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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工作座谈会暨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年会在成都召开
发行时间:1993-10-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政策信息

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工作座谈会暨

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年会在成都召开

1993年9月18日至21日,国家经贸委和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在成都市联合召开了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工作座谈会暨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年会。参加会议的有经贸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城镇集体经济的负责同志,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成员单位代表、部分专家、学者共175人。会上总结交流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和经验;探讨了股份合作制试行中的有关理论和政策问题;讨论修改国家经贸委主持起草的《条例》实施细则、《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意见》等三个文件草案。

会议指出,自1992年1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多数地区和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做了很多工作,不少地区制定实施细则及有关配套办法,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贯彻落实,促进了城镇集体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当前在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有些领导部门和领导同志还没有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提高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地位来认识。在工作指导方针上还没有体现出“在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同时,也要充分注意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要求。

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力度不够。从全局看还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产权制度改革亟待深化。“二国营”管理模式仍在沿袭。行政干预过多。城镇集体企业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五十年代兴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包袱沉重,亏损增加。许多企业缺乏动力、活力和竞争能力。

四、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抓得不力。集体企业《条例》没有发挥应有的法规效力。

五、城镇集体企业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政出多门。

会议认为,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挑战和机遇并存,如果指导得当,城镇集体经济将会出现一个更快更好的发展势头。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确立地位。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个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新的增长点,具有广阔前景。在经济工作中,要把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积极扶持,放手发展。

(二)落实《条例》,维护权益。《条例》作为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第一部综合性法规,为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用《条例》规范企业和政府的行为,保障城镇集体企业健康发展。

(三)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根本的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因此,要解放思想,探索多种形式的改革办法。当前各地试行股份合作制,是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有效形式,应予积极试行。

(四)积极扶持,促进发展。当前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研究制定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改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待业、保险制度,在信贷、税收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为城镇集体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税负、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与会代表建议:建立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

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工作座谈会暨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年会在成都召开
发行时间:1993-10-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政策信息

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工作座谈会暨

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年会在成都召开

1993年9月18日至21日,国家经贸委和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在成都市联合召开了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工作座谈会暨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年会。参加会议的有经贸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城镇集体经济的负责同志,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成员单位代表、部分专家、学者共175人。会上总结交流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和经验;探讨了股份合作制试行中的有关理论和政策问题;讨论修改国家经贸委主持起草的《条例》实施细则、《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意见》等三个文件草案。

会议指出,自1992年1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多数地区和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做了很多工作,不少地区制定实施细则及有关配套办法,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贯彻落实,促进了城镇集体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当前在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有些领导部门和领导同志还没有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提高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地位来认识。在工作指导方针上还没有体现出“在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同时,也要充分注意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要求。

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力度不够。从全局看还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产权制度改革亟待深化。“二国营”管理模式仍在沿袭。行政干预过多。城镇集体企业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五十年代兴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包袱沉重,亏损增加。许多企业缺乏动力、活力和竞争能力。

四、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抓得不力。集体企业《条例》没有发挥应有的法规效力。

五、城镇集体企业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政出多门。

会议认为,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挑战和机遇并存,如果指导得当,城镇集体经济将会出现一个更快更好的发展势头。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确立地位。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个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新的增长点,具有广阔前景。在经济工作中,要把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积极扶持,放手发展。

(二)落实《条例》,维护权益。《条例》作为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第一部综合性法规,为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用《条例》规范企业和政府的行为,保障城镇集体企业健康发展。

(三)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根本的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因此,要解放思想,探索多种形式的改革办法。当前各地试行股份合作制,是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有效形式,应予积极试行。

(四)积极扶持,促进发展。当前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研究制定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改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待业、保险制度,在信贷、税收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为城镇集体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税负、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与会代表建议:建立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