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我国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现状、趋势、问题及建议
发行时间:1993-10-20
网站编辑: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研究课题组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研究报告

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研究

——我国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现状、趋势、问题及建议

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研究课题组

第一部分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现状

一、股份合作制是转换集体企业机制的新探索

轻工集体企业大多数是在五十年代合作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老集体企业。这些企业起初由手工业合作社社员自愿组合,普遍交纳股金,工具折价入股,既实行劳动分红制度,又实行股金分红制度,较好的体现了劳动者和劳动资料的结合、公共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结合。这种集资联合的合作制对引导个体手工业劳动者走合作化道路,促进手工业生产的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以后由于受“左”的影响,这些适合手工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制度和组织形式很快就“升级过渡”“割资本主义尾巴”,被取消劳动者入股分红的苏联模式集体所有制所代替。长期以来,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模糊,处于“资产都姓公,主人两手空”,淡化了职工主人翁意识,削弱了他们对企业发展的关切度,严重挫伤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集体企业变成了“二国营”,失去了灵活经营的机制;堵塞了企业扩大集资的渠道,削弱了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功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积极探索集体企业发展与改革的有效途径。辽宁的沈阳,江苏的盐城,福建的南平、诏安等地,在原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形式,试行股份合作制,使集体企业的经营机制明显出现转机,为此,不少地区纷纷仿效试行。后来由于对股份合作制的认识不一,姓“资”姓“社”问题的疑虑和争议困扰着人们的思想,试点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也都较差,试点工作受到挫折,真正坚持下来的只是个别企业。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以来,在深化企业改革的新形势下,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引起了各地政府和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重视,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多次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中小型调研座谈会,举办了多期股份合作制的研讨培训班,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探讨试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积极进行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和轻工业部以及上海、福建、江西、安徽、河南、广西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股份合作制的试行办法或暂行规定,并加强了对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领导,把试点工作推向了新阶段。

目前,试行工作正在逐步地展开。据对山西、辽宁、吉林、河南、湖南、四川、甘肃、陕西、青海、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安徽等16个省、市的调查统计,已经试行股份合作制的轻工集体企业约1000家,占上述省、市轻工集体企业总数32900家的3%左右。据分析,  目前全国轻工系统推行股份合作制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少数地区行动比较快,试点面已达5%左右的,主要是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区有的市、县如江苏省盐城市城区、福建省南平市及诏安县,已普遍推行股份合作制。二是为数众多的省、市、自治区,在轻工集体企业中开始试点,试点面在1%左右。三是少数省、自治区,在轻工集体企业中,还没有进行试点。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形式和做法

(一)试点企业的基本形式和类型

试点企业的设立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改组设立,就是对原来的集体企业,经过资产清理、评估、确认产权、划分股份、设置股权,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组合设立,就是劳动群众自愿组合,以资金或实物、技术等折合股金入股,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企业共同遵循以下一些原则:劳动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份形式投入,财产集体共有与按份所有相结合,实行集体占有,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

试点企业大体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按股金的不同来源和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全员入股型,即企业内部职工人人入股,既是股东又是职工,企业通过清资核产,划分归属,把企业历年公共积累设集体股,吸收职工投资入股为职工个人股,这类企业没有外部资金投入。有社会入股型,即股金主要来自企业及职工,同时也吸收一部分企业外股金,由于它在企业股金总额中不占主导地位,这些股东不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只在年终领取红利。

此外,还有股份联合经营型,即由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的股份为主组成联合经营。

(二)股份合作制试行工作的主要做法

企业试行工作大致程序和主要做法是(1)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组织干部和职工学习讨论,明确试行股份合作制的目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并进行清产核资。(2)制定章程,确定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3)组织职工入股,并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设置股权。企业没有外部投资的,设职工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有联社、其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的,增设联社股、法人股;有国家投资的设国家股。对国家减免税及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暂划归企业集体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据调查,试点企业股份结构和比例大体是;职工集体股约占60%~70%,联社约占20%~30%,职工个人股约占10%,社会法人股约占5%,国家股约占1%。(4)根据股份构成确定企业的管理体制,有的建立股东会,有的建立职代会,还有的实行职代会与股代会两会合一的体制,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5)确定企业收益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并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三、试行工作取得的初步效果

通过推行股份合作制,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激发了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生产,保障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江苏盐城市城区自1986年开始试点,到1992年固定资产原值从1605万元增加到5075万元,年递增率达22%;自有流动资金从449万元增加到1284万元,递增率达18%;利税总额从659万元增加到1905万元,递增20%;实现利润从227万元增加到486万元,递增13%;人均年收入由805元上升到1801元,递增14%。上海市二轻系统1992年试行股份合作制的五家企业,同上年相比,产值增长71.6%,销售收入增长65.6%,税利总额增长26%,其中利润增长9.7%。股份合作制搞得比较早的福建省诏安县,1992年与试行前的1983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761.1%,税利增长566.3%,使一大批穷亏企业起死回生。

目前,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1)在新形势下对股份合作制重要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有的对股份合作制缺乏了解和研究,把它与股份制混同起来,姓“资”姓“社”的疑虑没有很好解决,有的甚至把股份合作制视作合伙、私营经济;有的对试行工作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试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2.缺乏对试行工作进行宏观指导、鼓励、支持的配套政策和法规,如试点企业的法律地位,产权制度改革、税收、工商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都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影响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使一些地方的试行工作出现了停顿,有的甚至中途夭折。

第二部分  股份合作制的重要意义及其发展趋势

一、股份合作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恢复集体经济本质特征,彻底摆脱“二国营”模式。股份合作制按照合作制原则,吸收股份制形式,实行劳动联合与资金联合,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好形式。它具有产权明晰、利益直接、机制灵活、适应范围广的特点,适应现阶段我国大多数集体企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因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明晰产权,有效地维护集体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轻工集体企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公共积累,这是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基础,但集体企业长期以来财产关系复杂,产权模糊,企业公共积累属谁,既不能作为无主财产交给国家,也不能无偿平调,更不能分光吃净。因此,必须解决集体资产的归属问题。股份合作制是通过以股份形式,组织职工入股,界定产权,实现企业财产集体共有与职工个人按份所有相结合,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但在名义上,而且在利益上得到体现和落实,从而有效地维护集体、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正如职工们所说:“联产承包,农民联产联心;股份合作经营,我们入股入心,有奔头,有干头,有劲头。”

(三)有效地保障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和不断增值。实行股份合作制,把股份制的产权明晰,追求经济效益和合作制的追求共同利益两者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的职工群体,构筑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社会和职工的三元经济利益体,在利益主体的相互制约下,保持企业行为的协调和平衡,保护企业的集体财产及其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地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企业的自主能力。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它的风险机制、利益机制和约束机制,促使每个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必须竭尽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推动企业内部的各项配套改革,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同时,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二、发展趋势

——相当一部分轻工集体企业将实行股份合作制。轻工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重点是改革企业的产权制度,转换经营机制,从根本上转变“二国营”的模式。为此,可供选择的有三种经济形式。(一)有一部分企业,资产构成简单,公共积累不多,可能实行合作制。(二)少数大中型骨干集体企业,特别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集团,可能改制为以集体资产为主的规范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三)相当一部分轻工中小型集体企业将按合作制的原则,吸收股份制的形式,改组或组合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用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改革轻工老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并将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将出现股份合作联合企业,并向多种形式的方向发展。一是实行企业间的互相参股,采取控股、持股、投股等方式,逐步形成以优势骨干企业为核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股份合作联营企业集团。二是组建或参加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以行业或产品为龙头的专业性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集团公司,以及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联合体。在实行集团化时,要防止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财被无偿平调,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是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股份合作制不是股份制,也不是股份制的一种形式。一部分外来股份较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可能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合作制经济并非必然向股份制经济发展或过渡,相反,它将以一种独立的公有制经济形式长期存在。

——今后新办的集体企业多数将实行股份合作制。新集体企业是由职工集资入股兴办起来的,产权关系清晰,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的身份清楚,因此,新办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在产权关系的处理和操作上要比老集体企业容易得多。

——一部分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联社),将按股份合作制的办法,向集团化方向发展。

 ——股份合作制是小生产向社会化生产发展,和集体经济联合的一种现实选择。今后将有相当一部分个体、合伙、私营经济在自愿的原则下,以股东的身份按份投股,自聘工人并引导职工入股,逐步实行股份合作制。

——一部分国有小型企业将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小型企业经营机制不活,经济效益较差,股份合作制将是国有小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条有效途径。

第三部分  对轻工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若干问题的探索

几年来轻工集体企业在试行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对许多政策性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有益的探索。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关子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及内涵问题

股份合作制是在改革浪潮中出现的新事物,人们对它有各种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的一种形式,有的认为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的一种形式,也有的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新型的集体企业组织形式,还有的认为股份合作制是由合作制向股份制过渡的形式。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把股份合作制混同股份制。因此,明确股份合作制的内涵,正确认识它的性质,就成为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逐步规范化,保障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引入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形成兼有劳动联合与资金联合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它的基本特征是:(1)在联合形式上,实行劳动联合与资金联合相结合,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2)在产权制度上,实行职工共同所有与职工个人按份所有相结合;(3)在经营制度上,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4)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5)在管理制度上,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又坚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实行民主管理。

股份合作制以合作制为基础,它同股份制有重大区别,其主要区别是:(1)联合的性质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职工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的基础上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则是以资金联合组成的。(2)投资主体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主要是企业的职工,职工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股份制企业则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股东来自各方面的投资者,资产所有者与劳动者往往是分离的。(3)分配制度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股份制企业则是按资分配。(4)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职工是股东,以主人翁身份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股份制企业则实行股权平等,企业职工未必都是股东,职工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二、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结构问题

(一)合理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

合理设置股权是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在股权设置上,对设立联社股、国家股存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

第一,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设置模式应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宜搞一种固定模式。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没有外部投资的,设职工集体股(或叫职工共有股)、职工个人股;有联社或其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的,可以增设联社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有国家直接投资的,可以增设国家股。联社和国家在企业资产中数额少的,也可以不设联社法人股、国家股。劳动群众自筹资金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初始没有集体资产的,可以不设立职工集体股,只设立职工个人股。

第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立普通股、优先股。股东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及股份数额来选择优先股或普通股。

第三,设置职工集体股。这有利于维护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鉴于职工集体股所有权属于企业职工集体共有,为确保职工的投资效益,职工集体股可以部分参加分红;如果企业的经济效益差,也可以不参加分红。

(二)提高职工个人股的比例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劳动者,也是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坚持职工入股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在试点企业中,职工个人股的比例很小。据试点地区反映,职工个人股占企业股金总额一般只有1096左右,最高不到20%,少数企业还不足5%,这样不利于职工主人翁意识的建立和生产积极性的充分调动。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扩大职工个人股的比例,以真正形成“命运共同体”。提高职工个人股比例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增加职工股金的投入,二是把企业职工集体股拿出一部分“量化”到职工个人,也可以将联社股的一部分以分期付款形式转售给职工。

三、关于企业集体积累“量化到人”的问题

为使财产集体所有真正落到实处,体现集体企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相结合,处理好集体企业财产集体所有与职工按份所有的关系,试点企业通常是在发动职工投资入股的同时,将职工历年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划出一部分或全部(少数小企业)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作为分配红利的依据,其资产所有权仍属职工集体所有。

现在,对集体积累“量化到人”、量化多少,从理论到实践都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争议的焦点是“量化”究竟属何种性质的行为?我们认为:

第一,集体企业的集体积累是职工劳动所创造的,其所有权本来就属于他们,因此在保证集体积累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应当可以把其中的一部分,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一部分则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职工个人,作为分红的依据,这在理论上也是说得过去的。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使企业产权趋向明晰化,有利于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二是把企业存量资产与职工个人经济利益直接结合起来,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三是可以调动职工集资入股的积极性,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它不是私分集体财产。

第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后,随着生产的发展也可以提取+部分增量资产分配到职工个人名下,作为职工股金增值,职工对这部分股金原则上不得提取,但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这样做,既可逐年提高职工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企业全部财产中的比例和数额,又可以解决目前试点企业普遍产生的集体股因资产增值比重逐年上升,而个人股因不增值,比重逐年下降的矛盾。

第三,对于严重亏损,濒临倒闭的集体企业,应允许按照《集体企业条例》的规定,清偿各种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照职工在本企业工龄长短、贡献大小等因素一次性分配给全体职工(包括退休职工),职工利用所分得的财产(资金)和新增股金,重新组合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关子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模式问题

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体制和权力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股份构成情况来决定。

企业有外部股份的设立股东(代表)大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表决议案实行一股一票制,与职工(代表)大会分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本企业职工利益,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作为本企业职工集体股的代表,负有对这部分资产的决定权,选派代表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设立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董事组成,作为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设机构。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企业没有外来股份的可以设立股东(代表)大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为一体,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股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股东(代表)大会职权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五、关于联社资产问题

联社成员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合资联营等企业,都涉及到联社资产问题。对这些企业占有的联社资产如何处置,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我们认为,在改组企业中对联社资产的处置,应在坚持以下原则的前提下,由联社与企业具体商定。

(一)要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实际,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联社资产是其与成员企业相联系的纽带,它在发展轻工集体经济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方面集中资金,重点投入,发展了一批新兴行业的企业;另一方面扶持贫困地区和广大穷亏企业发展生产以及培育人才等。同时,联社过去向企业的投入与企业上缴的合作事业基金是很不均等的。根据行业、企业的发展情况不同,有的原来上缴合作事业基金不多,而联社投入不少,有的企业上缴合作事业基金比较多,而联社投入不多,因为互助合作基金是带有互助合作,共同发展的性质,特别是经过几十年的变化,情况比较复杂,因此,要尊重历史,从实际出发,在清理资产,界定产权归属时,宜粗不宜细,要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要保障联社资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联社成员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合资联营企业后,企业占有的联社资产不能支解和流失。联社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可以变成相应的股份,属联社借款的可以转为投资入股;也可继续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还可以定期归还联社。采取哪种办法处置应由联社与企业商定。

第四部分  对轻工企业进一步试行股份合作制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积极试行,大胆实践,正确引导,逐步规范

(一)各级政府应当把试行股份合作制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要求,加强指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集体企业、国有小型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积极鼓励职工和经营者在第二、三产业中投资兴办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论对哪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应积极支持。

(二)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建和发展既要积极大胆,又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不要一哄而起,急于求成。可先在经济基础较好,群众自愿的企业中试行,也可同时选择若干个微利、亏损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的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对股份合作制形式的选择,也不应强求一律,允许作多种模式的探索。

(三)要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存在的产权制度、管理体制、利润分配等方面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规范,使股份合作制经济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合理界定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

(一)认真搞好改组企业的资产清理,界定产权归属,这是搞好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重要基础。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集体企业条例》和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审计或评估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资产关系比较复杂,产权模糊,涉及面广,因此在清资核产过程中,要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正合理,有利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

(二)集体企业在界定产权归属时必须切实保护各个投资主体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既要防止把国家直接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转化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又要防止把集体所有的资产无偿平调。还要切实保护职工个人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各投资主体在资产划分归属时,应按投资比例同比增减。

(三)国家对集体企业减免税、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是国家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在一定时期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它不是债权关系或借贷关系,也不是投资行为而形成的产权关系,所以在集体企业界定产权归属时,应当将这部分资产划为集体资产,归属企业集体资产所有者共有,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得分配给个人。

(四)鉴于国家在轻工集体企业中的直接投资数额极少(全国平均约占企业总资产的1%),在清理资产中界定为国有资产部分,数额不大的,可以允许作为借贷关系处理;资产数额大的,也可以作为股份处理。

(五)在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发动职工投资入股的同时,继续试验把企业集体积累的一部分“量化”到职工个人,作为分红依据,其资产所有权仍属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增量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的,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不得随意提取。

三、正确处理企业收益分配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分配应当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2)遵循积累优先的原则,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3)遵循公平原则,权益平等,同股同利;(4)遵循风险共担原则,盈利共享,亏损共担;(5)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分配多少必须与企业的经挤效益挂钩。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资形式、分配方式应当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

(三)企业依法缴纳税费后,税后利润的分配,先提取不低于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其余各项基金(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分红基金等)提取的比例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设立优先股的,税后利润分配可增设优先股股红;企业没有外部股份的,税后利润分配也可增设职工积累基金。职工积累基金可以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贡献、责任等因素转增职工个人股,参与下年度分配。

(四)职工红利分配。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初建阶段,职工投资股在一定年限内可以实行既计息又分红,也可以实行不计息只分红,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选择。

四、鼓励国有小型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

国有小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是实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的一条有效途径。国有小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将其国有资产一部分作为国家股,一部分出租给职工,并组织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国家股与职工个人股一起构成总股份,实行股权平等,同股同利;也可以不设国家股,将这部分国有资产租赁或借贷给企业集体经营,由企业上缴租金或资金占用费,企业以股份合作制的办法经营。还可以将国有资产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出售给企业职工,由职工自己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合股经营。

五、积极为试行股份合作制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一)在税收政策上,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

(1)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继续执行改组前的有关减免税收等规定。

(2)对微利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在实行统一所得税时,要规定适当的免征点和减征办法。

(3)对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现有新办企业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

(4)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投资股允许在一定年限内按相当于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股息,计入企业财务费用。

(5)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个人年终所得股金红利,允许计入全年月平均收入之中,月平均超过征税标准的,依法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在财政上,给股份合作制企业予以支持,如允许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基金,以弥补企业坏帐等。

(三)采取特殊的政策,鼓励微利、亏损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1)对企业的历史欠帐,实行期限性的挂帐停息;(2)在贷款上给予低息优惠;(3)在税务上视同新办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4)对长期亏损、濒临受到倒闭企业,应允许企业在吸收职工现金入股的同时,将企业存量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量化”给职工个人,组成基本上都是职工个人入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或通过拍卖、解体等形式,以股份合作形式重新组合;(5)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提留公积金。

(四)政府部门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真正落实企业自主权。轻工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后,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把企业的各项自主权切实还给企业,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减轻企业负担,努力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机制搞得更加灵活。

(五)要简化改组企业的审批登记手续。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由主管部门审批,报有关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只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不必要求重新注册登记。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制订符合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企业实际情况的登记管理办法,并对现有的不适应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企业发展的文件条款作适当的修改。

六、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订股份合作制《条例》或试行办法

为了使股份合作制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促进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建议国家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各地区、各部门已分别制定有关条例、办法的基础上,抓紧制订股份合作制条例或试行办法,对一些带方向性、普遍性的原则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课题组组长  凌晋良

课题组副组长  邢逸初、冯丽栾

课题组组员  刘刚、俞官潮、吴法俊

执笔人  凌晋良、冯丽栾

我国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现状、趋势、问题及建议
发行时间:1993-10-20
网站编辑: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研究课题组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研究报告

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研究

——我国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现状、趋势、问题及建议

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研究课题组

第一部分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现状

一、股份合作制是转换集体企业机制的新探索

轻工集体企业大多数是在五十年代合作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老集体企业。这些企业起初由手工业合作社社员自愿组合,普遍交纳股金,工具折价入股,既实行劳动分红制度,又实行股金分红制度,较好的体现了劳动者和劳动资料的结合、公共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结合。这种集资联合的合作制对引导个体手工业劳动者走合作化道路,促进手工业生产的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以后由于受“左”的影响,这些适合手工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制度和组织形式很快就“升级过渡”“割资本主义尾巴”,被取消劳动者入股分红的苏联模式集体所有制所代替。长期以来,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模糊,处于“资产都姓公,主人两手空”,淡化了职工主人翁意识,削弱了他们对企业发展的关切度,严重挫伤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集体企业变成了“二国营”,失去了灵活经营的机制;堵塞了企业扩大集资的渠道,削弱了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功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积极探索集体企业发展与改革的有效途径。辽宁的沈阳,江苏的盐城,福建的南平、诏安等地,在原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形式,试行股份合作制,使集体企业的经营机制明显出现转机,为此,不少地区纷纷仿效试行。后来由于对股份合作制的认识不一,姓“资”姓“社”问题的疑虑和争议困扰着人们的思想,试点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也都较差,试点工作受到挫折,真正坚持下来的只是个别企业。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以来,在深化企业改革的新形势下,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引起了各地政府和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重视,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多次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中小型调研座谈会,举办了多期股份合作制的研讨培训班,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探讨试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积极进行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和轻工业部以及上海、福建、江西、安徽、河南、广西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股份合作制的试行办法或暂行规定,并加强了对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领导,把试点工作推向了新阶段。

目前,试行工作正在逐步地展开。据对山西、辽宁、吉林、河南、湖南、四川、甘肃、陕西、青海、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安徽等16个省、市的调查统计,已经试行股份合作制的轻工集体企业约1000家,占上述省、市轻工集体企业总数32900家的3%左右。据分析,  目前全国轻工系统推行股份合作制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少数地区行动比较快,试点面已达5%左右的,主要是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区有的市、县如江苏省盐城市城区、福建省南平市及诏安县,已普遍推行股份合作制。二是为数众多的省、市、自治区,在轻工集体企业中开始试点,试点面在1%左右。三是少数省、自治区,在轻工集体企业中,还没有进行试点。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形式和做法

(一)试点企业的基本形式和类型

试点企业的设立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改组设立,就是对原来的集体企业,经过资产清理、评估、确认产权、划分股份、设置股权,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组合设立,就是劳动群众自愿组合,以资金或实物、技术等折合股金入股,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企业共同遵循以下一些原则:劳动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份形式投入,财产集体共有与按份所有相结合,实行集体占有,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

试点企业大体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按股金的不同来源和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全员入股型,即企业内部职工人人入股,既是股东又是职工,企业通过清资核产,划分归属,把企业历年公共积累设集体股,吸收职工投资入股为职工个人股,这类企业没有外部资金投入。有社会入股型,即股金主要来自企业及职工,同时也吸收一部分企业外股金,由于它在企业股金总额中不占主导地位,这些股东不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只在年终领取红利。

此外,还有股份联合经营型,即由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的股份为主组成联合经营。

(二)股份合作制试行工作的主要做法

企业试行工作大致程序和主要做法是(1)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组织干部和职工学习讨论,明确试行股份合作制的目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并进行清产核资。(2)制定章程,确定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3)组织职工入股,并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设置股权。企业没有外部投资的,设职工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有联社、其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的,增设联社股、法人股;有国家投资的设国家股。对国家减免税及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暂划归企业集体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据调查,试点企业股份结构和比例大体是;职工集体股约占60%~70%,联社约占20%~30%,职工个人股约占10%,社会法人股约占5%,国家股约占1%。(4)根据股份构成确定企业的管理体制,有的建立股东会,有的建立职代会,还有的实行职代会与股代会两会合一的体制,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5)确定企业收益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并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三、试行工作取得的初步效果

通过推行股份合作制,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激发了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生产,保障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江苏盐城市城区自1986年开始试点,到1992年固定资产原值从1605万元增加到5075万元,年递增率达22%;自有流动资金从449万元增加到1284万元,递增率达18%;利税总额从659万元增加到1905万元,递增20%;实现利润从227万元增加到486万元,递增13%;人均年收入由805元上升到1801元,递增14%。上海市二轻系统1992年试行股份合作制的五家企业,同上年相比,产值增长71.6%,销售收入增长65.6%,税利总额增长26%,其中利润增长9.7%。股份合作制搞得比较早的福建省诏安县,1992年与试行前的1983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761.1%,税利增长566.3%,使一大批穷亏企业起死回生。

目前,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1)在新形势下对股份合作制重要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有的对股份合作制缺乏了解和研究,把它与股份制混同起来,姓“资”姓“社”的疑虑没有很好解决,有的甚至把股份合作制视作合伙、私营经济;有的对试行工作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试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2.缺乏对试行工作进行宏观指导、鼓励、支持的配套政策和法规,如试点企业的法律地位,产权制度改革、税收、工商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都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影响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使一些地方的试行工作出现了停顿,有的甚至中途夭折。

第二部分  股份合作制的重要意义及其发展趋势

一、股份合作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恢复集体经济本质特征,彻底摆脱“二国营”模式。股份合作制按照合作制原则,吸收股份制形式,实行劳动联合与资金联合,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好形式。它具有产权明晰、利益直接、机制灵活、适应范围广的特点,适应现阶段我国大多数集体企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因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明晰产权,有效地维护集体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轻工集体企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公共积累,这是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基础,但集体企业长期以来财产关系复杂,产权模糊,企业公共积累属谁,既不能作为无主财产交给国家,也不能无偿平调,更不能分光吃净。因此,必须解决集体资产的归属问题。股份合作制是通过以股份形式,组织职工入股,界定产权,实现企业财产集体共有与职工个人按份所有相结合,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但在名义上,而且在利益上得到体现和落实,从而有效地维护集体、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正如职工们所说:“联产承包,农民联产联心;股份合作经营,我们入股入心,有奔头,有干头,有劲头。”

(三)有效地保障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和不断增值。实行股份合作制,把股份制的产权明晰,追求经济效益和合作制的追求共同利益两者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的职工群体,构筑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社会和职工的三元经济利益体,在利益主体的相互制约下,保持企业行为的协调和平衡,保护企业的集体财产及其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地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企业的自主能力。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它的风险机制、利益机制和约束机制,促使每个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必须竭尽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推动企业内部的各项配套改革,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同时,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二、发展趋势

——相当一部分轻工集体企业将实行股份合作制。轻工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重点是改革企业的产权制度,转换经营机制,从根本上转变“二国营”的模式。为此,可供选择的有三种经济形式。(一)有一部分企业,资产构成简单,公共积累不多,可能实行合作制。(二)少数大中型骨干集体企业,特别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集团,可能改制为以集体资产为主的规范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三)相当一部分轻工中小型集体企业将按合作制的原则,吸收股份制的形式,改组或组合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用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改革轻工老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并将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将出现股份合作联合企业,并向多种形式的方向发展。一是实行企业间的互相参股,采取控股、持股、投股等方式,逐步形成以优势骨干企业为核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股份合作联营企业集团。二是组建或参加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以行业或产品为龙头的专业性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集团公司,以及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联合体。在实行集团化时,要防止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财被无偿平调,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是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股份合作制不是股份制,也不是股份制的一种形式。一部分外来股份较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可能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合作制经济并非必然向股份制经济发展或过渡,相反,它将以一种独立的公有制经济形式长期存在。

——今后新办的集体企业多数将实行股份合作制。新集体企业是由职工集资入股兴办起来的,产权关系清晰,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的身份清楚,因此,新办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在产权关系的处理和操作上要比老集体企业容易得多。

——一部分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联社),将按股份合作制的办法,向集团化方向发展。

 ——股份合作制是小生产向社会化生产发展,和集体经济联合的一种现实选择。今后将有相当一部分个体、合伙、私营经济在自愿的原则下,以股东的身份按份投股,自聘工人并引导职工入股,逐步实行股份合作制。

——一部分国有小型企业将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小型企业经营机制不活,经济效益较差,股份合作制将是国有小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条有效途径。

第三部分  对轻工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若干问题的探索

几年来轻工集体企业在试行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对许多政策性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有益的探索。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关子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及内涵问题

股份合作制是在改革浪潮中出现的新事物,人们对它有各种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的一种形式,有的认为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的一种形式,也有的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新型的集体企业组织形式,还有的认为股份合作制是由合作制向股份制过渡的形式。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把股份合作制混同股份制。因此,明确股份合作制的内涵,正确认识它的性质,就成为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逐步规范化,保障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引入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形成兼有劳动联合与资金联合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它的基本特征是:(1)在联合形式上,实行劳动联合与资金联合相结合,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2)在产权制度上,实行职工共同所有与职工个人按份所有相结合;(3)在经营制度上,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4)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5)在管理制度上,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又坚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实行民主管理。

股份合作制以合作制为基础,它同股份制有重大区别,其主要区别是:(1)联合的性质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职工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的基础上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则是以资金联合组成的。(2)投资主体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主要是企业的职工,职工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股份制企业则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股东来自各方面的投资者,资产所有者与劳动者往往是分离的。(3)分配制度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股份制企业则是按资分配。(4)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职工是股东,以主人翁身份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股份制企业则实行股权平等,企业职工未必都是股东,职工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二、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结构问题

(一)合理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

合理设置股权是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在股权设置上,对设立联社股、国家股存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

第一,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设置模式应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宜搞一种固定模式。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没有外部投资的,设职工集体股(或叫职工共有股)、职工个人股;有联社或其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的,可以增设联社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有国家直接投资的,可以增设国家股。联社和国家在企业资产中数额少的,也可以不设联社法人股、国家股。劳动群众自筹资金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初始没有集体资产的,可以不设立职工集体股,只设立职工个人股。

第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立普通股、优先股。股东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及股份数额来选择优先股或普通股。

第三,设置职工集体股。这有利于维护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鉴于职工集体股所有权属于企业职工集体共有,为确保职工的投资效益,职工集体股可以部分参加分红;如果企业的经济效益差,也可以不参加分红。

(二)提高职工个人股的比例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劳动者,也是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坚持职工入股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在试点企业中,职工个人股的比例很小。据试点地区反映,职工个人股占企业股金总额一般只有1096左右,最高不到20%,少数企业还不足5%,这样不利于职工主人翁意识的建立和生产积极性的充分调动。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扩大职工个人股的比例,以真正形成“命运共同体”。提高职工个人股比例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增加职工股金的投入,二是把企业职工集体股拿出一部分“量化”到职工个人,也可以将联社股的一部分以分期付款形式转售给职工。

三、关于企业集体积累“量化到人”的问题

为使财产集体所有真正落到实处,体现集体企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相结合,处理好集体企业财产集体所有与职工按份所有的关系,试点企业通常是在发动职工投资入股的同时,将职工历年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划出一部分或全部(少数小企业)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作为分配红利的依据,其资产所有权仍属职工集体所有。

现在,对集体积累“量化到人”、量化多少,从理论到实践都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争议的焦点是“量化”究竟属何种性质的行为?我们认为:

第一,集体企业的集体积累是职工劳动所创造的,其所有权本来就属于他们,因此在保证集体积累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应当可以把其中的一部分,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一部分则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职工个人,作为分红的依据,这在理论上也是说得过去的。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使企业产权趋向明晰化,有利于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二是把企业存量资产与职工个人经济利益直接结合起来,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三是可以调动职工集资入股的积极性,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它不是私分集体财产。

第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后,随着生产的发展也可以提取+部分增量资产分配到职工个人名下,作为职工股金增值,职工对这部分股金原则上不得提取,但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这样做,既可逐年提高职工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企业全部财产中的比例和数额,又可以解决目前试点企业普遍产生的集体股因资产增值比重逐年上升,而个人股因不增值,比重逐年下降的矛盾。

第三,对于严重亏损,濒临倒闭的集体企业,应允许按照《集体企业条例》的规定,清偿各种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照职工在本企业工龄长短、贡献大小等因素一次性分配给全体职工(包括退休职工),职工利用所分得的财产(资金)和新增股金,重新组合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关子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模式问题

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体制和权力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股份构成情况来决定。

企业有外部股份的设立股东(代表)大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表决议案实行一股一票制,与职工(代表)大会分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本企业职工利益,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作为本企业职工集体股的代表,负有对这部分资产的决定权,选派代表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设立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董事组成,作为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设机构。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企业没有外来股份的可以设立股东(代表)大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为一体,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股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股东(代表)大会职权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五、关于联社资产问题

联社成员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合资联营等企业,都涉及到联社资产问题。对这些企业占有的联社资产如何处置,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我们认为,在改组企业中对联社资产的处置,应在坚持以下原则的前提下,由联社与企业具体商定。

(一)要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实际,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联社资产是其与成员企业相联系的纽带,它在发展轻工集体经济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方面集中资金,重点投入,发展了一批新兴行业的企业;另一方面扶持贫困地区和广大穷亏企业发展生产以及培育人才等。同时,联社过去向企业的投入与企业上缴的合作事业基金是很不均等的。根据行业、企业的发展情况不同,有的原来上缴合作事业基金不多,而联社投入不少,有的企业上缴合作事业基金比较多,而联社投入不多,因为互助合作基金是带有互助合作,共同发展的性质,特别是经过几十年的变化,情况比较复杂,因此,要尊重历史,从实际出发,在清理资产,界定产权归属时,宜粗不宜细,要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要保障联社资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联社成员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合资联营企业后,企业占有的联社资产不能支解和流失。联社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可以变成相应的股份,属联社借款的可以转为投资入股;也可继续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还可以定期归还联社。采取哪种办法处置应由联社与企业商定。

第四部分  对轻工企业进一步试行股份合作制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积极试行,大胆实践,正确引导,逐步规范

(一)各级政府应当把试行股份合作制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要求,加强指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集体企业、国有小型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积极鼓励职工和经营者在第二、三产业中投资兴办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论对哪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应积极支持。

(二)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建和发展既要积极大胆,又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不要一哄而起,急于求成。可先在经济基础较好,群众自愿的企业中试行,也可同时选择若干个微利、亏损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的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对股份合作制形式的选择,也不应强求一律,允许作多种模式的探索。

(三)要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存在的产权制度、管理体制、利润分配等方面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规范,使股份合作制经济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合理界定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

(一)认真搞好改组企业的资产清理,界定产权归属,这是搞好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重要基础。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集体企业条例》和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审计或评估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资产关系比较复杂,产权模糊,涉及面广,因此在清资核产过程中,要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正合理,有利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

(二)集体企业在界定产权归属时必须切实保护各个投资主体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既要防止把国家直接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转化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又要防止把集体所有的资产无偿平调。还要切实保护职工个人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各投资主体在资产划分归属时,应按投资比例同比增减。

(三)国家对集体企业减免税、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是国家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在一定时期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它不是债权关系或借贷关系,也不是投资行为而形成的产权关系,所以在集体企业界定产权归属时,应当将这部分资产划为集体资产,归属企业集体资产所有者共有,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得分配给个人。

(四)鉴于国家在轻工集体企业中的直接投资数额极少(全国平均约占企业总资产的1%),在清理资产中界定为国有资产部分,数额不大的,可以允许作为借贷关系处理;资产数额大的,也可以作为股份处理。

(五)在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发动职工投资入股的同时,继续试验把企业集体积累的一部分“量化”到职工个人,作为分红依据,其资产所有权仍属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增量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的,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不得随意提取。

三、正确处理企业收益分配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分配应当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2)遵循积累优先的原则,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3)遵循公平原则,权益平等,同股同利;(4)遵循风险共担原则,盈利共享,亏损共担;(5)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分配多少必须与企业的经挤效益挂钩。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资形式、分配方式应当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

(三)企业依法缴纳税费后,税后利润的分配,先提取不低于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其余各项基金(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分红基金等)提取的比例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设立优先股的,税后利润分配可增设优先股股红;企业没有外部股份的,税后利润分配也可增设职工积累基金。职工积累基金可以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贡献、责任等因素转增职工个人股,参与下年度分配。

(四)职工红利分配。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初建阶段,职工投资股在一定年限内可以实行既计息又分红,也可以实行不计息只分红,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选择。

四、鼓励国有小型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

国有小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是实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的一条有效途径。国有小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将其国有资产一部分作为国家股,一部分出租给职工,并组织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国家股与职工个人股一起构成总股份,实行股权平等,同股同利;也可以不设国家股,将这部分国有资产租赁或借贷给企业集体经营,由企业上缴租金或资金占用费,企业以股份合作制的办法经营。还可以将国有资产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出售给企业职工,由职工自己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合股经营。

五、积极为试行股份合作制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一)在税收政策上,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

(1)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继续执行改组前的有关减免税收等规定。

(2)对微利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在实行统一所得税时,要规定适当的免征点和减征办法。

(3)对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现有新办企业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

(4)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投资股允许在一定年限内按相当于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股息,计入企业财务费用。

(5)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个人年终所得股金红利,允许计入全年月平均收入之中,月平均超过征税标准的,依法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在财政上,给股份合作制企业予以支持,如允许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基金,以弥补企业坏帐等。

(三)采取特殊的政策,鼓励微利、亏损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1)对企业的历史欠帐,实行期限性的挂帐停息;(2)在贷款上给予低息优惠;(3)在税务上视同新办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4)对长期亏损、濒临受到倒闭企业,应允许企业在吸收职工现金入股的同时,将企业存量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量化”给职工个人,组成基本上都是职工个人入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或通过拍卖、解体等形式,以股份合作形式重新组合;(5)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提留公积金。

(四)政府部门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真正落实企业自主权。轻工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后,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把企业的各项自主权切实还给企业,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减轻企业负担,努力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机制搞得更加灵活。

(五)要简化改组企业的审批登记手续。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由主管部门审批,报有关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只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不必要求重新注册登记。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制订符合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企业实际情况的登记管理办法,并对现有的不适应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企业发展的文件条款作适当的修改。

六、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订股份合作制《条例》或试行办法

为了使股份合作制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促进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建议国家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各地区、各部门已分别制定有关条例、办法的基础上,抓紧制订股份合作制条例或试行办法,对一些带方向性、普遍性的原则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课题组组长  凌晋良

课题组副组长  邢逸初、冯丽栾

课题组组员  刘刚、俞官潮、吴法俊

执笔人  凌晋良、冯丽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