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股份合作制政策研讨会纪要
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于1995年3月28日至31日,在无锡马山轻工休养院召开了二届三次理事扩大会议,同时举行了上海股份合作制政策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有研究会顾问、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有市体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学者、专家等,共67人。
在研讨会上,张立民、凌宝亨、陈华同志就市体改委等八个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一文(即162号文)的形成过程、主要内容和有关政策作了讲解,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办公室副主任沈惠同志、纺织局集体办副主任马惠熊同志就推行股份合作制贯彻162号文件情况、问题作了大会交流发言。研讨会采取大会交流发言和小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参会同志积极发言,认真探讨,使研讨会顺利完成了任务。
与会者一致认为,市政府八个部门联合颁发的162号文件,是几年来上海市推行股份合作制的经验总结,也是进一步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化文件,它解决了在过去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若干基本问题,对上海市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充分肯定162号文件是个好文件的同时,与会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尚有若干问题需要细化,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关于不入股职工比例的控制问题。讨论中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联合与资金联合相结合,原则上企业的劳动者都应投资入股。在正常的情况下,文件规定不入股的职工不能超过职工总人数的5%,已经是比较宽容了。问题是集体企业在1980年前后大量地超负荷安排了社会待业青年,近几年实行劳动制度的改革,出现了一批富余劳动力,他们中多数已有安排或自谋职业,但还有一些人下岗待业。这是一。第二,在每个企业中几乎都有长期病假和待退休职工。这两部分人加在一起,一般都要超过职工总人数的5%以上。因此,文件规定5%的比例,对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说是不成问题的,但老集体企业改制的就难以做到。据此,与会者建议,凡属老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职工总人数的计算上以在岗的本厂职工为准。在此基础上贯彻不入股职工不超过职工总人数5%的规定。
二、关于股本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审批问题。162号文件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本金总额一般控制在1000万元以下,超过1000万元的要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志们在讨论中提出,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本金总额一般不会超过1000万元,但老的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有不少都要超过1000万元。如果超过1000万元的都要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一是要延长审批时间,二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会陷入具体的事务堆里。对此,同志们提出在不违反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具体操作上作些变通。具体意见是:市属企业由市政府主管的委办审核,由市各主管局批准;区、县属企业由区、县体改委审核,各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职工股金占企业资本金总额百分比的计算问题。同志们认为,文件要求职工股金占企业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旨在把职工与企业的命运捆一起,形成机遇与挑战并存、利益与风险相连的富有生命力的企业机制。这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但如何计算职工股金占企业资本金总额的比例,则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一个问题。与会者一致认为,职工股金应该把职工现金投入的股金与通过明晰产权而取得的按份共有的股金加在一起计算。他们认为,不少由老集体企业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股本金都有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如果只按职工现金投入的股金计算,其占企业资本金总额的比例很难达到50%。再说,按份共有的职工股金,是通过产权界定后合法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理所当然要作为职工股与职工现金投入的股金合在一起计算它在企业资本金总额中的比例。
四、关于职工现金入股最低金额的确定依据。与会者认为,162号文件确定按全市年平均工资或改制前企业年平均工资为职工现金入股的最低金额,从政策指导上来说是完全正确的。只有让职工的现金入股金额有切肤之痛的感觉,才能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才能树立起主人翁的精神,才能构筑起有效的发展机制和制约机制。同时大家认为,由于多种原因,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一般都低于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加上近几年集体企业经济不景气,职工收入较低,而且各个企业之间差别也较大,因此职工现金入股的最低金额应该确定在本企业职工能够承受的水平上。要出把汗,又拿得出。政策原则要坚持,职工最低入股金额按本企业改制时上一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来确定。
五、城镇老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问题。城镇老集体企业的产权明晰,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这是与会同志的共识。因此,凡是企业产权不清晰的集体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必须首先使产权清晰。对如何界定,与会者的意见是:
1.减免税和税前还贷部分,凡属国家法定的,包括上海市政府及市税务局文件规定的减免税和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划为企业资本公积金,归全体股东所有;凡是没有市政府或市税务局文件规定,而由各区、县政府或税务部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及特殊照顾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一律划归上级联合经济组织持有。
2.扣除上项后的余额作为100,按下列程序界定:
(1)20-30%界定为上级联合经济组织持有,其资产所有权属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劳动者所有;
(2)5-10%界定为企业公共积累,进入法定公积金;
(3)20-30%界定为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基金,股权可由企业退管会持有,也可由职工代表大会指定股权持有者。共同共有股金所得的分红,主要用于改善离退休职工生活,也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特困救济。
(4)30-55%为在职职工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不能平均分配,要根据职工的职务(岗位)、工龄、贡献和现金投入等因素进行界定。享有按份共有股者必须以有现金入股为前提,没有现金入股的职工不能享受按份共有的股权。职工现金投入与按份共有的具体比例由企业决定。
与会者认为,上述资产界定比例只是对162号文件规定的细化,各个企业规模、资产总量、离退休职工人数不尽相同,具体的界定比例也应有差别。每个企业在具体界定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指导,需要认真测算,把各方面的利益兼顾好。
参加研讨会的同志还比较集中的提出一个问题,不少在市区的集体企业,为了适应上海城市改造,也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把使用权属于本企业在市区内的厂房等置换出来,利用地区差价到市郊租地建厂,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1990年55号令的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某些主管部门的个别领导,看到集体企业在厂房置换中得益较好就眼红,硬说是国家的,要拿走一大块。这就把困难企业仅有的一条生路堵死了,后果是不好的。他们希望市有关部门主持公道,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保护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