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提出租赁经营试行意见
今年初,武汉市经委、体改委、财政局和税务局等单位联合提出了《武汉市国营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的若干试行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租赁经营是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强化生产经营职责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营管理方式。企业出租权属于国家。其出租由主管部门决定并拟定方案。
2.出租企业原则上暂限于第三步利改税核定的固定资产在400万元以下、年实现利润在40万元以下的国营小型工业企业,租赁时间一般3至5年。租赁期内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财政税收渠道。
有正当职业、改革精神,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者,将个人和两位保证人的财产作抵押即有承租资格。承租人不受地区、部门,单位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但党、政、军机关干部一律不得承租或作保证人。
3.租赁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方式予以确定。出租方由主管部门代表签字,承租方由承租人签字。租赁合同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立即生效。在出租企业全体职工大会上宣读租赁合同,任命租赁人为厂长,承租人成为该企业唯一法人代表,直至合同失效。
4.租赁企业照章纳税,如数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教育基金。当租赁企业年实现利润不小于租赁年度利润基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租金:
(租赁年度实现利润一应按所得税额)+(租赁年度基数利润一应交所得税额)x租赁基数 当年实现利润小于租赁年度基数利润时,纳基数租金不足部分以承租和保证人个人资产作抵补。
5.出租企业盈利的其余部分全部归承租人所有,保证人的利益由承租人所得中分给。抵赔原则是先承租人后保证人,抵赔不够作债务处理,但要保证他们个人和家庭必需的生活费用。
6.承租人对承租企业拥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按政策对职工的奖惩权,招收临时合同工,享有企业厂长的一切政治待遇。同时承租人有义务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接受综合部门、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保证国家生产计划和税收的完成,企业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逐步提高。
7.租赁双方可依据正当理由要求修改或解除合同,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公证机关调解无效,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
(摘自1986年10月21日《经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