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信息】
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有新规定
据权威人士透露:从1990年7月1日起,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
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8元。在提高的23元中已考虑到近期内调整物价的因素。各单位对
征地养老人员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低于98元的,凡有承受能力的单位,可逐步调整到98元。
市属单位和县属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低于75元的,应先提高到75元,然后
再根据征地养老单位的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到98元。
这位权威人士指出,征地养老人员不同于各单位的退休,退职职工。今后凡本市全民或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按市有关规定的各种补贴,征地养老人员不宜参
照。少数单位已每月发给征地养老人员8元生活补贴,应即停发。今后受到物价变动时,将
在适当时机考虑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金吉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