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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联社改革
发行时间:1989-08-20
网站编辑:孙国昌 曹治元
来源:研究所

浅谈联社改革

孙国昌  曹治元

    近年来,我国务类合作经济,集体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上级管理部门对他们的管理办法还没有脱离“官办‘的模式,行政干预过多,故集体企业与全民企业相比后劲不足,与乡镇企业相比缺乏活力。造成这种局面,除了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外,联社同政府管理机构合署办公、政社合一的体制是一个重要因素。它抹杀了联社的性质,削弱了联社的作用。在深化改革中,各级联社必须加快自身改革的步伐,尽快改变政社不分、有名无实的局面.联社是一个群众性的民间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有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和处理债权债务的能力,是党和政府与集体企业、广大职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集体企业和广大集体职工的“代言人’,它代表和维护各集体企业的经济利益。政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它不能代替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联社和政府管理机构有本质的区别,有不同的职能,不能划等号,更不能把联社变为政府管理机构的附属物。 

    为了把联社真正建设成为集体工业企业服务的群众性的联合经济组织,各级联社进行丁一系列改革,取得了不少的经验和教训。一些省市已把联社办事机构与政府管理部门分开,为进一步实行政社分开作好了准备,一些省市已经拟定了政社分开,转变职能,扩大成员单位的范围,加强联社工作的改革方案,也有的联社设想在原来“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基础上,建立‘联合总公司”,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体制.

    我们认为:政社分开是联社改革的关键所在,要转变职能,加强联社工作,不宜采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的体制。政府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集体经济政策,搞好管理规划,计划啪协调,检查,督促集体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行政手段和经济立法来促进集体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而联合经济组织的首要职能是维护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证资财、机构、队伍的“三稳定’,在国家法律和国家计划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发展生产。把两个不同性质的机构混在一起合署办公,容易造成政企不分,把经济组织变成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同时也削弱了国家管理机构的职能.因此,城镇集体工业管理机构尽快与同级政府管理机构分家,职能要明确,人员要分开,办公要分署。

    政社分开后,宜按行业归口管生产。联社集体企业涉及到大部分物质生产部门和服务业,各行各业在生产经营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同行业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必然联系。因此,集体企业应根据“产品归口,纳入计划,企业隶属关系不变”的原则,按行业统一归口.管理生产,以促进生产的发展。

    政社分开后,联社的主要职能是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和要求,维护集体所有制经济权益。同时指导,协调、管理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和技术业务等。至于联社办成经济实体后可能出现的干预企业自主权、平调集体企业资产等弊端,可以通过清理资产、划分归属,理顺联社同成员企业的关系,实行股金合作制等来避免和解决。

    政社分开后,联社要按照自己的章程和特点,有责有权地独立开展社务业务活动,在目前阶段,各级联社宜首先确定相应编制,建立办公室、资财管理部、调研咨询部等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和各种经营服务机构,也可兴办‘些集团公司,积极利用联社现有的经济基础、物质条件和设施,为基层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及社会福利等多方面的服务。

    政社分开后,我们还必须正确把握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通过清产划权、理顺关系后,会存在“企业集体所有,企业经营”、‘联社集体所有、企业经营”、“联社集体所有,联社经营”等各种经营方式。‘企业集体所有,企业经营”与联社集体所有,联社经营”这两种方式中,产权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不存在所有者主体缺位问题,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不能分离,只能统一,“联社集体所有,企业经营”方式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是不统一的,所有权为联社集体所有,经营权应由联社下放给经营企业,使企业能独立地根据市场需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政府管理部门应将一切经营管理自主权全部归还给联社和集体企业。

    政社分开后,为了实现经营自主权,各级联社和集体企业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特别在干部任免上,不能象政府管理机构那样由上级委任,必须实行民主选举制,废除干部终身制,联社应按章民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和监事,企业集体所有的厂长、经理,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委托联社招标聘任,联社集体所有的厂长,经理,可由联社聘任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政社分开后,为了充分发挥集体企业的优势,联社应该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合理的、适应集体经济特点的工资,奖励、分红制度,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集体企业内部采用何种工资形式应由各企业自选,宜实行“除本分成’的分配办法,同时改固定工资为浮动工资,工资总额放开,免征企业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改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除劳动分红外,还应恢复集体企业入股分红制度,股金分红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由联社理事会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的前提下讨论决定,兼顾职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将职工个人收入与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个人劳动贡献直接结合起来。

    政企分开后,首先党和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积极支持联社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不能包办代替,要名符其实地将经营自主权还给联社和集体企业,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有些地区政社分开后,绝大部分应由联社开展工作,仍由政府管理部门办理,使联社有名无实,形同虚设,这是在今后的联社发展改革中应当引以为戒的。

    再次,要解决好集体经济的有关政策问题,特别是税收,信贷和分配问题,国家对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一样课税征费,但集体企业却不能和国营企业一样获得国家投资等各种优惠待遇,现在集体企业税负过重,无法靠积累扩大再生产,严重影响了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应制定放宽搞活的政策,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创造在同等条件下的竞争环境。

    另外,应尽快制定《集体企业法,。以保护集体企业经济上的独立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分配上的自主性,使集体经济有法可依,依法改革,依法发展。

    就各级地方联社改革而言,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改革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总社应加快自身的改革,独立自主地开展社务活动,积极发挥总社对各级联社的“指导,服务,协调,维护和咨询对话”作用,为各级联社改革作出榜样,推进全国各级联社的改革.

    (作者工作单位:松江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浅谈联社改革
发行时间:1989-08-20
网站编辑:孙国昌 曹治元
  
来源:研究所

浅谈联社改革

孙国昌  曹治元

    近年来,我国务类合作经济,集体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上级管理部门对他们的管理办法还没有脱离“官办‘的模式,行政干预过多,故集体企业与全民企业相比后劲不足,与乡镇企业相比缺乏活力。造成这种局面,除了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外,联社同政府管理机构合署办公、政社合一的体制是一个重要因素。它抹杀了联社的性质,削弱了联社的作用。在深化改革中,各级联社必须加快自身改革的步伐,尽快改变政社不分、有名无实的局面.联社是一个群众性的民间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有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和处理债权债务的能力,是党和政府与集体企业、广大职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集体企业和广大集体职工的“代言人’,它代表和维护各集体企业的经济利益。政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它不能代替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联社和政府管理机构有本质的区别,有不同的职能,不能划等号,更不能把联社变为政府管理机构的附属物。 

    为了把联社真正建设成为集体工业企业服务的群众性的联合经济组织,各级联社进行丁一系列改革,取得了不少的经验和教训。一些省市已把联社办事机构与政府管理部门分开,为进一步实行政社分开作好了准备,一些省市已经拟定了政社分开,转变职能,扩大成员单位的范围,加强联社工作的改革方案,也有的联社设想在原来“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基础上,建立‘联合总公司”,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体制.

    我们认为:政社分开是联社改革的关键所在,要转变职能,加强联社工作,不宜采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的体制。政府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集体经济政策,搞好管理规划,计划啪协调,检查,督促集体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行政手段和经济立法来促进集体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而联合经济组织的首要职能是维护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证资财、机构、队伍的“三稳定’,在国家法律和国家计划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发展生产。把两个不同性质的机构混在一起合署办公,容易造成政企不分,把经济组织变成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同时也削弱了国家管理机构的职能.因此,城镇集体工业管理机构尽快与同级政府管理机构分家,职能要明确,人员要分开,办公要分署。

    政社分开后,宜按行业归口管生产。联社集体企业涉及到大部分物质生产部门和服务业,各行各业在生产经营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同行业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必然联系。因此,集体企业应根据“产品归口,纳入计划,企业隶属关系不变”的原则,按行业统一归口.管理生产,以促进生产的发展。

    政社分开后,联社的主要职能是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和要求,维护集体所有制经济权益。同时指导,协调、管理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和技术业务等。至于联社办成经济实体后可能出现的干预企业自主权、平调集体企业资产等弊端,可以通过清理资产、划分归属,理顺联社同成员企业的关系,实行股金合作制等来避免和解决。

    政社分开后,联社要按照自己的章程和特点,有责有权地独立开展社务业务活动,在目前阶段,各级联社宜首先确定相应编制,建立办公室、资财管理部、调研咨询部等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和各种经营服务机构,也可兴办‘些集团公司,积极利用联社现有的经济基础、物质条件和设施,为基层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及社会福利等多方面的服务。

    政社分开后,我们还必须正确把握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通过清产划权、理顺关系后,会存在“企业集体所有,企业经营”、‘联社集体所有、企业经营”、“联社集体所有,联社经营”等各种经营方式。‘企业集体所有,企业经营”与联社集体所有,联社经营”这两种方式中,产权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不存在所有者主体缺位问题,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不能分离,只能统一,“联社集体所有,企业经营”方式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是不统一的,所有权为联社集体所有,经营权应由联社下放给经营企业,使企业能独立地根据市场需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政府管理部门应将一切经营管理自主权全部归还给联社和集体企业。

    政社分开后,为了实现经营自主权,各级联社和集体企业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特别在干部任免上,不能象政府管理机构那样由上级委任,必须实行民主选举制,废除干部终身制,联社应按章民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和监事,企业集体所有的厂长、经理,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委托联社招标聘任,联社集体所有的厂长,经理,可由联社聘任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政社分开后,为了充分发挥集体企业的优势,联社应该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合理的、适应集体经济特点的工资,奖励、分红制度,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集体企业内部采用何种工资形式应由各企业自选,宜实行“除本分成’的分配办法,同时改固定工资为浮动工资,工资总额放开,免征企业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改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除劳动分红外,还应恢复集体企业入股分红制度,股金分红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由联社理事会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的前提下讨论决定,兼顾职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将职工个人收入与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个人劳动贡献直接结合起来。

    政企分开后,首先党和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积极支持联社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不能包办代替,要名符其实地将经营自主权还给联社和集体企业,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有些地区政社分开后,绝大部分应由联社开展工作,仍由政府管理部门办理,使联社有名无实,形同虚设,这是在今后的联社发展改革中应当引以为戒的。

    再次,要解决好集体经济的有关政策问题,特别是税收,信贷和分配问题,国家对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一样课税征费,但集体企业却不能和国营企业一样获得国家投资等各种优惠待遇,现在集体企业税负过重,无法靠积累扩大再生产,严重影响了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应制定放宽搞活的政策,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创造在同等条件下的竞争环境。

    另外,应尽快制定《集体企业法,。以保护集体企业经济上的独立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分配上的自主性,使集体经济有法可依,依法改革,依法发展。

    就各级地方联社改革而言,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改革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总社应加快自身的改革,独立自主地开展社务活动,积极发挥总社对各级联社的“指导,服务,协调,维护和咨询对话”作用,为各级联社改革作出榜样,推进全国各级联社的改革.

    (作者工作单位:松江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