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评合作事业基金制度
陶洪猷
围绕合作事业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以及用它兴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即所谓“大集体’企业的性质的争论,至今未息。这里,试就合作事业基金制度作一个历史的评价,并对争论的主要问题,谈些看法:
(一)
我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系统,从合作化初期起,就按照基层企业章程的规定, 建立了全国、省、市(县)三级联社统筹合作事业基金的制度,已经延续了三十年。设置这一基金,是手工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中的一项有益探索,它摆脱了资本主义合作制的通行分配原则,体现了自力更生和互助合作精神。
合作事业基金的来源是本系统基层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按规定的提成比例上缴给上级联社掌握使用。这部分税后利润上缴之后,其所有权由原来基层企业职工所共有转变为各级联社成员单位职工所共有(简称联社所有)。由于合作事业基金筹之于本系统、有计划地用之于本系统兴办或扶植企业,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用以兴办了一批原材料改制和技术后方企业,为本系统新生的合作企业增辟了稳固的,适用的、廉价的原材料供应渠道,提供了通用的、专用的机具设备,使生产得到发展,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
——用以发展了一批适应城乡市场需要的塑料,家用电器等新兴行业,使手工业的行业和产品结构有了较大的变化,繁荣了消费晶市场,
——用以扶持了传统工艺美术晶的恢复和发展,使之摆脱了濒临人亡技绝的困境,继承和发扬了灿烂的中华文明,
——用以支持了保本、微利的小农具、小五金、小工具、小商品生产,确保了农时季节
和日常生活的必需,
——用以扶持了“老、少、边,穷”地区手工业合作组织的恢复和发展,
——用以救济了遭受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地区手工业企业重振家业,恢复生产,
——用以举办了科研所、学校、训练班等事业单位,加快了手工业技术改造的步伐,提高了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
——用以举办了托儿所、医疗室,休养所等生活福利设施,改善了职工的集体福利等。 由此可见,统筹合作事业基金制度,确实体现了自力更生,互助合作精神,发挥了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优越性。一些企业得到合作事业基金的支持之后,大多数已发展成为‘合作工厂”,即生产资料归联社所有的‘大集体”企业,成为当地手工业合作经济的骨干力量。但是,它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筹集和使用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缺点。比如,凡是用于扶持基层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的,本应作为借款,有偿使用。但长期以来,许多地方都把借款视为拨款,无偿使用。这就一方面滋长了企业吃“大锅饭”的思想,不利于发挥基金应有的效益,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部分企业得益,一部分企业享受不到使用基金的权利。有的地方在把握基金的投向上,往往‘看重城市(关),忽视集镇,偏重大企业,轻视小企业,注重建设(外延),忽视技改(内插)”等,致使有些企业一直没有得到互助合作的实惠。有的地方把合作事业基金视为管理费,挪作行政经费及其它不符合制度的开支,造成不好的影响。这些不足和错误毕竟不是主流,已引起各级联社的重视,并采取措施予以防止和解决。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探索,统筹合作事业基金制度是应该加以肯定的。有些同志无视合作事业基金的历史作用,对它持否定态度,认为统筹本身“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平调”,是‘左”的产物,这是不客观的。的确合作事业基金制度,于1958年和“文化大革命”前后,曾经受到“左’的折腾,特别是在“一大二公”、“升级过渡’的错误思想指导下,酿成过三方面的重大损失:一是各级手工业联社停止活动二十余年,由当时的二轻(轻工)主管部门代替了联社的职能,不适当地提高了合作事业基金的上缴比例,甚至改企业自负盈亏为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统收统支,把所有企业都上升为“大集体”的合作工厂,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本系统内部平调的事实,挫伤了部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二是有些同志误把手工业集体企业上缴合作事业基金视为向政府主管部门上缴利润,甚至错当“首长基金”,主观、轻率决定投向, 使用不当,造成损失,三是基层企业的隶属关系变动频繁,有相当一部分用合作事业基金兴办和扶持起来的机械、建筑、建材,化工、电子、纺织等企业被用行政手段划走,交由政府其它工业部门管理。尽管这些企业仍保持集体所有制性质,但使合作事业基金制度被肢解,联社成员单位职工所共有的大量资产被从外部平调,严重挫伤了本系统职工的经营积极性。由上可见,这些重大损失,来自“左”的错误,来自政社不分,来自行政干预,绝不是统筹制度本身的过错。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纠正“左”的错误,各地相继恢复的手工作联社,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改企业统负盈亏为臼负盈亏,并对企业税后利润作出了“多留少缴”的规定,上缴合作事业基金的比例一般都限制在税后利润的25%之内,同时还确定了基金的主要投向是用于扶持基层企业扩大生产经营,修建生产经营用房,开展科学研究和职工教育,资助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适当发展集体福利事业,以恢复统筹基金的本来性质,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规定都是经过各地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不少地方还把以上规定写入联社章程。有的同志把这些规定称之谓‘错误做法的延续”,是不公正的。
为了增强下级联社的经济能力和服务职能,增强集体企业自我积累的能力,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和一些省(市、自治区)联社于1985年先后作了总社、省联社不再筹集合作事业基金的决定,市、县联社是否继续筹集,由地方自定。1986年6月召开的全国轻工业集体企业三届职代大会工作报告强调指出:凡继续收取合作事业基金的地方,要按照‘少收多留、专款专用、用好用活’的原则。同年底,为了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国务院发文作出“集体企业不再上缴合作事业基金”的规定。现在,·各级联社正在根据这个规定,结合当地的实践和经过民主程序,作出自己的选择。
(二)
历史形成的政策、制度,总是应该把它放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中去加以分析判断,不能简单地采取肯定或否定的态度。为了比较客观、公正地评价合作事业基金制度,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是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明确,在实际上进一步探索的:
一、合作事业基金的性质是‘互助合作”还是“一平二调”7
从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间的这段时间里,在国家没有更多资金扶持集体经济、银行基本不给集体企业技措贷款的条件下,手工业合作总社系统作为群众性的联合经济组织,发扬自力更生的优良传统,民主商定建立合作事业基金制度,以谋求本联合组织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是无可指责的。从建立这项基金的本意和实践来看,虽然受到‘左”的折腾,但我认为它的性质是“互助合作’。理由主要有三:①合作事业基金的设置,是作为手工业合作总社系统一项收益分配政策,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讨论,作出决议载入基层企业和各级联社章程的,并有1983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为依据。把这种群众组织自觉自愿的行动,说成是‘侵犯集体企业的自主权”、‘平调集体企业的资财”是站不住脚的,②基层企业上缴此项基金,贯彻了“多留少缴’的原则。根据现行规定,上缴部分一般都不超过企业税后利润的25%,有些地方甚至还少得多,企业负担得起,从而使在本系统开展“互助合作”成为可能。当然,也应指出,如果上缴比例过大,成为企业沉重的经济负担,那么这一基金的“互助合作”性质就会发生质的变化而产生内部平调的因素。在历史上确实也犯过上缴过多的错误,一旦加以纠正,基金仍然保持“互助合作”的性质,⑧基金筹之于本系统,用之于本系统,只要确保基金使用得当,基层企业普遍受益,并不被外部平调,它是能够体现“互助合作”性质的。但是,基金使用不当,或者‘肥水外流”,就会造成平调,特别是外部平调的事实。总之,合作事业基金筹之有据,缴之适量,用之得当,它的性质是‘互助合作”而不是‘一平二调”。
二、合作事业基金是政府主管部门所有还是联社所有?
前面已提到,合作事业基金的所有权既属各级联社成员单位职工所共有,那么,用此基金兴办起来的“大集体”企业仍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无疑的,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只能归联社所有。有的同志认为,联社c不能搞成一级所有制”,如果承认联社也是一级所有制,那就“事实上承认以往平调的下面单位的资财是合法的”。这是错误认识的延续,因为合作事业基金并不是平调的产物。也有的同志认为,城市中大量的‘大集体、小全民”的合作工厂,‘它的税后利润大部分上缴给二轻局,由二轻局集中起来有计划地用于某些社会急需的企业的改建扩建和创办新的企业”,其新增的固定资产“当然归二轻局公有”,“这种‘二轻局所有制’实际上是第二种地方公有制”,似乎和全民所有制分化为中央、省,市、县的各级公有制没有多大不同,既是‘地方公有制企业,所有权应当属于地方”。这些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联社昕有,毕竟还没有发展到地方(市,县)公有的范围,它仅仅是某一地方手工业联社系统的共同占有。况且,二轻局是政府主管部门,联社是群众性经济组织,两者的性质不能混淆。如果承认它是二轻局公有制、地方公有制,那才事实上承认以往从外部平调联社系统的集体资财是合法的了。在当前的改革中,接受这种论点,不利于政社分开,对发展集体经济是有害的。
三、已经筹集起来的合作事业基金和联社资财如何处璃?
基层企业不再向联社上缴合作事业基金以后,已经筹集起来的基金,以及联社的全部资财,如何合理处理是个现实的问题。我认为,处理的原则是:在维护联社集体资财所有权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出发,认真进行全面清理,明确现有资财哪些仍归联社所有:哪些可转给企业所有。必须承认,用合作事业基金兴办或扶持起来的‘大集体”的合作工厂,目前虽然都已改统负盈亏为自负盈亏,但联社或企业资财的归属,在许多地方还是一笔糊涂帐,应该及早予以划清。今年,我国服装行业统一划归纺织工业部管理,在原轻工业部服装工业总公司移交中,它向全国总社借用的开办费和其它借款,都在移交之前全部还清,这种尊重集体资财的做法是对头的。至于本系统内部资财归属的划分问题,北京、沈阳、武汉等地已有了初步的经验,只要本着以上原则,能细就细,不能细就粗一点,合情合理处理好在统负盈亏阶段的收支,问题不难得到解决:如基本上是联社投资兴建的企业,资财仍归联社所有,凡是上缴多于下拨的,企业现有资财又不多的,可明确归企业所有,凡是上缴和下拨大体相当的,企业现有资财可明确联社,企业务得一半等。经过清理资财,联社在企业中所占有的份额,则可采取上缴固定资产折旧费、付给资金占用费或实行利润分成等不同办法宋体现有偿占用的原则,并使企业负担趋于合理。
四、合作事业基金制度是“一刀砍”好,还是用多种模式改革好?
为增强企业自我积累的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地区之间、 部门之间、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特别是在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已能给予集体企业贴息、无息贷款(周转金),银行已能给予中短期技措贷款的情况下,企业所处的外部条件已与建立合作事业基金制度之时大有不同了。在新的条件下,研究合作事业基金制度的改革问题是适时的。我原则上同意不再筹集这项基金。但是,各地的情况差异很大,对合作事业基金的陵用情况,都有各白的评价。因此,我主张用多种模式来改革这项基金为好。比如,合作事业基金一向用得比较好的地方,是否可以继续筹集?有的地方在筹集和使用基金方面,问题较多,长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就可以不再提取。有的地方把合作事业基金改为信用合作之类的融通基金,其所有权归各企业所有等。这些都是值得探索的课题。另外,作为上级联社,也要在政策的衔接或取代上研究一些对策,有的要征得政府的认可。比如要动员和组织集体企业参加财产保险,以应付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又比如用合作事业基金兴办的学校、科研单位,一旦不再收取这项基金,今后教育科研经费的来源问题也要得到解决,使改革合作事业基金制度得以顺利进行。
(作者工作单位:安徽省轻工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