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经济理论研究的新进展——对合作经济所有制形式多元沦的述评
陶洪猷
在中国合作经济学会首次学术讨论会上,一些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对我国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和工作经济理论进行了广泛探讨,发表了合作经济所有制形式可以多元化的论点。它为长期以来基本上局限于“合作经济就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理论研究,增添了新的内容,诸如:
“生产资料的分散所有和联合经营,是合作经营的一般特征。在严格意义上,合作经济并不是一种所有制形式,而是与个体经营相对应的“种经营方式。”(唐洪潜、郭晓鸣,《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理论思考》)
“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合作经济不能作为一种经济成份与全民经济、集体经济并列,它不是所有制的概念,而是一种经营机制组合方式。’‘合作经济是一种多经济成份,多经济要素,多种形式的多元性经济。’(刘北平:《合作经济刍议》)
‘合作所有制不是一种单一的所有制。它是一种不完全的生产资料私有俐和不完全的公有制相结合而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田稳:论我国发展城镇合作经济的道路,)
‘合作制企业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完全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可称它为‘劳动群众个人股份所有制’或‘准公有制’.”(方曙,《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若干思考》)
‘合作经济的生产资料是归合作经济实体的各个合作者所有,每个生产资料所有者有权以所有者名义支配属于他们的那一份生产资料。’就每一个合作经济实体的质的规定性来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作经济性质有;国家所有制合作经济,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私营经济合怍经济,劳动者个体合作经济。如果是由不同的生产资料性质的经济组织组成的合作经济,那么该合作经济实体性质取决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王永江:《试论合作经济》) ,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城乡合作经济,既可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联,也可与私有制相系,不一定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合作经济尽管包容了所有制,但并不指所有制,而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陶洪猷;《试论当前城乡合作经济的性质——兼谈与集体,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区别》)
以上几位虽各有其说,但有—点大体上是共同的,即:与其把合作经济固定子集体所有制一种模式,倒不如把它视为一种生产资料的占有或经营方式,合作经济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多元化。我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合作经济所有制形式多元论’继续进行再探讨,从而逐步丰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级段的合作经济理论,总结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新经验,无疑是有现实意义的。
我认为,当前迫切需要予以研究的课题有:
——既然合作经济不一定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就有必要把合作经济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经济形式,与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与集体所有制联合或参股建立的公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一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党的十三大文献中提到‘城乡合怍经济”,指的是集体所有制经济还是公有制以外的经济,需要从理论上明确起来,以利于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包括城乡合作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份。
——既然合作经济不一定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它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多元化,就有必要对城乡合作经济的质的规定性加以科学地概括。在讨论会上,一些同志对合作经济作了狭义或广义的阐述:有的认为合作经济组织是以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组织成员共同占有(用)或劳动者(或家庭)个人私有、共同占有(用),共同劳动和以按劳分配为其主要特征,有的则把合作经济视为一个宽泛的概念,把带’合’字的经济,如合伙,合资,合股、合营,联合等形式的经济,统统称之为合作经济。这就把合作经济的组织对象从劳动者扩展到了私营企业主,甚至把外国资本家也包括进来了,把合作经济与股份经济混同起来了。看来,明确城乡合作经济组织的对象,也是同时要加以明确的问题,
——既然合作经济不一定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就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它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组织、经营原则?不仅要在理论—卜探讨它可能采取的形式,更重要的是从城乡现有某些经济形式中去发现、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合作经济存在很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特别适应较低层次的生产力和初始阶段的商品经济,大有发展前途。从讨论会提供的论文看,许多同志从我国现实出发,不受罗虚戴尔原则的束缚和马列经典论述的局限,对当前城乡普遍存在的在家庭承包基础上的双层经营、联户企业、专业生产协会、劳动者合作经营和合伙经营组织作了考察分析,认为: 以上这类经济组织,只要他们的成员(劳动者个人或家庭)直接参加生产经营,其生产资料’私有共用,留有公共积累’,都可视为合作经济组织,有的把生产资料“私有共用,不留公共积累,当年税后利润分配到人, 需要发展生产,再共同集资扩股”的经济组织也看作是合作经济组织。有些同志则认为,“个体加个体还是个体”,“个人合伙还是个体”,不能视为合作经济组织。三中全会以来,城乡各种经济成份的出现和发展,是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更是劳动者为了发展生产、自身致富的一种创造,虽然有个自然发展的过程,但如何尊重群众意愿,适应群众接受程度,引导他们按照合作经济理论去组织,选择和完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研究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问题(当然不只是一个模式),也提到日程上来了,
——既然合作经济不一定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就有必要研究扶持、保护城乡合作经济的政策措施、法规条例。当前,各方面对城乡合作经济的性质,在认识上有很大的差异性,特别表现在工商登记发照上。有些省对农村联户企业、劳动者合作经营或合伙经营,视为合作经济,发给集体经济执照(这似乎也欠妥,有人建议发给合作经济执照),有些省则仍以个体对待,有的地方甚至以私营经济错待。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重大问题: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所有制和合作经济的条文势必需要加以修改: 以便从根本大法上确立所有制多元的合作经济的法律地位。并据此研究制定和修订有关合作经济的政策法规。现在许多国家包括苏联在内,已经有了《合作社法》,我们也要跟上,
——既然合作经济不一定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现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必要吸取三中全会以来发展城乡合作经济的新鲜经验,加快自身改革的步伐,改变“二国营”的模式和形象。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有些同志提出,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方向或目标是推行股份合作制。也有同志提出,在改革中要淡化所有制,强调尊重所有权,鼓励企业兼并和兴办企业集团。看来,用生产力标准来衡量,从集体所有制企业历经三十多年曲折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适应生产力不同层次的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并发展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联合或参股,以及与其它经济成份的“杂交’混合,也要着重探讨。
当然,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谨“抛砖引玉”围绕以上五个方而作此述评,意在求正于有兴趣研究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同志们。
(引文均摘自中国合作经济学会1988年学术讨沦会:论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