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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手工业合作联社资财所有权
发行时间:1988-02-20
网站编辑:伍守廉
来源:研究所

确认手工业合作联社资财所有权

伍守廉

    全国各级手工业(含工业、城镇集体工业、二轻)合作联社(下简称联社),是在贯彻执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适应对个体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但是到手工业基本实现合作化以后,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这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受“空想论”的“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联社的机构同样的经历了“三起两落”的曲折发展过程,但是尽管受到干扰和破坏,还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联社依然存在,并得到发展。在联社长期存在过程中,通过各种渠道,至今已积累起来了很大一笔资财。联社资财的构成和来源,主要的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基层集体企业向联社上缴的合作事业基金;二是国家通过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以及贷款、税收等方面的扶助,三是联社通过投资举办企业的上缴利润等资财自行增殖。应该说联社资财的形成是合理合法,无可非议的。但是,在讨论深化缄镇集体企业改革中,有些同志对此提出了责难,持否定的态度,认为是向基层集体企业平调得来的,不存在联社资财所有权。对这个问题,必须加以澄清,确认联社资产所有权。

    一、联社资则所有权是合法的

    联社资财所有权是合法的,其理由是:

    (一)党和政府历来政策明确规定。远的不说,仅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颁发的文件中就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3)67号颁发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8条中规定“企业按期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有固定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一般应低于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外,均应留给企业。“国务院国发(1984)163号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上级联社向集体企业收取合作事业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集体企业税后利润的25%,并且保证用之于集体》。

    (二)各级联社《章程,所规定的,《章程,是由各级职工(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联社是民间的经济联合组织,是群众性的经济社团,其最高权力机关是职工(社员)代表大会。凡是集体企业参加联社,就要承认《章程》,按照职工(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办事。

    (三)主要用之于集体。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新建、扩建、改建发展国内外市场紧缺产品的企业。如上海“水仙”洗衣机总厂,“双鹿”牌上海电冰箱厂,生产高速工业平缝机的上海江湾机械厂,生产车床的上海求精机械厂,生产“膜,片、板、衬”四大类的上海解放塑料厂,等等。北京市手工业合工联社23年来,增拨企业流动资金和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三项费用,达3.49亿元,  占同期总收入的62%。  2.开发新产品。如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近几年来拨款开发新产品的经费,每年达200万元。  3.扶助贫困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或更新,添置设备。如上海联社1987年就拿出300万元扶贫,使10多户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北京市联社拨款300多万元资助洗衣机厂火灾的损失。4.用于集体企业解决最低标准的生活设施,如建造必要的厕所、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上海联社近几年来每年拨款达200万元,大大改善了小企业的职工生活条件。  5.用于人才培养和科技研究。上海工业联社就举办了家用电器和建筑五金两个科研所。北京联社举办的研究所和各类学校达15个。  6.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如贴补职工离退费的统筹,使老有所养,贴补建造职工住宅,举办职工医院、疗养所,等等。以上这些费用支出,是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是有利于改善职工生活的。如果联社不积累资金,没有相当数量的资财,就不可能办这些为基层服务的事,也就会有许多单个基层企业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会影响生产力的发展,也就会增加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影响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四)从法律观点来看,过去政策所允许的,自己《章程》所规定的而形成的联社资财。是不能倒算帐的,更不能加以否认,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1986年国务院10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集体企业不再上缴合作事业基金后,轻工集体企业绝大部分已经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有许多社会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看来要有一个过渡时间和一个过渡办法,不能搞“一刀切”,需要逐步加以改进,逐步完善。

    二、联社资财不能平调要合理使用

    联社资财无偿平调是较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平调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外部用各种名义抽调,如国务院1977年对联社资金的冻结,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用借款或投资的名义,建造疗养所、学校,还要资助各类群团,慈善福利事业以及不相关的协会等,二是二轻轻工系统内部,无偿借贷给全民企业,有的可以说是有借无还,实际上也无法偿还,三是联社独资企业或投资企业随隶属关系的改变而“随娘改嫁”,归口部门平调了联社资财的所有权。产生联社资财平调的根源,主要在于“政社合一”。就是说,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到县手工业合作联社,从上到下在管理体制上同手工业或二轻、轻工行政管理机关长期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合署办公”的模式。这种管理体制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棍淆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间经济社团的界线,行业和所有制的界线,把二轻,轻工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看成是“二全民”,看成是行政部门的附属物。这样政府就可以按行业而改变隶属关系,从而把轻工集体企业资财所有权搞得模糊不清。此外,联社资财在使用上也有不少不当的地方,如投资不讲究经济效益,不讲有偿使用,用于非生产性的开支比重不小。产生这些现象主要是受“大锅饭”的影响。

    要确保联社资财的所有权。首先,在认识上必须确立联社资产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制或集团公有制,木能叫做“二全民”,或是“名为集体,实为全民”或其他含糊其辞的名称,也不属于地方政府公有制的范畴。其次,要坚决制止对联社资财的平调,联社有权抵制来自上级的或兄弟部门以各种形式的平调。通过政社分开,从体制上解决按部门或按地区管理中的内部平调。再次,在按行业归口管理时,不能改变联社资财所有权。

    联社资财要合理使用。首先,从认识上破除“大锅饭”思想,从指导思想上确立为基层生产服务,为广大职工(社员)生活服务,来于集体,用于集体。其次,要贯彻有偿使用的原则。要讲究投入产出,要讲究经济效益。再次,要反对铺张浪费,摆阔气讲排场,发扬“勤俭办社”的优良传统.

    三、联社资产要实行民主管理

    联社资产较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管理上的不民主。在现行“政杜合一”的体制下,一般的都是行政首长兼任联社主任,联社资财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基本上是掌握在厅,局长或分管集体工作的或财务工作-的副厅、局长手里。联社按照《章程》的规定,都是民主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主持联社的日常工作,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按理联社资财的支配和使用应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民主讨论决定。但是,往往是行政领导代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行使支配权和使用权。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民间经济社团的性质的,应当迅速加以纠正,实行联社资产的民主管理。

    联社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大体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联社设立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联社的收益和分配。重大的投资项目,要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划分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主任和资财管理机构之间对联社资财使用的权限。对基层企业的日常需要的生产流通资金,联社拨一部分金额,委托工商银行按银行贷款的办法进行。联社对认为需要贷款的对象有优先权。

    (二)联社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这个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要由职工(社员)代表大全直接选举产生。在职工(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联社资财支配使用的权力机构和监督执行机构。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要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按预算执行,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理事会提出的预算外的重大投资或追补重大投资项目都要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使联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联社主任在支配使用资财,有一个自我制约的机构。

    (三)联社设立投资公司或金融服务部,按经济办法管理,将联社所有的大部分资财的经营权,交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是经营型的经济实体。要讲究投资效益。至于救灾性的拨款,集体福利费的开支等不属经营范围的支配使用,仍归联社直接管理。

    以上几种做法,有的目前已经在做,有的正在探索,今后在实践中还会出现更多更好的办法,只要这种办法符合于民主管理,  自我制约,讲究效益的:都可以创造和探索,不要局限于一种模式。

确认手工业合作联社资财所有权
发行时间:1988-02-20
网站编辑:伍守廉
  
来源:研究所

确认手工业合作联社资财所有权

伍守廉

    全国各级手工业(含工业、城镇集体工业、二轻)合作联社(下简称联社),是在贯彻执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适应对个体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但是到手工业基本实现合作化以后,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这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受“空想论”的“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联社的机构同样的经历了“三起两落”的曲折发展过程,但是尽管受到干扰和破坏,还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联社依然存在,并得到发展。在联社长期存在过程中,通过各种渠道,至今已积累起来了很大一笔资财。联社资财的构成和来源,主要的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基层集体企业向联社上缴的合作事业基金;二是国家通过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以及贷款、税收等方面的扶助,三是联社通过投资举办企业的上缴利润等资财自行增殖。应该说联社资财的形成是合理合法,无可非议的。但是,在讨论深化缄镇集体企业改革中,有些同志对此提出了责难,持否定的态度,认为是向基层集体企业平调得来的,不存在联社资财所有权。对这个问题,必须加以澄清,确认联社资产所有权。

    一、联社资则所有权是合法的

    联社资财所有权是合法的,其理由是:

    (一)党和政府历来政策明确规定。远的不说,仅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颁发的文件中就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3)67号颁发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8条中规定“企业按期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有固定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一般应低于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外,均应留给企业。“国务院国发(1984)163号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上级联社向集体企业收取合作事业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集体企业税后利润的25%,并且保证用之于集体》。

    (二)各级联社《章程,所规定的,《章程,是由各级职工(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联社是民间的经济联合组织,是群众性的经济社团,其最高权力机关是职工(社员)代表大会。凡是集体企业参加联社,就要承认《章程》,按照职工(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办事。

    (三)主要用之于集体。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新建、扩建、改建发展国内外市场紧缺产品的企业。如上海“水仙”洗衣机总厂,“双鹿”牌上海电冰箱厂,生产高速工业平缝机的上海江湾机械厂,生产车床的上海求精机械厂,生产“膜,片、板、衬”四大类的上海解放塑料厂,等等。北京市手工业合工联社23年来,增拨企业流动资金和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三项费用,达3.49亿元,  占同期总收入的62%。  2.开发新产品。如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近几年来拨款开发新产品的经费,每年达200万元。  3.扶助贫困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或更新,添置设备。如上海联社1987年就拿出300万元扶贫,使10多户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北京市联社拨款300多万元资助洗衣机厂火灾的损失。4.用于集体企业解决最低标准的生活设施,如建造必要的厕所、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上海联社近几年来每年拨款达200万元,大大改善了小企业的职工生活条件。  5.用于人才培养和科技研究。上海工业联社就举办了家用电器和建筑五金两个科研所。北京联社举办的研究所和各类学校达15个。  6.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如贴补职工离退费的统筹,使老有所养,贴补建造职工住宅,举办职工医院、疗养所,等等。以上这些费用支出,是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是有利于改善职工生活的。如果联社不积累资金,没有相当数量的资财,就不可能办这些为基层服务的事,也就会有许多单个基层企业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会影响生产力的发展,也就会增加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影响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四)从法律观点来看,过去政策所允许的,自己《章程》所规定的而形成的联社资财。是不能倒算帐的,更不能加以否认,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1986年国务院10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集体企业不再上缴合作事业基金后,轻工集体企业绝大部分已经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有许多社会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看来要有一个过渡时间和一个过渡办法,不能搞“一刀切”,需要逐步加以改进,逐步完善。

    二、联社资财不能平调要合理使用

    联社资财无偿平调是较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平调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外部用各种名义抽调,如国务院1977年对联社资金的冻结,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用借款或投资的名义,建造疗养所、学校,还要资助各类群团,慈善福利事业以及不相关的协会等,二是二轻轻工系统内部,无偿借贷给全民企业,有的可以说是有借无还,实际上也无法偿还,三是联社独资企业或投资企业随隶属关系的改变而“随娘改嫁”,归口部门平调了联社资财的所有权。产生联社资财平调的根源,主要在于“政社合一”。就是说,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到县手工业合作联社,从上到下在管理体制上同手工业或二轻、轻工行政管理机关长期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合署办公”的模式。这种管理体制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棍淆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间经济社团的界线,行业和所有制的界线,把二轻,轻工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看成是“二全民”,看成是行政部门的附属物。这样政府就可以按行业而改变隶属关系,从而把轻工集体企业资财所有权搞得模糊不清。此外,联社资财在使用上也有不少不当的地方,如投资不讲究经济效益,不讲有偿使用,用于非生产性的开支比重不小。产生这些现象主要是受“大锅饭”的影响。

    要确保联社资财的所有权。首先,在认识上必须确立联社资产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制或集团公有制,木能叫做“二全民”,或是“名为集体,实为全民”或其他含糊其辞的名称,也不属于地方政府公有制的范畴。其次,要坚决制止对联社资财的平调,联社有权抵制来自上级的或兄弟部门以各种形式的平调。通过政社分开,从体制上解决按部门或按地区管理中的内部平调。再次,在按行业归口管理时,不能改变联社资财所有权。

    联社资财要合理使用。首先,从认识上破除“大锅饭”思想,从指导思想上确立为基层生产服务,为广大职工(社员)生活服务,来于集体,用于集体。其次,要贯彻有偿使用的原则。要讲究投入产出,要讲究经济效益。再次,要反对铺张浪费,摆阔气讲排场,发扬“勤俭办社”的优良传统.

    三、联社资产要实行民主管理

    联社资产较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管理上的不民主。在现行“政杜合一”的体制下,一般的都是行政首长兼任联社主任,联社资财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基本上是掌握在厅,局长或分管集体工作的或财务工作-的副厅、局长手里。联社按照《章程》的规定,都是民主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主持联社的日常工作,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按理联社资财的支配和使用应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民主讨论决定。但是,往往是行政领导代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行使支配权和使用权。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民间经济社团的性质的,应当迅速加以纠正,实行联社资产的民主管理。

    联社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大体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联社设立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联社的收益和分配。重大的投资项目,要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划分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主任和资财管理机构之间对联社资财使用的权限。对基层企业的日常需要的生产流通资金,联社拨一部分金额,委托工商银行按银行贷款的办法进行。联社对认为需要贷款的对象有优先权。

    (二)联社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这个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要由职工(社员)代表大全直接选举产生。在职工(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联社资财支配使用的权力机构和监督执行机构。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要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按预算执行,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理事会提出的预算外的重大投资或追补重大投资项目都要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使联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联社主任在支配使用资财,有一个自我制约的机构。

    (三)联社设立投资公司或金融服务部,按经济办法管理,将联社所有的大部分资财的经营权,交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是经营型的经济实体。要讲究投资效益。至于救灾性的拨款,集体福利费的开支等不属经营范围的支配使用,仍归联社直接管理。

    以上几种做法,有的目前已经在做,有的正在探索,今后在实践中还会出现更多更好的办法,只要这种办法符合于民主管理,  自我制约,讲究效益的:都可以创造和探索,不要局限于一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