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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划清“合作”和“合伙”的界限
发行时间:1991-12-20
网站编辑:葛修禄
来源:研究所

必须划清“合作”和“合伙”的界限

葛修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将“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列为今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关于集体经济,最近中央领导同志进一步要求:“探索一种适合群众觉悟水平、适合生产力水平的新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这是摆在我国各级党政领导以及广大集体经济工作者面前的重要的历史使命。但在我们上海的探索实践中,出现了思想认识上的矛盾。“合作”和“合伙”,的界限含混不清,甚至以“合伙”代替了“合作”,给改革的实践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划清“合作”和“合伙”的界限,对于探索集体经济新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合作”和“合伙”同是建立在个人所有这个基础之上的,关键在于不同的行为规范和发展方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典型意义的合作经济是在劳动者个人所有基础上,通过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等各种生产要素的经济合作形式,自愿地逐步地走上了不同深度的集体化、公有化道路的。但就其基础而论,同合伙经营组织一样,都是植根于个人所有基础之上的。由个人集资兴办的经济组织,既可能沿着合伙经营方向发展,也可能沿着合作经济方向发展。我们既不能藐视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及其必要的补充作用,也不能忽视出于真正自愿的引导合作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判断一个经济组织的性质,不能仅仅从资产的来源和归属来看,还要从资产同劳动结合的运动全过程来把握所有制关系,即还要看它们在经济活动中不同的行为规范和发展方向。

第一,是劳动者同时又是所有者,还是出资者未必又是劳动者,劳动者未必又是出资者。合作经济是劳动联合、资金联合的联合经济,而以劳动联合为基础,资金联合为条件。为了实现联合劳动,发展生产业务,必然要求自带资金、劳资合一。合作企业一般不接受外来的投资者、不雇佣其他职工。而合伙经营组织的劳动者不一定是出资者,出资者不一定是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这一基本点上就同合作经济区别了开来。这是资金同劳动相结合的运动全过程中第一个不同特征。

第二,是以按劳分配为主,还是以按资分配为主。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除了以劳动者的身份取得劳动报酬外,剩余劳动的价值仍归劳动者共有。而且其分配总量是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而合伙经营组织,在支付劳动者工资之后,剩余劳动的价值是和劳动者无关,全部归出资人所有,并在出资人之间按出资份额多少或按协议进行分配。在一定条件下,其分配总量必然以按资分配为主。这是资金同劳动相结合的运动全过程中第二个不同特征。

第三,是由全体社员民主管理,还是由少数出资人或其代理人管理。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劳动者当家作主,并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实现民主管理。而合伙经营组织是由少数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负责经营管理,职工只是在管理者安排下进行生产劳动,没有经营管理企业的权利。这是资金同劳动相结合的运动全过程中第三个不同特征。

第四,是提留公共积累;还是可以随时撤取分割。合作经济组织的税后利润必须提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积累。由于这些积累是在联合劳动条件下产生的,因此具有不可分割性。而合伙经营组织的税后利润归合伙人所有,并在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撤取分割。这是资金同劳动相结合的运动全过程中第四个不同特征。

至于个人合伙发展到雇工8人以上的合伙企业,则合作经济组织同合伙企业之间还有一个“是联合劳动,还是雇佣劳动”的重大区别。

将这四个或五个不同特征统一起来进行考察,虽然合作经济和合伙经营的资金来源都是以个人所有为基础的,但在资金同劳动相结合的运动全过程中,其经济行为规范及其发展方向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仅从资金的来源及其归属来划分,势必将合作和合伙混为一谈,甚至如现在那样以合伙代替了合作,并进一步划入私营的范畴,如果从资金同劳动相结合的运动全过程进行具体分析,两者质的区别点就比较清楚了。

以上讲的经济特征。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伙经营组织在法律地位和承担民事责任上也有区别。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并以企业全部资金承担民事方面的有限责任,其成员个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合伙经营组织不是一个企业法人,仅是自然人之间的合伙经营。《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经营组织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必须划清“合作”和“合伙”的界限
发行时间:1991-12-20
网站编辑:葛修禄
  
来源:研究所

必须划清“合作”和“合伙”的界限

葛修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将“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列为今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关于集体经济,最近中央领导同志进一步要求:“探索一种适合群众觉悟水平、适合生产力水平的新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这是摆在我国各级党政领导以及广大集体经济工作者面前的重要的历史使命。但在我们上海的探索实践中,出现了思想认识上的矛盾。“合作”和“合伙”,的界限含混不清,甚至以“合伙”代替了“合作”,给改革的实践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划清“合作”和“合伙”的界限,对于探索集体经济新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合作”和“合伙”同是建立在个人所有这个基础之上的,关键在于不同的行为规范和发展方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典型意义的合作经济是在劳动者个人所有基础上,通过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等各种生产要素的经济合作形式,自愿地逐步地走上了不同深度的集体化、公有化道路的。但就其基础而论,同合伙经营组织一样,都是植根于个人所有基础之上的。由个人集资兴办的经济组织,既可能沿着合伙经营方向发展,也可能沿着合作经济方向发展。我们既不能藐视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及其必要的补充作用,也不能忽视出于真正自愿的引导合作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判断一个经济组织的性质,不能仅仅从资产的来源和归属来看,还要从资产同劳动结合的运动全过程来把握所有制关系,即还要看它们在经济活动中不同的行为规范和发展方向。

第一,是劳动者同时又是所有者,还是出资者未必又是劳动者,劳动者未必又是出资者。合作经济是劳动联合、资金联合的联合经济,而以劳动联合为基础,资金联合为条件。为了实现联合劳动,发展生产业务,必然要求自带资金、劳资合一。合作企业一般不接受外来的投资者、不雇佣其他职工。而合伙经营组织的劳动者不一定是出资者,出资者不一定是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这一基本点上就同合作经济区别了开来。这是资金同劳动相结合的运动全过程中第一个不同特征。

第二,是以按劳分配为主,还是以按资分配为主。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除了以劳动者的身份取得劳动报酬外,剩余劳动的价值仍归劳动者共有。而且其分配总量是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而合伙经营组织,在支付劳动者工资之后,剩余劳动的价值是和劳动者无关,全部归出资人所有,并在出资人之间按出资份额多少或按协议进行分配。在一定条件下,其分配总量必然以按资分配为主。这是资金同劳动相结合的运动全过程中第二个不同特征。

第三,是由全体社员民主管理,还是由少数出资人或其代理人管理。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劳动者当家作主,并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实现民主管理。而合伙经营组织是由少数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负责经营管理,职工只是在管理者安排下进行生产劳动,没有经营管理企业的权利。这是资金同劳动相结合的运动全过程中第三个不同特征。

第四,是提留公共积累;还是可以随时撤取分割。合作经济组织的税后利润必须提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积累。由于这些积累是在联合劳动条件下产生的,因此具有不可分割性。而合伙经营组织的税后利润归合伙人所有,并在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撤取分割。这是资金同劳动相结合的运动全过程中第四个不同特征。

至于个人合伙发展到雇工8人以上的合伙企业,则合作经济组织同合伙企业之间还有一个“是联合劳动,还是雇佣劳动”的重大区别。

将这四个或五个不同特征统一起来进行考察,虽然合作经济和合伙经营的资金来源都是以个人所有为基础的,但在资金同劳动相结合的运动全过程中,其经济行为规范及其发展方向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仅从资金的来源及其归属来划分,势必将合作和合伙混为一谈,甚至如现在那样以合伙代替了合作,并进一步划入私营的范畴,如果从资金同劳动相结合的运动全过程进行具体分析,两者质的区别点就比较清楚了。

以上讲的经济特征。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伙经营组织在法律地位和承担民事责任上也有区别。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并以企业全部资金承担民事方面的有限责任,其成员个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合伙经营组织不是一个企业法人,仅是自然人之间的合伙经营。《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经营组织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