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和改革讲座第六讲
正确处理企业与职工产权关系
陶洪猷
在产权制度改革中,相当一部分同志主张恢复合作制,有些同志主张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本讲探讨的是合作制。
恢复合作制,首先要组织职工入股。按照合作制的组织原则,职工向企业缴纳的基本股金,是归个人所有的。于是,在集体企业中,出现了资产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与职工个人所有的结合。正确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产权关系问题,被提出来了。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认真对待。
一、如何设置基本股金
从一些地方的试点看,在处理职工股金和按股分红等具体问题上,基本相同的做法,主要有:
——凡本企业职工均需缴纳个人股。股金金额经民主商定,相当于若干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原则上不吸收非职工入股。
——职工个人股,大多只设基本股,也有设基本股和期限股(集资股)的。基本股每人一股,均股均权,与企业产生产权关系,职工以此分担部分盈亏责任(享受分红或负亏)。期限股只与企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存在产权关系,职工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企业只按约定期限给持股职工付息还本。
——基本股为终身股,在职工死亡、退休或自愿申请离开企业时(经批准),才允许继承或退股。
——职工缴纳基本股后,一般都得到股证,以更好地体现既是本企业劳动者,又是本企业所有者的双重身份。
——当企业盈利时,基本股可按股分红,而不计息。分红基金一般占当年税后利润的15~20%,分红金额一般不超过基本股股金的15%,用作个人消费。也有把所分红利作为增额股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为了鼓励职工把分得幻:利用于生产,一些地方明文规定这部分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以上这些做法,大体上都得到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的肯定和认可。
但也有下列一些做法,看来是不可取的,如:
——有的地方在组织新企业或在老企业恢复合作制的初期,提倡职工集资入股。一旦企业有了相当的公共积累,特别是在前一时期清理“假集体”中,为了“体现”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又把基本股金连同集资全部退还,职工个人产权获而复失。
有的企业在分配收益时,把基本股与期限股等同起来。而且都实行分红与股息并存的制度。如规定股息相当于银行同期个人储蓄利率,分红不超过股息,违背了设置基本股的本意。
——有的企业把职工入股与在承包经营中试行的风险抵押金等同起来,如规定厂级干部基本股金为1500元、中层干部为1000元、工人为500元,扭曲了恢复合作制的初衷。
综上所述,在集体企业中恢复合作制,实行职工入股,必需设置和保持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的基本股,它与不承担经营风险,不体现产权的期限股是不同的。
有些试点企业,从职工个人股所占企业资产总额占5%左右,一时难以产生与企业的“连心”效应出发,提出必需适当增大基本股。他们认为,当个人股的比重占到企业资产的30%左右,则职工的产权或主人翁意识就可大为增强。而仅靠职工个人追加投入,又受到收入不高,缺乏承受能力的限制。解决这个问题的难点,企业的公共积累能否以某种方式“量化”或“回归”到人,作为职工的基本股。
二、如何对待公共积累
围绕企业公共积累能否“量化”到人的争论,表现为两种观点的对立。持可以“量化”的代表性论点,可概括为:
——将企业的存量资产,划出适当部分,按一定的数据,折成干股,“量化”到现有职工头上,仅作为享受当年分红的凭据,而不体现产权,借以增强职工对企业经营成果,资产增值的关切度。企业赢利时,动员职工将所得红利增作股金,逐年扩大个人股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以体现合作制的特征。
——将职工入股当年增量资产(税后利润)的全部,大部或一部分,按劳或按股“量化”到职工头上,作为个人股的增值,归职工个人所有,体现产权,而其实物形态则仍为全体职工共同占有,用于扩大再生产,以形成生产资料职工集体所有为主、个人所有为辅相结合的组织形式。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这类集体企业的合作制特征比上类企业更为明显。
——属于企业所有的存量资产,其实物形态是不可分割的,应为企业职工共同占有,而其价值形态则是可以“量化”到人、划归职工个人所有的。每个职工借此分得企业的增量资产(新增公共积累),而其实物形态仍不可分割,为企业职工共同占有,从而体现职工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这类企业实现了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生产资料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全体职工集体占有,是名副其实的合作制企业。
持反对“量化”的代表性论点,可归纳为:
——企业所有的资产(价值和实物形态)归举办该企业的全体职工集体所有,是不可分割的。任何“量化”到人的做法,都是“化公为私”,是削弱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行为。
——将公共积累“量化”到人,即使是虚划也是所有权的分割,而且现有的“量化”的具体做法都是很不公允或欠公允的。
——“量化”能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从而产生职工与企业的“连心”效应,把经济效益提高,是要打问号的。
——尽管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多样化,但在我国历史形成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条件下,恢复生产资料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全体职工集体占有的传统合作制的产权关系,把它视为改革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目标模式是不能接受的。
这场争论还将持续下去。可喜的是在‘实践——论理——再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鲜经验。如: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应有60%以上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50%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其余40%用于股金分红(股金分红一般不得超过税后利润的20%)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见1990年2月12日由农业部部长常务会议通过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福建建瓯雨伞厂将“企业的集体积累划为集体股,归职工集体所有。集体股金在提留一定的公积金后,划分到职工名下,仅作为分红的依据。不能转让、继承和抵押,职工退休或调离时收归为公积金。税后利润按企业股金总额计算比率进行分配。分给集体股的部分,提留生产发展基金40%和公益金30%,其余30%结合劳动出勤率作为职工集体股份的劳动分红。分给集体股中的公积金和工龄未达两年的新工人的股金,作为企业风险储备金。分给个人股的部分,一般不超过股本的25%,超过部分计入个人股增值。个人股增值额不计息,退休后70%收归为公积金(见《中国集体工业》1991年第4期22页)。
以上做法,是否可取,还得由实践来检验。但给我们以启示:
——把税后利润(增量资产)的一部分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一部分在实物形态上不可分割,用于扩大再生产,而在价值形态上是可以以某种方式,一定的比率量化到人的。
——鼓励职工将划到个人名下的集体股和个人股所得的红利的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作为股金增值,对发展生产是有利的。
——把在集体企业中探索产权制度改革,恢复合作制,提倡职工入股持股、股金增值和与之相连的公共积累的量化,应与搞私有化严格区分开来。也不要因为某些具体做法不妥,而否定产权制度改革本身。
总之,将企业增量资产(新增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以某种办法“量化”到人的试点应继续进行,并认真跟踪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