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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帮助城镇集体工业走出困境和增强活力的若干意见
发行时间:1991-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关于帮助城镇集体工业走出困境和增强活力的若干意见

为了帮助城镇集体工业走出困境和增强活力,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局联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重点企业实行倾斜政策

由各区、县,局有关部门将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年利润100万元以上、年创汇50万美元以上(具备其中一项即可),或产品有重要发展前途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编制专册,报送市经委和有关综合部门,由市经委列为城镇集体工业的重点企业,在资金信贷技改项目安排、设备技术引进、计划切块范围内的原材料供应、能源配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对这些企业实行倾斜政策。

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

(一)从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每年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和银行筹措50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低息贷款,用于市属集体工业企业中由市经委确定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分别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为一方,企业财政收入归属的区、县财政局为另一方,各负担50%。

(二)对未列入本条第一款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区、县应根据各自的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财力对技改项目贷款进行贴息,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自定。

(三)各市工业主管局对本系统企业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减免所得税,用于所属集体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的贴息。

(四)从一九九一年起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机器,设备年折旧率作适当提高,提高幅度在1%以内。对腐蚀性强、磨损程度高的化工,建材等行业的机器、设备,经市、区、县税务部门的批准,实行预提大修理基金办法。

(五)继续实行技改贷款税前还贷。为了加快本市工业结构的调整,凡列入市经委的技改项目,迁入浦东新区、工业规划小区内的,在确定土建投资项目税前还贷比例时,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可予放宽。对一些高科技,重点发展项目,经市税务部门批准,也可放宽税前还贷的比例。

(六)鼓励集体工业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凡集体工业企业在保持其合营前一年原企业计税利润的基础上,其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和原企业当年度实现的计税利润一并计算,超过基数部分,可酌情减征所得税三年。

三、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

(一)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以按销售收入提取1%的技术开发费专项用于技术开发,年终结余部分,区、县、局可以在保证企业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集中调剂,有偿使用,用于重点开发项目。但对于微利企业,必须在保证其交纳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税后留利年人均不低于330元的前提下,方可适量提取。

(二)各区、县、局有关部门,每年要汇总编制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单列上报市经委。凡列入市经委“新产品试产计划”或市科委“新产品目录”的产品,经市税务机关批准,自批量投产后的第一次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两年。

(三)凡加工企业因开发自销产品,其原加工业务收入部分被改征增值税,增加税负较重而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的照顾。

四、做好企业“关、停、并、转”工作

(一)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基础差,无定型产品或产品质次价高,资不抵债,没有发展前途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下决心进行调整。调整中要按照“少关停、多并转”的原则稳妥地进行。

(二)对“并、转”和停工企业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离退休职工)的安置,由企业主管局负责平衡调剂到需要用人的单位,采用兼并方式的,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受。对经市或区、县政府批准关闭注销的企业,原有的固定职工,由主管部门制订调剂安置计划,积极进行安置,一时难以安置调剂的,经所在县劳动部门认可后,可按市劳动局《关于经批准关停的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社[90]16号)实施救济。对明确去向后不服从分配的职工,可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本市企业“关、停、并、转”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沪府办发[1989]48号)办。

(三)“关、停、并、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大力组织劳动服务队,开展生产自救,妥善安排“关、停、并、转”企业职工。各区、县政府和劳动、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场地,开办资金,安排劳务项目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扶持。劳动服务队经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审批成立后,有关政策均按国务院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处理。劳动服务要组织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并鼓励职工自找就业门路。劳动服务队平均劳务费收入水平低于年人均22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和其它税金。

(四)根据市政府规定,区政府应当配备的里弄专职干部,可从地区集体企业的职工中吸收解决,各区应按此精神落实。

(五)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在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内,安置由区、县劳动部门认定的集体工业企业停工、待工职工一名,可给予减去当年计税利润1800元的照顾。

五、适当提高人均税后留利的弥补标准

从一九九一年起,凡城镇集体企业人均税后留利低于330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顺序减免税金,给予补足。

六、努力探索适合群众觉悟和生产力水平的新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

现有企业要大胆探索经营机制转换的多种有效办法,使职工同企业逐渐产生内在的联系,以激发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今后新办集体企业,一开始就要坚持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找门路、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实行集体经营、联合劳动、民主管理,并提留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体现集体经济应有的特性。

七、加强对集体企业的管理和领导

各城镇集体企业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眼睛向内,练好内功,加强管理,挖掘潜力。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开发新产品,努力调整产品结构,抓好双增双节和促销压库工作,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纳入规划,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积极调整好工业结构,加快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使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逐步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上海市关于帮助城镇集体工业走出困境和增强活力的若干意见
发行时间:1991-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关于帮助城镇集体工业走出困境和增强活力的若干意见

为了帮助城镇集体工业走出困境和增强活力,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局联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重点企业实行倾斜政策

由各区、县,局有关部门将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年利润100万元以上、年创汇50万美元以上(具备其中一项即可),或产品有重要发展前途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编制专册,报送市经委和有关综合部门,由市经委列为城镇集体工业的重点企业,在资金信贷技改项目安排、设备技术引进、计划切块范围内的原材料供应、能源配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对这些企业实行倾斜政策。

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

(一)从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每年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和银行筹措50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低息贷款,用于市属集体工业企业中由市经委确定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分别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为一方,企业财政收入归属的区、县财政局为另一方,各负担50%。

(二)对未列入本条第一款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区、县应根据各自的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财力对技改项目贷款进行贴息,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自定。

(三)各市工业主管局对本系统企业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减免所得税,用于所属集体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的贴息。

(四)从一九九一年起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机器,设备年折旧率作适当提高,提高幅度在1%以内。对腐蚀性强、磨损程度高的化工,建材等行业的机器、设备,经市、区、县税务部门的批准,实行预提大修理基金办法。

(五)继续实行技改贷款税前还贷。为了加快本市工业结构的调整,凡列入市经委的技改项目,迁入浦东新区、工业规划小区内的,在确定土建投资项目税前还贷比例时,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可予放宽。对一些高科技,重点发展项目,经市税务部门批准,也可放宽税前还贷的比例。

(六)鼓励集体工业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凡集体工业企业在保持其合营前一年原企业计税利润的基础上,其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和原企业当年度实现的计税利润一并计算,超过基数部分,可酌情减征所得税三年。

三、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

(一)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以按销售收入提取1%的技术开发费专项用于技术开发,年终结余部分,区、县、局可以在保证企业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集中调剂,有偿使用,用于重点开发项目。但对于微利企业,必须在保证其交纳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税后留利年人均不低于330元的前提下,方可适量提取。

(二)各区、县、局有关部门,每年要汇总编制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单列上报市经委。凡列入市经委“新产品试产计划”或市科委“新产品目录”的产品,经市税务机关批准,自批量投产后的第一次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两年。

(三)凡加工企业因开发自销产品,其原加工业务收入部分被改征增值税,增加税负较重而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的照顾。

四、做好企业“关、停、并、转”工作

(一)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基础差,无定型产品或产品质次价高,资不抵债,没有发展前途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下决心进行调整。调整中要按照“少关停、多并转”的原则稳妥地进行。

(二)对“并、转”和停工企业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离退休职工)的安置,由企业主管局负责平衡调剂到需要用人的单位,采用兼并方式的,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受。对经市或区、县政府批准关闭注销的企业,原有的固定职工,由主管部门制订调剂安置计划,积极进行安置,一时难以安置调剂的,经所在县劳动部门认可后,可按市劳动局《关于经批准关停的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社[90]16号)实施救济。对明确去向后不服从分配的职工,可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本市企业“关、停、并、转”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沪府办发[1989]48号)办。

(三)“关、停、并、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大力组织劳动服务队,开展生产自救,妥善安排“关、停、并、转”企业职工。各区、县政府和劳动、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场地,开办资金,安排劳务项目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扶持。劳动服务队经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审批成立后,有关政策均按国务院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处理。劳动服务要组织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并鼓励职工自找就业门路。劳动服务队平均劳务费收入水平低于年人均22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和其它税金。

(四)根据市政府规定,区政府应当配备的里弄专职干部,可从地区集体企业的职工中吸收解决,各区应按此精神落实。

(五)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在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内,安置由区、县劳动部门认定的集体工业企业停工、待工职工一名,可给予减去当年计税利润1800元的照顾。

五、适当提高人均税后留利的弥补标准

从一九九一年起,凡城镇集体企业人均税后留利低于330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顺序减免税金,给予补足。

六、努力探索适合群众觉悟和生产力水平的新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

现有企业要大胆探索经营机制转换的多种有效办法,使职工同企业逐渐产生内在的联系,以激发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今后新办集体企业,一开始就要坚持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找门路、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实行集体经营、联合劳动、民主管理,并提留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体现集体经济应有的特性。

七、加强对集体企业的管理和领导

各城镇集体企业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眼睛向内,练好内功,加强管理,挖掘潜力。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开发新产品,努力调整产品结构,抓好双增双节和促销压库工作,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纳入规划,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积极调整好工业结构,加快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使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逐步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