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贯彻实施《条例》保障城镇集体经济巩固和发展
本刊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1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国务院为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制定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是多年来党和国家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是城镇集体经济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贯彻实施《条例》,对保障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确立其法律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贯彻实施《条例》,首先要认真学习《条例)。《条例》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地位和应遵循的原则,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对内对外的财产和利益关系, 同政府的关系, 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它是办好城镇集体企业的准则,也是有关部门扶持和指导城镇集体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条例》, 并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经济工作和谱法教育的一件大事来抓。通过学习《条例》,千部和职工都要理解其基本内容,明确其重要意义,提高贯彻的自觉性,推动《条例》的实施。
贯彻实施《条例》,要更新观念,提高对城镇集体经济地位的认识。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条例》进一步体现了《宪法》的规定,明确了“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一后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和开放深入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有了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城市中仅次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第二大经济力量。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起构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共同处于主体地位。一定要破除那种认为集体经济是“低级形式”、“辅助力量’的传统理论观点,充分认识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这是贯彻实施《条例》,保障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
贯彻实施《条例》,要促进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条例》的制定是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方向,就是破除“二国营”模式,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办好企业。(条例》规定:“集体企业应遵循的原则是: 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 自主支配, 按劳分配、 入股分红。”这些原则,是我们多年来办好集体企业的经验总结,它体现了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遵循这些原则,就是按照集体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办企业,就能发挥集体企业内在优势,增强企业活力。
贯彻实施《条例》,要依法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千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但是长期来, 在“左”的思想影响下,至今仍有些人不尊重集体企业享有资产所有权,不把集体企业看作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而巧立名目摊派钱款,随意平调集体企业资财,甚至强行吞并、划走集体企业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令人担忧的是, 当前又有人提出没有职工股金的集体企业,最终产权属于国家;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的减免税、税前还贷优惠政策, 留给企业的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也认为应属于国家所有等等。这是以各种借口进行平调的新动向。 贯彻实施《条例》, 要按照《条例》规定,竖决制止和纠正平调和侵吞集体企业资产的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侵犯集体企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贯彻实施{条例),要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制订《企业章程》。制订《企业章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发动群众讨论,集中群众智慧。要把制订(企业章程)的过程,作为按照
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规范企业行为的过程,作为对职工宣传《条例》、培育职工主人翁意识的过程。只有这样,《企业章程》才能体现职工群众的意志,统一职工群众的行动,增强企业内在动力,推动企业生产发展。
贯彻实施《条例》,要充分发挥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和其它联合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都应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努力做好工作。特别是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和其它联合经济组织,要发挥“指导、协调、维护、服务”的职能,中心的职能是指导和服务。各级联社要努力建立和健全服务体系和手段,帮助单个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难以解决的问题。联社只有为其成员单位和企业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才有生命力和凝聚力。联社不能虚设,不能摆样子,要有名符其实的办事机构,才能为其成员单位和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