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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补充规定(摘录)
1.扩大沿海地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可由省里白行审批。
2.鼓励采用中外合资、合作方式加快老企业的技术改造。
3.在征得驻外使馆同意后,可以批准企业在国外(不含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4.改进加工出口的原材料进口管理。
5.加强对来料加工出口的海关监督。
6.合理安排外汇周转资金。
7.利用国内外外汇贷款开发项目。新
增加出口收汇或替代进口收汇,可以先还贷后分成。
8.进一步搞活外汇调剂。
9.出口企业可以试办出口风险基金。
10.要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运输保障。
11.简化国内外商务人员出入境手续。
12.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租赁,承包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搞出口创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