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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股份制与合作制
发行时间:1989-06-20
网站编辑:吴法俊
来源:研究所

谈股份制与合作制

吴法俊

    在最近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推行股份制成为一个热点。不少同志主张集体企业、合作企业普遍实行股份制。这一动向促使我思考以下的问题:

    一、股份制和合作制有无区别,如有区别,区别何在?

    二、股份制能否取代合作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股份制和合作制是有显著区别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27章中,对工人的合作工厂与资本家的股份公司进行了对比研究。他指出;在股份公司里实现的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的转化,只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并没有消除资本属性,因此,在股份公司里并没有克服资本和劳动的对立,相反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所以是一种“消极地扬弃”。而在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里,由于“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自己的劳动增值’。不仅私人资本被扬弃了,而且“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这是一种‘积极地扬弃”。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股份制被移植过来,情况有些变化。如果以公有制为主体,其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但是,即使如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股份制与合作制仍有重大区别。    股份制和合作制,都是经济方面的概念,它们都有特定的含义,段份制是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而合作制是劳动群众的一种互助合作方式。下面对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一系列区别加以分析。

    第一,两者的主体不同。股份制是资财的集合或联合。合作制是劳动者的联合,不仅是资金的联合,更重要的是劳动的联合。

    第二,两者的目的不同。股份制的直接目的是扩大投资,追求资本的增值。入股者的目的是根据持有的股份,从股份企业中分得较多的红利。如果达不到这一目的,入股者就要在股票市场上出售股票,将资本转移到红利更多的股份企业。合作制的目的是,劳动者通过互助合作,利用联合起来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

    第三,两种企业中,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关系不同。在股份企业中,所有者和劳动者可以是分离的,企业生产资料所有者即股东,不一定参加企业的劳动。合作企业中,所有者和劳动者是同一的,企业的成员既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同时又是劳动者。

    第四,两种企业中,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同。在合作企业中,劳动者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处于主人翁地位。在股份企业中,股票持有者是企业的主人,企业中的劳动者虽也能持有本企业的股票,但往往只占很小的比重,  所以他们很难淡上主人翁地位。如果企业中的劳动者不持有本企业的股票,他们则显然是雇佣劳动者。

    第五,两种企业中的民主性程度不同。在合作企业中,职工的民主权力很大,而且民主原则是一人一票制,即不论职工各人的股份多少,民主权力是一样的。而在股份企业里,谁的股份多,谁的权力就大。股份多的股东,可以控制整个企业,实行所谓控股。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民主权力是很有限的。

    第六,两种企业对雇佣劳动的态度不问。股份企业可以雇工,允许雇佣劳动。合作企业不存在雇佣劳动,如果工作需要雇工的话,到一定期限就要转为社员。

    第七,两种企业的分配原则不同。股份企业主要是按资本多少来分配盈利的。不参加企业劳动的股东所获得的红利,实质上是企业中劳动者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不过这种所得是合法的。合作企业则以按劳分配为主,按殷分红的所得,也是这部分劳动者创造的,而且按股分红有一定限制。

    第八,两种企业中的股份变动方式不同。人们对股份企业的投资是永久性投资,股票只能转让,不能退股。要使投资者有所选择,必须通过股票市场,进行买卖。合作企业遵循自愿原则,职工可以加入,也可以退出,退出时个人的股金、股份可以带走。

    第九,两种企业内部的领导管理体制不同。股份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及由股东代表大会选出的董事会。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两种企业的所有制关系不同。合作企业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股份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则决定于投股者的所有制性质,可能是全民所有制,可能是集体所有制,可能是资本主义所有制,更多的是混合所有制。

    现在,有些同志把股份制与合作制混为一谈,或者把合作制纳入股份制的范畴,或者把股份制纳入合作制的范畴,或者创造出股份合作制、合作股份制的概念。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如前所述,股份制和合作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是谁从属谁的关系。股份合作制或合作股份制的概念,是想把股份制和合作制结合起来,由于两者区别较大,结合是很困难的。从用这些概念的同志所表述的具体内容看,有些仍是合作制,有些则是股份制。

    合作制从来是实行社员集资入股的。我国的合作社开始时规定每人一股,后来为了吸收资金,允许社员多入一些股。最近,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合作企业内部出现了个人股份,发行了内部股票。有人看到这个表面现象,就断言在合作企业内部实行了股份制。其实,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股金和股份实质是相同的,都是劳动者进行资金联合的形式,股金和个人股份并未违背合作制原则。我们不能把股份和股份制等同起来,就象不能把合作和合作制等同起来一样。所以,这样的企业仍是实行的合作制,而不是实行的股份制。

    联社向合作企业的投资,目前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联社收取资金占用费,一是作为联社的股份。联社是合作企业的联合体,实质上是劳动群众进一步的联合。联社的股份应看作是劳动群众进一步的资金联合,按照民主原则加以使田与管理(目前这方面做得不够,有待改进)。所以,存在联社股份也并未违背合作制原则。

    如果合作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这时性质就不同了。这部分股票持有者即股东,并不参加企业的劳动。仅此一点就离开了合作制原则。这样的企业不再是合作企业,而是股份企业。至于向社会发行债券,那是另外一回事。

    如果企业中含有国家的股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股份,各种团体或集团的股份,私营工商业者的股份。外国厂商的股份,那么,这种企业明显是股份企业,而不是合作企业。至于国家对合作企业的优惠,如税前还贷、减免税收等所得的收益,应作为合作企业的公共积累,不能作为国家的股份,因为这是国家对合作经济的扶持。只有国家正式向企业投资,参加利润分成,才存在国家股份。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济形式。但各种经济形式应尽可能规范化,并用立法手段加以明确,这样社会主义经济才有秩序,避免产生混乱。股份企业应有股份企业法,合作企业(包括合作社、合作工厂)要有合作企业法。世界上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合作社法。我国1950年曾在刘少奇直接指导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可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形成正式法规。三、四十年过去了,到现在我国还没有合作企业法。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

    股份制有一定的长处,特别在集合资本、扩大企业规模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但是,无论如何,股份制不能取代合作制。

    合作制具有鲜明的群众性、民主性,这是股份制无法比拟的j合作企业是群众性的经济组织,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最好的结合形式。劳动群众运用联合起来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同时,在不花国家一分钱的情况下,为国家、为社会做出很大的贡献。我国是一个大国,事事都由国家包办,是根本不可能的,而群众的力量则是无穷的。所以,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群众来兴办。不仅日用消费品,小商品可以由工业合作企业来生产,其他各行各业,只要国内外市场有需要,国家照顾不到的,工业合作企业都可以从事生产经营。

    合作制是待业、失业者自谋生路的较好形式。五十年代,城市的失业工人进行生产自救,曾组织丁各种生产合作社。办得很出色的上海铁床生产合作社就是由30多个失业工人组织起来的。1979年起,城镇待业青年,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兴办了一大批合作企业。眼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优化劳动组合的情况下,将会产生断新的待业、失业队伍。这些待业、失业工人的出路何在?除了靠企业消化和社会救济外,组织生产合作社或合作工厂是个好办法。最近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新的阶级结构和福利制度冲击着社员的自助思想”(国际合作社联盟主席马卡斯在1988年7月召开的国际台作社联盟第29届社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想包揽一切和群众想依鞍政府的思想也影响职工的自助和互助.这是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政府应该从政策上鼓励劳动者通过互助合作解决自己生产、生活中的问题。

    合作制是引导个体劳动者组织起来,走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好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经济不仅要存在,而且要让其发展。但是,个体劳动者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如果碰到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联合起来的话,就町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这时应严格执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自主权和个人意愿,要防止过去我们在合作化过程中发生的违反自愿原则、急躁冒进,追求公有化程度等的错误。

    合作制的群众性,民主性使合作企业机制成为一种较为理想的企业机制。合作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他们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使得他们能够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合作企业活力的泉源。有人说,股份企业的职工拥有本企业的股票,他们是企业的主人。但要指出,这些职工可以买本企业的股票,也可买其他企业的股票,而且可以买来卖去,看那一家的股票红利最多,他们究竟是那个企业的主人?而且在股份企业里,拥有多数股票的股东能控制企业的寸;仪,企业中的劳动者能有多少民主权利?

    合作企业本应是独立的订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参与市场竞争,承担风险。现在,有些入赞扬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其实合作企业本来就具备自主经营、灵活经营的机制,五十年代就是这样做的,只是后来受了“左’的影响,采取国营模式,才变了样。如果去掉加在合作企业身上的种种束缚,真正地,彻底地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去办合作企业,可以断言,它的企业机制的优越性比起现在的乡镇企业,有过之而无不及。

    现在有些同志,看不起合作制。一讲合作制,;就联系到合作社。其实,合作社的规模是可大可小的。而且,除了合作社外,合作企业还有合作工厂,而合作工厂更能从事现代化的大规模生产。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早在1864年就对合作工厂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他说:“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还取得了一个更大的胜利。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象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奇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台劳动’。(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1864年9月28日,《马克心思格斯伞集》第16卷第12~13页)。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合作工厂,跟马克思所说的还有很大差距。我们需要通过改革,努力实现“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

    目前,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合作社的股份公司化倾向。合作社职工中,很少或没有社员,大量雇工,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的差别正在清失。不少国家已否定一人一票的平等衷决权,允许一人多票表决权,这就为投资多的人利用其表决权控制合作社创造了条件。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以公方制为主体的股份企业也是利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是,合作企业的股份公司化仍是不可取的。合作制是要发展的,但在我国不是向股份制发展(当然可以利用股份制中的某些做法),而是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好地发挥和完善合作制的群众性,民主性。其实,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都要实行民主化。这样,广大劳动群众才有积极性,企业才有活力,才能推动社会牛产力迅速发展。

    作者认为,本来的合作企业,应该通过改革,恢复其本来面貌,实行合作制,发展合作制。各种形形式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能有几种发展趋向。一种是实行合作制,那些基本靠群众万量兴办起来的集体企业,或者开始时全民厂、地方政府投过资,而后来已偿还了的集体企业;以实行合作制为宜,因为对劳动者来说,这最能体现他们的意志和利益。另一种趋势是实行股份制,那些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种团体扶办起来的集体企业,如果扶办单位要保持他们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要保持他们在企业中的权利和利益,那就可以办成股份企业。此外,如集体企业参加国集合营、紧密型的经济联合体等,这时也可采取股份制。顺便指出,实行股份制后,这时的企业很可能是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不一定仍是集体所有制。

    当前,很多同志对合作制不理解,不重视。普通高校的合作经济专业停办了30多年。不少领导干部出身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和在我国的实践过程缺乏了解。工业合作企业的职工,多年来在实行国营模式的环境中习以为常,对合作制缺乏认识。因此,我们要学习合作制,宣传合作制,实行合作制,发展合作制,使合作经济得以健康地发展。

谈股份制与合作制
发行时间:1989-06-20
网站编辑:吴法俊
  
来源:研究所

谈股份制与合作制

吴法俊

    在最近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推行股份制成为一个热点。不少同志主张集体企业、合作企业普遍实行股份制。这一动向促使我思考以下的问题:

    一、股份制和合作制有无区别,如有区别,区别何在?

    二、股份制能否取代合作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股份制和合作制是有显著区别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27章中,对工人的合作工厂与资本家的股份公司进行了对比研究。他指出;在股份公司里实现的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的转化,只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并没有消除资本属性,因此,在股份公司里并没有克服资本和劳动的对立,相反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所以是一种“消极地扬弃”。而在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里,由于“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自己的劳动增值’。不仅私人资本被扬弃了,而且“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这是一种‘积极地扬弃”。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股份制被移植过来,情况有些变化。如果以公有制为主体,其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但是,即使如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股份制与合作制仍有重大区别。    股份制和合作制,都是经济方面的概念,它们都有特定的含义,段份制是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而合作制是劳动群众的一种互助合作方式。下面对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一系列区别加以分析。

    第一,两者的主体不同。股份制是资财的集合或联合。合作制是劳动者的联合,不仅是资金的联合,更重要的是劳动的联合。

    第二,两者的目的不同。股份制的直接目的是扩大投资,追求资本的增值。入股者的目的是根据持有的股份,从股份企业中分得较多的红利。如果达不到这一目的,入股者就要在股票市场上出售股票,将资本转移到红利更多的股份企业。合作制的目的是,劳动者通过互助合作,利用联合起来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

    第三,两种企业中,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关系不同。在股份企业中,所有者和劳动者可以是分离的,企业生产资料所有者即股东,不一定参加企业的劳动。合作企业中,所有者和劳动者是同一的,企业的成员既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同时又是劳动者。

    第四,两种企业中,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同。在合作企业中,劳动者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处于主人翁地位。在股份企业中,股票持有者是企业的主人,企业中的劳动者虽也能持有本企业的股票,但往往只占很小的比重,  所以他们很难淡上主人翁地位。如果企业中的劳动者不持有本企业的股票,他们则显然是雇佣劳动者。

    第五,两种企业中的民主性程度不同。在合作企业中,职工的民主权力很大,而且民主原则是一人一票制,即不论职工各人的股份多少,民主权力是一样的。而在股份企业里,谁的股份多,谁的权力就大。股份多的股东,可以控制整个企业,实行所谓控股。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民主权力是很有限的。

    第六,两种企业对雇佣劳动的态度不问。股份企业可以雇工,允许雇佣劳动。合作企业不存在雇佣劳动,如果工作需要雇工的话,到一定期限就要转为社员。

    第七,两种企业的分配原则不同。股份企业主要是按资本多少来分配盈利的。不参加企业劳动的股东所获得的红利,实质上是企业中劳动者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不过这种所得是合法的。合作企业则以按劳分配为主,按殷分红的所得,也是这部分劳动者创造的,而且按股分红有一定限制。

    第八,两种企业中的股份变动方式不同。人们对股份企业的投资是永久性投资,股票只能转让,不能退股。要使投资者有所选择,必须通过股票市场,进行买卖。合作企业遵循自愿原则,职工可以加入,也可以退出,退出时个人的股金、股份可以带走。

    第九,两种企业内部的领导管理体制不同。股份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及由股东代表大会选出的董事会。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两种企业的所有制关系不同。合作企业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股份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则决定于投股者的所有制性质,可能是全民所有制,可能是集体所有制,可能是资本主义所有制,更多的是混合所有制。

    现在,有些同志把股份制与合作制混为一谈,或者把合作制纳入股份制的范畴,或者把股份制纳入合作制的范畴,或者创造出股份合作制、合作股份制的概念。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如前所述,股份制和合作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是谁从属谁的关系。股份合作制或合作股份制的概念,是想把股份制和合作制结合起来,由于两者区别较大,结合是很困难的。从用这些概念的同志所表述的具体内容看,有些仍是合作制,有些则是股份制。

    合作制从来是实行社员集资入股的。我国的合作社开始时规定每人一股,后来为了吸收资金,允许社员多入一些股。最近,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合作企业内部出现了个人股份,发行了内部股票。有人看到这个表面现象,就断言在合作企业内部实行了股份制。其实,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股金和股份实质是相同的,都是劳动者进行资金联合的形式,股金和个人股份并未违背合作制原则。我们不能把股份和股份制等同起来,就象不能把合作和合作制等同起来一样。所以,这样的企业仍是实行的合作制,而不是实行的股份制。

    联社向合作企业的投资,目前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联社收取资金占用费,一是作为联社的股份。联社是合作企业的联合体,实质上是劳动群众进一步的联合。联社的股份应看作是劳动群众进一步的资金联合,按照民主原则加以使田与管理(目前这方面做得不够,有待改进)。所以,存在联社股份也并未违背合作制原则。

    如果合作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这时性质就不同了。这部分股票持有者即股东,并不参加企业的劳动。仅此一点就离开了合作制原则。这样的企业不再是合作企业,而是股份企业。至于向社会发行债券,那是另外一回事。

    如果企业中含有国家的股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股份,各种团体或集团的股份,私营工商业者的股份。外国厂商的股份,那么,这种企业明显是股份企业,而不是合作企业。至于国家对合作企业的优惠,如税前还贷、减免税收等所得的收益,应作为合作企业的公共积累,不能作为国家的股份,因为这是国家对合作经济的扶持。只有国家正式向企业投资,参加利润分成,才存在国家股份。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济形式。但各种经济形式应尽可能规范化,并用立法手段加以明确,这样社会主义经济才有秩序,避免产生混乱。股份企业应有股份企业法,合作企业(包括合作社、合作工厂)要有合作企业法。世界上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合作社法。我国1950年曾在刘少奇直接指导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可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形成正式法规。三、四十年过去了,到现在我国还没有合作企业法。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

    股份制有一定的长处,特别在集合资本、扩大企业规模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但是,无论如何,股份制不能取代合作制。

    合作制具有鲜明的群众性、民主性,这是股份制无法比拟的j合作企业是群众性的经济组织,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最好的结合形式。劳动群众运用联合起来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同时,在不花国家一分钱的情况下,为国家、为社会做出很大的贡献。我国是一个大国,事事都由国家包办,是根本不可能的,而群众的力量则是无穷的。所以,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群众来兴办。不仅日用消费品,小商品可以由工业合作企业来生产,其他各行各业,只要国内外市场有需要,国家照顾不到的,工业合作企业都可以从事生产经营。

    合作制是待业、失业者自谋生路的较好形式。五十年代,城市的失业工人进行生产自救,曾组织丁各种生产合作社。办得很出色的上海铁床生产合作社就是由30多个失业工人组织起来的。1979年起,城镇待业青年,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兴办了一大批合作企业。眼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优化劳动组合的情况下,将会产生断新的待业、失业队伍。这些待业、失业工人的出路何在?除了靠企业消化和社会救济外,组织生产合作社或合作工厂是个好办法。最近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新的阶级结构和福利制度冲击着社员的自助思想”(国际合作社联盟主席马卡斯在1988年7月召开的国际台作社联盟第29届社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想包揽一切和群众想依鞍政府的思想也影响职工的自助和互助.这是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政府应该从政策上鼓励劳动者通过互助合作解决自己生产、生活中的问题。

    合作制是引导个体劳动者组织起来,走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好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经济不仅要存在,而且要让其发展。但是,个体劳动者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如果碰到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联合起来的话,就町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这时应严格执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自主权和个人意愿,要防止过去我们在合作化过程中发生的违反自愿原则、急躁冒进,追求公有化程度等的错误。

    合作制的群众性,民主性使合作企业机制成为一种较为理想的企业机制。合作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他们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使得他们能够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合作企业活力的泉源。有人说,股份企业的职工拥有本企业的股票,他们是企业的主人。但要指出,这些职工可以买本企业的股票,也可买其他企业的股票,而且可以买来卖去,看那一家的股票红利最多,他们究竟是那个企业的主人?而且在股份企业里,拥有多数股票的股东能控制企业的寸;仪,企业中的劳动者能有多少民主权利?

    合作企业本应是独立的订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参与市场竞争,承担风险。现在,有些入赞扬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其实合作企业本来就具备自主经营、灵活经营的机制,五十年代就是这样做的,只是后来受了“左’的影响,采取国营模式,才变了样。如果去掉加在合作企业身上的种种束缚,真正地,彻底地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去办合作企业,可以断言,它的企业机制的优越性比起现在的乡镇企业,有过之而无不及。

    现在有些同志,看不起合作制。一讲合作制,;就联系到合作社。其实,合作社的规模是可大可小的。而且,除了合作社外,合作企业还有合作工厂,而合作工厂更能从事现代化的大规模生产。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早在1864年就对合作工厂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他说:“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还取得了一个更大的胜利。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象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奇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台劳动’。(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1864年9月28日,《马克心思格斯伞集》第16卷第12~13页)。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合作工厂,跟马克思所说的还有很大差距。我们需要通过改革,努力实现“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

    目前,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合作社的股份公司化倾向。合作社职工中,很少或没有社员,大量雇工,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的差别正在清失。不少国家已否定一人一票的平等衷决权,允许一人多票表决权,这就为投资多的人利用其表决权控制合作社创造了条件。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以公方制为主体的股份企业也是利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是,合作企业的股份公司化仍是不可取的。合作制是要发展的,但在我国不是向股份制发展(当然可以利用股份制中的某些做法),而是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好地发挥和完善合作制的群众性,民主性。其实,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都要实行民主化。这样,广大劳动群众才有积极性,企业才有活力,才能推动社会牛产力迅速发展。

    作者认为,本来的合作企业,应该通过改革,恢复其本来面貌,实行合作制,发展合作制。各种形形式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能有几种发展趋向。一种是实行合作制,那些基本靠群众万量兴办起来的集体企业,或者开始时全民厂、地方政府投过资,而后来已偿还了的集体企业;以实行合作制为宜,因为对劳动者来说,这最能体现他们的意志和利益。另一种趋势是实行股份制,那些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种团体扶办起来的集体企业,如果扶办单位要保持他们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要保持他们在企业中的权利和利益,那就可以办成股份企业。此外,如集体企业参加国集合营、紧密型的经济联合体等,这时也可采取股份制。顺便指出,实行股份制后,这时的企业很可能是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不一定仍是集体所有制。

    当前,很多同志对合作制不理解,不重视。普通高校的合作经济专业停办了30多年。不少领导干部出身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和在我国的实践过程缺乏了解。工业合作企业的职工,多年来在实行国营模式的环境中习以为常,对合作制缺乏认识。因此,我们要学习合作制,宣传合作制,实行合作制,发展合作制,使合作经济得以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