起来使用,因而就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以为是落脚到合作制,有人则以为是落脚到股份制。而我认为集体企业搞股份合作制,并不是要搞真正的股份制,而是要恢复真正的合作制。

    对城镇集体企业来说,如果确有需要和可能,职工也赞成,不是不可以转变为股份制企业。但是,真正的股份制企业就不再是集体合作企业了。这一点必须明确。但多数集体合作企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搞成股份制企业。

    针对目前城镇集体经济中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二全民”,“民办”都成为“官办”了,产权关系极其模糊,我认为集体合作企业深化改革的方向只能是恢复合作制,实行民有、民办、民管,而不是普遍搞股份制。

    这就是我为什么在前面谈股份合作制时,加了一个副词:落脚到合作制的股份合作制的原因。我的意思是,在城镇集体经济中推行股份合作制时,要强调合作制,而不是强调股份制。因为我们搞的也确实不是规范化的股份制。在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模式上,集体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应当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