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经济政策
促进集体工业发展和培养税源的好办法
——对蚌埠市二轻集体企业试行定利计税的调查研究
安徽省轻工业厅指导局调研室
蚌埠市第二轻工业局调研小组
为医治“左’的刨伤,恢复集体工业企业元气,国务院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在早1981年就明文规定,采取减免工商所得税的措施来扶持集体经济的发展。我省二轻系统实行了“以1980年实征所得税的利润为基础,一定三年不变,凡超基数的利润,所得税减半上交’的政策,这对集体企业的‘休养生息”起了一定的作用。1984年,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企业经济责任制的通知,中指出:‘凡是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能够保证国家增收和企业多得的办法,都是好办法,都可以探索、试验和实行’。蚌埠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精神,责成市财税、二轻等部门密切配合,从1984年起,对二轻集体企业试行了“定利计税(所得税,下同)’。最近,我们对蚌埠市二轻集体企业两年来试行“定利计税’的情况作了调查,情况如下;
所谓定利计税,就是确定以某年的利润为基数,再加上当年利润增长的幅度,以此做为征收所得税的额度。实行定利计税的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应缴的所得税,实际利润超过定利额度的,全部留于企业。1984年市二轻局所属集体企业是以1983年计税利润283.?万元为基数的,当年利润增长比例定为5%,定利298万元,作为计征所得税的额度。1985年,仍以1983年实现利润为基数,当年利润增长比例定为27.6%,定利额度为365万元。1986年,则以1985年定利为基数,增长比例定为23%,计征所得税的额度为448.95万元。为了使定利计税顺利实行,经市税务局、二轻局商定,还采取了税额由主管部门总体包干、逐个分解到企业的办法,即所属企业的具体定利计税额度,统一由二轻局来协调分解。
两年的实践证明,实行定利计税既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 又有利于培养税源, 好处很多。
第一,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增长,产品税猛增,所得税稳步增长。
实行定利计税以后,企业生产发展较快,销售情况明显好转,利润增多。国家的税收不仅没有减少,而且有了大幅度增长。(详见附衷)
从上表对比数字可以看出,实行定利计税后的1985年销售收入,,比1982年增加1.33倍。产品税实行定利计税前的1982年和1983年增长比例分别为5.54%和21.01%,而实行定利计税后的1984年和1985年则猛增到35.76%和53.16%,1985年产品税比1982年净增
实行定利计税前后四年五项数据对比表 计算单位:万元
额为439.4万元。实行定利计税前两年的所得税, 是逐年下降的, 1982年比1981年下降 29.9%,1983年又比1982午下降11.22%,而实行定利计税后的1984年比1983年增长 27.29%,1985年又比1984年增长21.44%,这中间还不包括这两年上缴的能源交通基金等。
第二,增强了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由手历史上的原因,二轻集体企业总的来说基础差,底子薄,技术落后, 厂房设备陈旧,长期以来缺乏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1980年到1983年, 蚌埠二轻集体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仅有226.1万元,平均每年仅56.5万元, 其中1982年为42.7万元, 1983年为50万元。若按现有4+个集体企业平均计算,每个企业一年还不足2万元。1984年实行定利计税后,当年集体企业实现利润509.4万元,超定税数211.4万元,其分配使用如下;超承包部分多缴能源交通基金31.?万元,税前还贷77万元,添置生产设备41.56万元,新(扩)建厂房4420平方米,支出56万元,生产发展基金5.14万元。
·这样,企业就增添了活力,使他们有可能用留利部分改造设备,装备技术,发展生产。据统计,1984年蚌埠二轻集体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增加到304万元, 1985年为350万元。
第三,特别困难的企业得到扶持和拯救
在总体落实中,主管局可以根据企业不同的情况,在系统内分配和调整不同的定利计税额。对那些因某种原因,困难较大,或濒于倒闭、但产品仍有前途的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拯救,使它们得以起死回生。这样做,有利于促进系统生产的发展。当然,对那些长期经营不善、产品无前途的企业,就另作别论了。如淮河鞋厂和钢管厂,前几年一度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亏损,这两个企业对全局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淮河鞋厂是我省制鞋行业最大厂家之一,产品多次荣获省优,为人民生活必需品。钢管厂的产品是发展钢家具的基础材料,关系到我省钢家具的生产。为了扶植这两个企业,使它们迅速改变落后面貌,1984年局里没有给这两个厂分配定利计税指标,所实现利润(淮河鞋厂实现利润15.3万元,钢管厂实现利润11.7万元)全部由企业用于补内亏、还贷和发展生产。当年这两个企业都实现了扭亏转盈。1985年,他们又迈出了新步伐, 蚌埠淮河鞋厂又实现利润30万元,钢管厂实现利润40万元。
第四,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高涨
实行定利计税后,企业明确了当年的奋斗目标。搞得好的企业可以多留, 生产能够发展,职工的生活福利也可以相应提高。因此,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推动了企业管理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的完善。实行定利计税后,生产迅速发展的结果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集体企业1984年比1983年产值增长22.2%,利润增长50.04%,国家多收入173.5万元,集体多留85.5万元,职工多收57.?4万元。1985年,产值又比1984年增长34.45%,利润增长?8.03%, 创历史最好水平,打破了产值,利润长期徘徊不前的局面。
以上事实说明,实行定利计税,不仅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而且实现了国家多收,企业多留,效果是肯定的。
但是,对于集体企业试行‘定利计税’这一探索,各方面在认识上还有分歧,焦点在于办法的本身。如有的同志认为,所谓‘定利计税’说穿了就是“包税’,是与现行政策相悖的,建议中止执行。
我们则认为,定利计税,实质上是所得税递增包干,出发点就是有意减让部分税金,藏富于企业。减让税作为国家调节社会分配关系、权益关系的手段,在一定条件下是必要的辅助措施。评价这一办法得失的唯一标准,应该看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和培养税源。这种针对当前有些地方集体企业的元气仍未恢复,自有资金枯竭的现状,实行‘先予后取’,“养鸡下蛋’的措施,是现行税收政策的补充和变通,希望再搞几年。当然,在实行定利计税中也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诸如,如何合理确定增利比例,如何处理税前归还技术专项贷款,是否有必要进行总体包干,如何协调企业间的苦乐不均,以及加强对企业留利的监督等等,都是需要在1986年实践中继续解决的。我们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施肥’,集体企业这棵“摇钱树”一定会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