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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
发行时间:1987-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是研究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作为学会团体会员的各个专业性或区域性的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研究团体,遵循学会章程,在学会联系和协调下开展学术活动。它们既是学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学会的研究基地。

    以下简称“合作经济”的各条,均含集体经济。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实际调查和理论研究,探讨合作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合作经济形式和合作经营方式,并向党政领导部门提供咨询建议,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1.加强合作经济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宣传教育工作者之间在研究工:作上的联系和协作。

    2.紧密结合实际,开展学术讨论和咨询眼务活动,促进研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3.开展对合作经济的理论,政策、经营管理科学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学和合作企业管理学的建立和发展,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政策建议。

    4.积极配合有关地区和部门,建立合作经济干部培训网点,为各个地区和部门分类培

训合作经济和合作企业管理的中高级人才提供师资和教材。

    5.编辑出版有关合作经济的年鉴、报刊和内部研究资料。

    6.开展同国际合作经济学界的学术交流,研究和评介国外的合作经济论著,借鉴国际上发展合作经济的经验。

    第四条  本会根据会务发展的需要和会员构成情况,既可以按专业系统开展各项研究工作,也可以按地区或按学科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第五条  本会挂靠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会    员    、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合作经济理论工作者或实际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个人一般可分别加入作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各专业性或区域性的合作经济研究团体为会员。

    在合作经济研究领域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或在合作经济实际工作中有较丰富经验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吸收。个人会员可以通过本会会员介绍,也可以由本人直接提出申请。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社团和企事业单位的研究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各个系统的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研究组织,一般可分别参加作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各该专业合作经济研究团体。对直接申请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的专业性或区域性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研究组织,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参加本会的各项学术活动,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资料或其他研究成果,

    3.承担本会委托的调查研究任务或其他工作,

    4.关心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各项意见或建议。

    权利:

    1.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3.优先使用本会拥有的各种学术资料,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

    4,在研究、教育或实际工作中,向本会申请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

    1.交纳会费。

    2.定期向本会提供本团体的各种信息资料,供开展学会活动参考。

    3.协助本会在本部门、地区,系统内开展学术活动和发展会员。

    权利:

    1.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要求本会聘请专家并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3.有权优先聘请本会的学者、专家作学术辅导和系统讲课,

    4.有权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干部培训或其他活动,获得各种科研和教学资料。

    第九条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均有退会的自由。对于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拒不承担义务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本会得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分个人理事和团体理事两种,各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在理事会

团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学会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提名并商得本人同

意后聘请。

    第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下设秘书处,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自团体会员的会费,部分来自咨询服务和培训活动的收益.

对本会的各项经费收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本会设司库一人,负责本会的经

费收支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司库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理事会作出暂行规

定,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上修订章程。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
发行时间:1987-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是研究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作为学会团体会员的各个专业性或区域性的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研究团体,遵循学会章程,在学会联系和协调下开展学术活动。它们既是学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学会的研究基地。

    以下简称“合作经济”的各条,均含集体经济。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实际调查和理论研究,探讨合作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合作经济形式和合作经营方式,并向党政领导部门提供咨询建议,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1.加强合作经济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宣传教育工作者之间在研究工:作上的联系和协作。

    2.紧密结合实际,开展学术讨论和咨询眼务活动,促进研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3.开展对合作经济的理论,政策、经营管理科学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学和合作企业管理学的建立和发展,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政策建议。

    4.积极配合有关地区和部门,建立合作经济干部培训网点,为各个地区和部门分类培

训合作经济和合作企业管理的中高级人才提供师资和教材。

    5.编辑出版有关合作经济的年鉴、报刊和内部研究资料。

    6.开展同国际合作经济学界的学术交流,研究和评介国外的合作经济论著,借鉴国际上发展合作经济的经验。

    第四条  本会根据会务发展的需要和会员构成情况,既可以按专业系统开展各项研究工作,也可以按地区或按学科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第五条  本会挂靠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会    员    、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合作经济理论工作者或实际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个人一般可分别加入作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各专业性或区域性的合作经济研究团体为会员。

    在合作经济研究领域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或在合作经济实际工作中有较丰富经验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吸收。个人会员可以通过本会会员介绍,也可以由本人直接提出申请。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社团和企事业单位的研究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各个系统的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研究组织,一般可分别参加作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各该专业合作经济研究团体。对直接申请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的专业性或区域性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研究组织,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参加本会的各项学术活动,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资料或其他研究成果,

    3.承担本会委托的调查研究任务或其他工作,

    4.关心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各项意见或建议。

    权利:

    1.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3.优先使用本会拥有的各种学术资料,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

    4,在研究、教育或实际工作中,向本会申请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

    1.交纳会费。

    2.定期向本会提供本团体的各种信息资料,供开展学会活动参考。

    3.协助本会在本部门、地区,系统内开展学术活动和发展会员。

    权利:

    1.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要求本会聘请专家并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3.有权优先聘请本会的学者、专家作学术辅导和系统讲课,

    4.有权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干部培训或其他活动,获得各种科研和教学资料。

    第九条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均有退会的自由。对于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拒不承担义务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本会得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分个人理事和团体理事两种,各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在理事会

团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学会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提名并商得本人同

意后聘请。

    第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下设秘书处,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自团体会员的会费,部分来自咨询服务和培训活动的收益.

对本会的各项经费收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本会设司库一人,负责本会的经

费收支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司库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理事会作出暂行规

定,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上修订章程。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