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集体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有关工资待遇的问题
上海市集体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对被聘任为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问题,根据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沪劳 痪发(89)38号文规定:
1. 集体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被聘任为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2. 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授级)的起点工资为1,4元: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
3. 教授级)的起点工资为129元,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起点工资为110元,聘任为初级专
4. 业技术职务的起点工资不低于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水平。
5. 2.被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原工资(包括企业工资、效益工资等、不含奖金、津
6. 贴,下同)低于起点工资的可按起点工资执行:对现工资已经达到或高于起点工资的人员,
7. 是否增加工资由企业自主决定。
8. 全民所有制职工调入集体企业被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计算其现工资时可不包括按
9. 1985年沪劳(85)资创字201号文规定增加的浮动工资标准,并仍可按原规定的有关政策执
10. 行。
11. 3.披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的工资,一般从被聘任之日起执行。
12. 4.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需要相应增加的工资基金,区,县所属集体企业由区,县
13. 劳动局在规定的聘任人数和增资指标额度内下达,市主管局所属集体企业由各主管局在规定
14. 的聘任人数和增资指标额度内下达。具体使用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掌握,并专项用于被聘任的
15.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