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
实行联产承包制之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呈现了多样化发展的局面。合作经济的多样化是好事,但要不要有一些基本原则?什么是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经济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合作经济原则一致吗?
合作经济是十九世纪中叶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的,与当时正在兴起的社会主义思潮有密切联系。但合作经济的大发展却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
尽管不同国家的经济社会特点,尤其是社会制度给合作经济打上了不同的烙印,但是各国的合作经济还是有一些共同点的,这就是做为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1)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成员应本着自愿的原则,所有的人都不受人为限制或任何社会、政治、种族及宗教的歧视,而享受所应有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2)合作社组织必须是具有民主性的组织,其工作应由其成员选出或指定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成员负责。基层合作社社员享有同等表决权(每一成员一票),并能参与对合作社重要问题的决定,其他非基层合作社应在民主的基础上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管理。(3)如果对股份资金支付利益,利率应严格加以限制。(4)一个合作社的经济成果属于该社的全体社员所共有,对于经济成果的分配,避免一个成员占取其他成员的利益。成果分配,可根据社员的决定按下列方式进行分配:A.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合作社业务活动,B.一部分资金用于公共服务事业, C.一部分资金按其成员在该社进行交易的比例大小进行分配。(5)所有合作社都应对其社员、领导人、职工和一般群众进行合作社经济和民主原则以及技术知识的教育。(6)为了更好地为社员和集体利益服务,所有合作社组织都应该千方百计地同地区、国家和国际合作社组织进行积极的合作,以保证国际合作社成员组织的行动一致。这几条基本原则来源于英国最早的消费合作社——罗奇戴尔市的先锋合作社,所以也称罗奇戴尔原则。
从这几条原则可以看出,其指导思想是要划淌合作经济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界限,使合作社成为一种不同于资本家企业的劳动群众的经济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讲,合作经济组织是对资本的一种否定。这些原则和社会主义思潮有联系,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社会主义制度所接受。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些原则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提出的,反映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局限性。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经济才能摆脱资本主义的局限性,其基本原则才能具有彻底的社会主义性质。
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从法律上确立以罗奇戴尔原则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标准。比如日本,中小企业等合作社法,规定的合作社的标准和原则与罗奇戴尔原则一样。但是在不少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存在着合作社股份公司化的倾向,这表现在,(1)社员入股数量可以不等。有的国家入股的数额虽有最高限制,但却规定可占总股份的百分之几十,如日本规定可占25%。同时,不少国家都已否定一人一票的平等表决权,如比利时、荷兰都允许一人多票表决权,不过表决票数依照对合作社的使用数量来决定。但实际上,使用量多的往往正是投资多的、有钱的大农户。(2)合作社所雇的工人或职员中很少或不许有社员,这样,合作社就可以大量雇工,在这点上合作社与资本家的企业一开始就没有什么差别。(3)在西方, 一些大的合作社还举办了一些规模很大的企业,如石油开采、化学工业、机器制造等企业,雇佣大量工人生产。在这方面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的差别也正在消亡。所以,合作经济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一方面是否定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产物,另一方面,它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又不断地被资本化。
从以上分析还可以看出,罗奇戴尔原则虽然带有社会主义的因素,但在本质上它是一个改良主义的原则,是被资产阶级化了的合作原则。因此,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不能全盘接受罗奇戴尔原则,而应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大大前进一步。比如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应明确规定合作所有的财产的不可分性及按劳分配的原则,并对雇工做出一定的限制,雇工在为合作社服务若干午后,应享受社员的待遇,等等。
总之,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经济都有共同点,在本质上它是集体的经济组织,有别于资本家企业。但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其性质是不同的。
我很赞同学习西方合作模式时不可完全照搬的观点。这主要是因为西方合作原则有局限性,他们的合作经济在许多方面已经资本化。目前对西方合作经济模式、原则(标准)有一种全面肯定的倾向,这是应该澄清的。但更危险的是,我们的一些同志根本不承认合作经济组织与资本家的股份公司的差别,他们的合作原则比罗奇戴尔原则还大大退后丁一步,根本不限制股金分红的比例。还有的人认为,利润就应该完全按股分配。显然,这是完全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与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相差甚远。
我们应允许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多种合作经济同时发展。但是,在多种经济成分都存在的时期,合作经济应该有个标准(基本原则), 不然,多种合作经济就会与多种经济F成分同一忆使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都打上合作经济的旗号,这种鱼目混珠的情况会危害合作经济的发展,使之走入岐途。所以在合作经济多样化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该提出一个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使大家有所遵循。合作经济多样化的发展并不应否定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张路雄) (摘自1986年第72期《经济研究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