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确立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调整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必要的和必然的。1978年到1985年,我国社会总资产中,公有制资产和非公有制资产所占的比重分别为94.1%和5.9%,经过调整到2003年,公有制资产和非公有制资产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5.8%和44.0%。①这样的比重,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也符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决定》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还特别指出:“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②《决定》对加强企业中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时提出:“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不妥和严重流失的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对其分工监管的企业国有资产要负起监督职责,根据需要可派出监事会,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行监督。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要健全制度,从各方面堵塞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③。
然而,到2006年,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下降到44.3%(其中国有经济为32.0%,集体经济为12.3%),非公有制资产所占的比重则上升到55.4%(其中私营经济为33.0%,个体经济为3.3%,外资经济为19.1%)。④到2010年,公有制资产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为34.0%(其中国有经济为29.96%,集体经济为3.16%,股份合作制经济为0.52%),非公有制资产的比重为34.14%(其中私营经济为21.7%,个体经济为3.42%,港澳台及外资为6.18%),联营经济占0.30%,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占25.28%。如果将联营经济、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有制资产按1/3折算约为8%,2010年公有制资产也只占42.0%(其中国有经济为37.96%,集体经济为4.04%)⑤。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同时也可以看出集体经济资产比重下降过多的严重性。从2003年到2006年下降到占12.3%,再到2010年下降到3.16%。由此,当前大力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尤为迫切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资产的比重,在调整所有制结构过程中,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作下降是必要的,但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了坚持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前提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确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未来改革过程中,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的资产,在全社会总资产中不能毫无限度的下降,否则,无法体现包括国有和集体的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和主体地位。1991年7月1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70周年的讲话中讲过:“必须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的适当发展,既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搞单一的公有制,又不能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能搞私有化。”由于上世纪80年代国内不加分析地大量输入西方经济学多种流派、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地位,却是惯于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思考问题,影响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正确观点来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正确思路。以公有制企业“改制”为名搞民营化,实质上是搞私有化,毫无限度地发展所谓的“民营经济”,这是向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在理论上的反映,并在改革的政策措施上也有表现。出现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处境艰难,特别是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在学术理论界较被忽视,在实际工作中营造环境较被缺失,在政策措施上出现较被乏力的状况就不难理解了。
党中央、国务院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始终强调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早在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集体来兴办”。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在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动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还进一步提出“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以现代产仅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因此,集体经济的地位、作用规定得非常明确,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在相关文件中讲得非常清楚。
为了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公有制经济在所有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很有必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对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从理论上加以研究探讨,以正视听。
一、集体经济的所有制性质问题。集体经济(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就一般情况来说,它是与较低的生产社会化程度相适应的公有制形式,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也能与较高的生产社会化程度相适应组建成集体企业集团的公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它存在于城镇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也存在于农村的农业与非农产业。它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公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的资产,基本上是由劳动者自行集资,集体经济实际上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着多层次生产力,资金短缺,就业困难,社会需求还不能充分满足的情况下,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主体地位,确保走中国特色主义道路的正确方向具有战略意义。但是有的学者、有的部门、有些地方将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相割裂,从公有制经济中分离出来,把它归属于所谓“民营经济”范围,实际上是把它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对待,忽视了对城乡集体经济的发展,这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把集体经济所有制性质误导为非公制性质,既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相关文件精神,而且将集体经济资产在社会总资中的比重下降到不适当的程度,这是值得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
二、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问题。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一部分是在20世纪50年代个体手工业和小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大部分是在改革开放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在地方政府、街道、企事业单位的扶持下建立起来的。1981年10月17日,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以后还颁发《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大中城市也陆续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作为振兴地方经济的战略措施,城镇集体经济得到了快速的恢复性发展。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我国城镇新、老集体企业的改革发展,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尽管城镇集体经济所占比重有所下降,但是,城市和乡镇集体经济的工业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从1985年的32.1%,上升到1995年36.6%。到1999年,乡镇企业的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35.4%。⑥城镇集体经济也包括生产、供销、信用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它的特点是投资少、见效快、易于兴办、能吸收较多的劳动力,它的存在和发展,对于发展社会经济、满足社会需求、扩大出口、积累资金、安排就业等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需要同等对待、长期存在和鼓励发展。有的学者、有的部门、有些地方将城镇集体(合作)经济摆在无足轻重的地位,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提出的政策导向,对城市和乡镇集体所有制的大多数企业以“改制”为名,变成为私有制企业,大部分城镇集企业的资产,通过多种形式“改制”遭到流失,未能保值增值。据调查,乡镇企业中有83%至86%已成为私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如江苏省到2000年底,已有93.2%的乡镇企业实观了“改制”,其中大中型乡镇企业的“改制”面达92.5%。“改制”后全省乡镇企业的资本结构,非集体资本所占比例由1998年的51.6%上升到74.5%,而且还在继续提高。⑦在未来的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更要给以特别的关注。
三、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关系问题。民营企业的提法是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高科技产业的有生力量,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使用民营科技企业的概念。1996年《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又提出:“要继续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概念是属于经营方式这一层次的概念,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都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民间经营(包括个人承包经营、部分劳动者集体经营)方式。民营企业不归属于所有制性质经济形式层次的概念,它与集体经济是不同层次的关系,集体经济是公有制性质的一种经济形式,并可以实行民营的经营方式。民营企业不等同于集体所有制经济,民营企业与集体经济是分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不能相互混淆。“民营经济”是某一经济组织由民间个人或民间团体经营的经济企业。经济形式不是由经营方式决定的,任何经济形式都是由所有制所决定。“民营经济”的提法在理论上讲是不能属于所有制经济形式层次的概念。有的学者把“民营经济”的范畴界定为包括集体、个人、联营、私营、非国有股份制经济的观点⑧,缺乏科学依据,把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拼合为“民营经济”的提法,在理论上并不科学,在实践上造成混乱。所谓“民营经济”,把公有制的集体经济、私有制的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叠加在一起,这种概念在经济形式上不能归属于哪一种所有制性质,以经营方式来定义“民营经济”是不能成为一个科学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文件从未出现过“民营经济”的提法。在历年统计年鉴的统计指标中,并没有所谓“民营经济”的数据,也未出现“民营经济”栏目,有的学者、有的部门、有些地方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加上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联营企业、港澳台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数据来表示,在实践上把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提到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曲解为发展“民营经济”,不仅在理论上抹杀集体经济的公有制性质,而且在实践上造成削弱对集体经济的发展,有意无意地试图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的学者甚至提出:“中国的发展没有中小企业是绝对不行的,将来改变中国还是要靠民营经济,这是大势所趋。”⑨这种观点是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神。
从对以上问题理论上的探析和现实经济活动中集体资产过度下降的情况来看,要求我们在集体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著作,切实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的能力,探索回答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划清四个界限的要求,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始终保持立场坚定,头脑清醒。大力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