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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经营与合作制
发行时间:1986-10-20
网站编辑:方曙
来源:研究所

企业股份经营与合作制

方    曙

    企业股份经营与合作制有着不解之缘。本来意义上的合作生产经营制度,具有以下的显著特点:(一)企业成员必须是股东。(二)股东必须在本企业工作(直接参加生产经营或管理)。(三)企业资产中属于劳动者个人的股份数额,社员或职工退出企业时可以带走。(四)企业的收益实行先分配后积累。它的分配是不完全的按劳分配。企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上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各种税费,税后的利润,除了按劳动量进行分配以外,还得文付一定的股息。如果企业下午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所需要的资金,于分配后再以股金形式筹集。(五)企业没有固定的计时劳动工资制度和工资等级标准,即使制定了这种工资制度及其工资等级标准,一般也不实行。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生产性企业则按生产品的件数计酬。

    由此可见,合作制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实行股份经营。不实行股份经营的合作企业不是真正的合作企业。

    现在,传统的股份经营的合作企业模式,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有所突破,表现在:第一,入股者由企业内部发展到外部,第二,股东可以是劳动者个人,也可以是劳动者集体(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第三,企业有相对固定的劳动工资制度和工资等级标准。

    股份经营的合作企业早在资本主义社会就存在。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股份经营的企业主要的有两种;

    一种是资本家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把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如股份公司)。  它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  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和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开办一个企业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资本也随之增多,  这样,大多数单个资本家的资本往往难以承受,于是就出现了资本家合股创办的企业。这种股份企业,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资本论,第3卷第496页)。另一种是合作工厂,它是工人集体合股经营的企业。入股者的股金是工人们过去的劳动收入。马克思称这种企业是“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在合作工厂里,’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同上,  第497——498页)。

    资本家集资的股份公司和工人集体的合作工厂的共同点,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资本论,第3卷第498页),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是‘消极地扬弃’,而后者则是“积极地扬弃’,即不仅私人资本被扬弃,而且“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也被扬弃。因此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同上,第497一--498页)。

    股份经营的合作企业的性质完全是由国家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集体组合的合作企业,虽然具有社会主义的某些因素,但它在再生产的过程中仍然要受资本主义经济的制约和支配,所以,再生产的必然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缺点。列宁指出,这种合作企业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在社会主义国家条件下,它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见《列宁选集》第4卷第685--686页)。这是因为:(一)合作企业是若干劳动者集体的企业,而不是若干资本家的企业,(二)股金来源于劳动者过去的劳动收入,不具有资本性质,(三)股息只是企业对劳动者的入股资金的补偿形式,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受社会主义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控制和指导。  因此,它所再生产的必然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

    股份经营的合作企业在我国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在“左’的思想及其政策的干扰下,它受到种种限制、打击,先取消它的经营方式(如股金制和劳动分红,股金分红制).继则改变其所有制性质,由‘小集体’上升为‘大集体’,或者直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然而“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文化大革命’结束,它获得新生,它的长足发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进A.Jk十年代以后。

    股份经营的合作经济的存在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也是我们的党和国家在三十多年的经济建设中,历尽艰辛探寻到的一个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途径。我国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上(经过新民主主义社会)建立起来的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同家。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总的来说还比较低,在这种条件下搞经济建设,就必须采取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并实行相应的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在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国家拥有的财力、物力只能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所有制的大企业。占全国企业80%以上的中小企业,还得依靠社会(民间)去办。社会(民间)办的企业采取什么经济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最合适呢?实践的回答是实行股份制的合作经济。

    合作企业恢复股份经营,有利于集中社会(民间)分散和闲置的资金,有利于资金、设备,劳力和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和生产力的合理配置,同时可以使入股者的物质利益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果更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同企业共享盈利,共负亏损。从而从根本上调动股份所有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潜在的生产能力变为现实的生产能力。

    股份经营的企业能否具有生命力,关键在于收益分配是否合理。如果收益分配不合理,就会挫伤劳动者尤其是直接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者的积极性一旦受到挫伤,就无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可言。因此,企业实行股份经营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在资金、实物、劳力、技术(知识)的分配上,应逐步提高劳力和技术(知识)股所占的比例。 

    既然合作经济的存在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有很多的比越性,就应该积校提倡和大力发展。那么,如何使之进一步发展呢T我认为,在经济改革中,首先,城镇新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全部实行股份制合作经营,其次,合作化以来演变和发展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恢复或者改为合作企业,其三,今后民间劳动者之间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联合兴办的企业,应该实行资产股份化和生产经营合作化。

    目前,各地不少集体所有制企业已经和正在恢复与改成资产股份制的合作企业,一部分国家所有制的中小企业也开始按照合作制的生产经营方式进行试点。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进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又一勇敢实践。可以预料,在不长的时间内,股份经营的合作企业定会成为我国企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作者工作单位,安徽省委党校理论研究所)

企业股份经营与合作制
发行时间:1986-10-20
网站编辑:方曙
  
来源:研究所

企业股份经营与合作制

方    曙

    企业股份经营与合作制有着不解之缘。本来意义上的合作生产经营制度,具有以下的显著特点:(一)企业成员必须是股东。(二)股东必须在本企业工作(直接参加生产经营或管理)。(三)企业资产中属于劳动者个人的股份数额,社员或职工退出企业时可以带走。(四)企业的收益实行先分配后积累。它的分配是不完全的按劳分配。企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上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各种税费,税后的利润,除了按劳动量进行分配以外,还得文付一定的股息。如果企业下午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所需要的资金,于分配后再以股金形式筹集。(五)企业没有固定的计时劳动工资制度和工资等级标准,即使制定了这种工资制度及其工资等级标准,一般也不实行。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生产性企业则按生产品的件数计酬。

    由此可见,合作制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实行股份经营。不实行股份经营的合作企业不是真正的合作企业。

    现在,传统的股份经营的合作企业模式,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有所突破,表现在:第一,入股者由企业内部发展到外部,第二,股东可以是劳动者个人,也可以是劳动者集体(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第三,企业有相对固定的劳动工资制度和工资等级标准。

    股份经营的合作企业早在资本主义社会就存在。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股份经营的企业主要的有两种;

    一种是资本家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把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如股份公司)。  它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  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和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开办一个企业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资本也随之增多,  这样,大多数单个资本家的资本往往难以承受,于是就出现了资本家合股创办的企业。这种股份企业,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资本论,第3卷第496页)。另一种是合作工厂,它是工人集体合股经营的企业。入股者的股金是工人们过去的劳动收入。马克思称这种企业是“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在合作工厂里,’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同上,  第497——498页)。

    资本家集资的股份公司和工人集体的合作工厂的共同点,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资本论,第3卷第498页),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是‘消极地扬弃’,而后者则是“积极地扬弃’,即不仅私人资本被扬弃,而且“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也被扬弃。因此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同上,第497一--498页)。

    股份经营的合作企业的性质完全是由国家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集体组合的合作企业,虽然具有社会主义的某些因素,但它在再生产的过程中仍然要受资本主义经济的制约和支配,所以,再生产的必然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缺点。列宁指出,这种合作企业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在社会主义国家条件下,它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见《列宁选集》第4卷第685--686页)。这是因为:(一)合作企业是若干劳动者集体的企业,而不是若干资本家的企业,(二)股金来源于劳动者过去的劳动收入,不具有资本性质,(三)股息只是企业对劳动者的入股资金的补偿形式,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受社会主义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控制和指导。  因此,它所再生产的必然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

    股份经营的合作企业在我国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在“左’的思想及其政策的干扰下,它受到种种限制、打击,先取消它的经营方式(如股金制和劳动分红,股金分红制).继则改变其所有制性质,由‘小集体’上升为‘大集体’,或者直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然而“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文化大革命’结束,它获得新生,它的长足发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进A.Jk十年代以后。

    股份经营的合作经济的存在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也是我们的党和国家在三十多年的经济建设中,历尽艰辛探寻到的一个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途径。我国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上(经过新民主主义社会)建立起来的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同家。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总的来说还比较低,在这种条件下搞经济建设,就必须采取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并实行相应的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在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国家拥有的财力、物力只能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所有制的大企业。占全国企业80%以上的中小企业,还得依靠社会(民间)去办。社会(民间)办的企业采取什么经济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最合适呢?实践的回答是实行股份制的合作经济。

    合作企业恢复股份经营,有利于集中社会(民间)分散和闲置的资金,有利于资金、设备,劳力和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和生产力的合理配置,同时可以使入股者的物质利益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果更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同企业共享盈利,共负亏损。从而从根本上调动股份所有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潜在的生产能力变为现实的生产能力。

    股份经营的企业能否具有生命力,关键在于收益分配是否合理。如果收益分配不合理,就会挫伤劳动者尤其是直接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者的积极性一旦受到挫伤,就无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可言。因此,企业实行股份经营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在资金、实物、劳力、技术(知识)的分配上,应逐步提高劳力和技术(知识)股所占的比例。 

    既然合作经济的存在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有很多的比越性,就应该积校提倡和大力发展。那么,如何使之进一步发展呢T我认为,在经济改革中,首先,城镇新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全部实行股份制合作经营,其次,合作化以来演变和发展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恢复或者改为合作企业,其三,今后民间劳动者之间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联合兴办的企业,应该实行资产股份化和生产经营合作化。

    目前,各地不少集体所有制企业已经和正在恢复与改成资产股份制的合作企业,一部分国家所有制的中小企业也开始按照合作制的生产经营方式进行试点。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进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又一勇敢实践。可以预料,在不长的时间内,股份经营的合作企业定会成为我国企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作者工作单位,安徽省委党校理论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