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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企业减免税金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的看法
发行时间:1991-02-20
网站编辑:肖维湘
来源:研究所

对集体企业减免税金和税前还贷所形成

的资产归属问题的看法

肖维湘

    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经济采取鼓励、扶持、帮助其发展的政策。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关干城镇集休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8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集休所有制经济的领导.有关业务部门应扶持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切实负责地抓起来。要把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给予积极指导。在原材料、货源、场地、信贷、价格、税收等问题上,主管业务部门要积极提出有利于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意见和政策措施。”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1980年以来,国家财税和银行等部门对新办集休企业,老、少、边、穷地区集体企业和部份困难的集体企业采取了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的照顾;为鼓励集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体企业.实行税前还贷(1984年以后改为税前还贷60%,税后还贷40%),这些政策措

施,对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既发展壮大了集休经济,也使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

    以轻工集体经济为例,从1981年至1989年,产值由1980年的331.6亿元,到1989年增加到839.3亿元,增长153.7%,平均每年递增10.9%.利税总额由1980年的39.6亿元增加到1989年的84.9亿元,增长114.6%,平均每年递增8.9%,其中上交国家税金由1980年的26.1亿元,到1989年增加到59.8亿元,增长129.2%,平均每年递增9.7%。从1981年至1989年轻工集体企业税前归还贷款80.5亿元,在这一时少交所得税38.4亿元,而同期由于生产的发展,产品销售税增加130亿元,上交能源交通基金4.8亿元,调节基金1.2亿元,两项相抵,国家增收96.4亿元,这些数字说明,国家对集体企业采取减免部份税金及实行税前还贷的扶持政策,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

    在企业深化改革中,提出了清理资产、划分产权归属,这是十分必要的。对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都应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产权归属,这是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据了解。对集体企业减免税金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有关部门提出,国家为了增加企业的发展能力,以各种减免税形式将部分资金留给企业.包括地方政府减免税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为集体企业进行担保的借款等所形成的资产,都属于国家在这些单位的投资,国家享有其所有权。对这一问题,前一段在理论界、政策研究那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是有不同看法的。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问题,将对集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现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集体企业减免部分税金,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政策,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集体企业采取的鼓励和扶持其发展的政策,它同“加速折旧”之类税收优惠相类似,其性质和国家投资、拨款完全不同。集体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不应作为国有资产。国家对集体企业不投资,主要是在政策上给以照顾和扶持。李鹏总理在今年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还提出:“对城镇集体企业要加以引导和扶植,促进它们健康发展。”如果把扶持政策都视同投资,实际是收回国家已实行的优惠政策。这样在政策上的反复是不应该的,必将引起对其它经济成分的欢策上的连锁反应,如国家对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以及合资企业都有扶持和优惠政策.是否这些企业由于享受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都作为国有资产?这同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现行政策是不符的,必将在社会上造成思想混乱。

    二、税前还贷是前几年国家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而采取的一种优惠政策,多是由主管部门或联社承担风险进行担保,这种利用借款进行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在还本付息后应作为借款主体所有。即借款主体是集体企业,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应归企业集体所有;借款主体

是联社投资的企业或者联社资产占有一定比例的集体企业,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归联社所有,或者按联社和企业各自资产的比重,分别划归联社和企业所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目前桩工业部门和联社多是政社合一的体制,政府主管部门担保.实际是不承担经济责

任的,实质是联社进行经济担保。因此轻工集体企业向银行借款均属借贷关系,不属“以全民所有制单位名义贷款或担保借入资金投资”,不应作为国有资产。这样处理比较符合实际,也符合国家对集体企业采取扶持的政策.

    三、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扶持,也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当前城镇集体经济面临严峻的形势.生产回升,经济效益仍在扮坡,亏损企业猛增。以轻工集体企业为例,今年8月统计,亏损企业占集体总数的29.s%,年利润在5万元以下的微利企业加上亏损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70%以上。穷亏企业的数量之大、范围之广,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以目前同1985年相比,轻工集体企业亏损户由3,040个发展到10,357个,比1985年净增2.4格,亏损企业面从占企业总数的8,25%上升到29.5%.亏损金额由1,05亿上升到10.32亿元,净增9倍。前几年只是少数传统行业、生产小商品的企业亏损户居多,目前已扩展到家用电器,塑料制品、包装装潢等新兴行业,有的地区是全行业全系统亏损。其它的城镇集休企业面临的困难也大体是这种情况。因此.在当前对集体经挤的政策宜以稳定为主,更要注意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不宜在生产关系上再搞“升级”或变相“过渡”,不要因为界定产权引起社会和生产的波动。历虫的经验教训值得注意。如果把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照顾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粉待,势必把集体企业一部分资产划归国有,形成新的过渡,对城镇集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极为不利。

    四、个人认为,应根据党的十三属五中全会精神,谨慎妥善处理集体企业有关资产问题。由于我国管理体制多变带来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变动频繁,集体企业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如轻工集体企业的资产,有企业的自身积累,有联社投入,有职工入股,有由集体转全民后来又调整为集体企业,还有少数企业有国家的投资等等,应区别不同情况.在理清资产来源及资金利润流向后确认其资产的归属。在制订界定产权政策及法规时,应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论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及有关政策为准绳。在界定国有资产产权时,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侵犯其它经济成分资产享有者的合法权益。要使制订的政策和法规.有利于巩固和发展两种公有制经济,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作者为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办公室主任、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秘书长)

对集体企业减免税金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的看法
发行时间:1991-02-20
网站编辑:肖维湘
  
来源:研究所

对集体企业减免税金和税前还贷所形成

的资产归属问题的看法

肖维湘

    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经济采取鼓励、扶持、帮助其发展的政策。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关干城镇集休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8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集休所有制经济的领导.有关业务部门应扶持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切实负责地抓起来。要把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给予积极指导。在原材料、货源、场地、信贷、价格、税收等问题上,主管业务部门要积极提出有利于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意见和政策措施。”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1980年以来,国家财税和银行等部门对新办集休企业,老、少、边、穷地区集体企业和部份困难的集体企业采取了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的照顾;为鼓励集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体企业.实行税前还贷(1984年以后改为税前还贷60%,税后还贷40%),这些政策措

施,对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既发展壮大了集休经济,也使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

    以轻工集体经济为例,从1981年至1989年,产值由1980年的331.6亿元,到1989年增加到839.3亿元,增长153.7%,平均每年递增10.9%.利税总额由1980年的39.6亿元增加到1989年的84.9亿元,增长114.6%,平均每年递增8.9%,其中上交国家税金由1980年的26.1亿元,到1989年增加到59.8亿元,增长129.2%,平均每年递增9.7%。从1981年至1989年轻工集体企业税前归还贷款80.5亿元,在这一时少交所得税38.4亿元,而同期由于生产的发展,产品销售税增加130亿元,上交能源交通基金4.8亿元,调节基金1.2亿元,两项相抵,国家增收96.4亿元,这些数字说明,国家对集体企业采取减免部份税金及实行税前还贷的扶持政策,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

    在企业深化改革中,提出了清理资产、划分产权归属,这是十分必要的。对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都应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产权归属,这是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据了解。对集体企业减免税金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有关部门提出,国家为了增加企业的发展能力,以各种减免税形式将部分资金留给企业.包括地方政府减免税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为集体企业进行担保的借款等所形成的资产,都属于国家在这些单位的投资,国家享有其所有权。对这一问题,前一段在理论界、政策研究那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是有不同看法的。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问题,将对集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现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集体企业减免部分税金,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政策,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集体企业采取的鼓励和扶持其发展的政策,它同“加速折旧”之类税收优惠相类似,其性质和国家投资、拨款完全不同。集体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不应作为国有资产。国家对集体企业不投资,主要是在政策上给以照顾和扶持。李鹏总理在今年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还提出:“对城镇集体企业要加以引导和扶植,促进它们健康发展。”如果把扶持政策都视同投资,实际是收回国家已实行的优惠政策。这样在政策上的反复是不应该的,必将引起对其它经济成分的欢策上的连锁反应,如国家对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以及合资企业都有扶持和优惠政策.是否这些企业由于享受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都作为国有资产?这同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现行政策是不符的,必将在社会上造成思想混乱。

    二、税前还贷是前几年国家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而采取的一种优惠政策,多是由主管部门或联社承担风险进行担保,这种利用借款进行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在还本付息后应作为借款主体所有。即借款主体是集体企业,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应归企业集体所有;借款主体

是联社投资的企业或者联社资产占有一定比例的集体企业,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归联社所有,或者按联社和企业各自资产的比重,分别划归联社和企业所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目前桩工业部门和联社多是政社合一的体制,政府主管部门担保.实际是不承担经济责

任的,实质是联社进行经济担保。因此轻工集体企业向银行借款均属借贷关系,不属“以全民所有制单位名义贷款或担保借入资金投资”,不应作为国有资产。这样处理比较符合实际,也符合国家对集体企业采取扶持的政策.

    三、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扶持,也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当前城镇集体经济面临严峻的形势.生产回升,经济效益仍在扮坡,亏损企业猛增。以轻工集体企业为例,今年8月统计,亏损企业占集体总数的29.s%,年利润在5万元以下的微利企业加上亏损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70%以上。穷亏企业的数量之大、范围之广,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以目前同1985年相比,轻工集体企业亏损户由3,040个发展到10,357个,比1985年净增2.4格,亏损企业面从占企业总数的8,25%上升到29.5%.亏损金额由1,05亿上升到10.32亿元,净增9倍。前几年只是少数传统行业、生产小商品的企业亏损户居多,目前已扩展到家用电器,塑料制品、包装装潢等新兴行业,有的地区是全行业全系统亏损。其它的城镇集休企业面临的困难也大体是这种情况。因此.在当前对集体经挤的政策宜以稳定为主,更要注意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不宜在生产关系上再搞“升级”或变相“过渡”,不要因为界定产权引起社会和生产的波动。历虫的经验教训值得注意。如果把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照顾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粉待,势必把集体企业一部分资产划归国有,形成新的过渡,对城镇集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极为不利。

    四、个人认为,应根据党的十三属五中全会精神,谨慎妥善处理集体企业有关资产问题。由于我国管理体制多变带来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变动频繁,集体企业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如轻工集体企业的资产,有企业的自身积累,有联社投入,有职工入股,有由集体转全民后来又调整为集体企业,还有少数企业有国家的投资等等,应区别不同情况.在理清资产来源及资金利润流向后确认其资产的归属。在制订界定产权政策及法规时,应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论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及有关政策为准绳。在界定国有资产产权时,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侵犯其它经济成分资产享有者的合法权益。要使制订的政策和法规.有利于巩固和发展两种公有制经济,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作者为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办公室主任、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