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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谁所有?
发行时间:2006-08-20
网站编辑:柳江
来源:研究所

集体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谁所有?

——与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商榷

柳  江

1994年,在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1996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4条又规定:“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630日前形成的,其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19937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其产权归属”。1996年,《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也规定:“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或市财税部门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包括税前还贷、以税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外,其产权界定为集体资产”。但是,有关部门负责人却对国家和市政府这些规定置之不理,公然宣布集体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我认为这种主张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形成的资产应属于集体企业所有,而不应划归国家所有。

一、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与国家投资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两者不能混同。投资是为了追求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而形成产权关系。而税收优惠不是国家的投资,它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取得收益,而是鼓励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生产经营,照顾那些确有困难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形成产权关系。税收优惠给企业的利益,从来是归受惠者所有,即归企业财产所有者所有。对集体企业税收优惠形成的资产,应该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而不该划归国家所有。

二、对集体企业税收优惠形成的资产归国有,是在政策上失信于民。税收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强制征收的款项。依法纳税是企业对国家履行的义务。减免税是国家解除企业部分或全部的纳税义务。对法律上已经解除企业的纳税义务,国家没有理由再予以追回。如果将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优惠所形成的资产追回为国有,不可避免使国家实行优惠政策失信于民,给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

三、从法律上讲,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在财政上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义务。列宁曾经指出:“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目前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社会制度就是合作制度。”又说:“必须采取(下转第21页)政策法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现将中央企业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

在东北地区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做好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企业试点工作,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振兴东北办联合组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辽宁、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工作。目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凡在东北地区兴办厂办大集体的各中央企业,均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鞍山钢铁公司、中国一汽集团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和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要成立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牵头的负责本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领导小组,并参加所在城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其他在东北地区兴办厂办大集体的中央企业,要成立负责本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有关中央企业要主动与试点城市建立工作联系,积极参与并配合试点城市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二、周密细致制订改革方案,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按照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实施。中央企业在东北地区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统一纳入到所在地城市改革试点工作中,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在试点城市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逐户摸清所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资产、人员等情况,实事求是地测算改革成本,制订改革试点方案和稳定预案。中央企业在试点方案中要明确由企业承担的改革成本,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报经国资委确认后将企业试点方案汇总至试点城市改革方案中,由地方人民政府一并上报。

三、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中央企业要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战略高度,提高对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安置好厂办大集体职工为重点,用改革的办法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切实负起主办企业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和重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复杂性和困难,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安排得力人员,建立组织机构。要充分听取企业各方面意见,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集体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谁所有?
发行时间:2006-08-20
网站编辑:柳江
  
来源:研究所

集体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谁所有?

——与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商榷

柳  江

1994年,在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1996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4条又规定:“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630日前形成的,其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19937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其产权归属”。1996年,《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也规定:“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或市财税部门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包括税前还贷、以税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外,其产权界定为集体资产”。但是,有关部门负责人却对国家和市政府这些规定置之不理,公然宣布集体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我认为这种主张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形成的资产应属于集体企业所有,而不应划归国家所有。

一、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与国家投资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两者不能混同。投资是为了追求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而形成产权关系。而税收优惠不是国家的投资,它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取得收益,而是鼓励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生产经营,照顾那些确有困难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形成产权关系。税收优惠给企业的利益,从来是归受惠者所有,即归企业财产所有者所有。对集体企业税收优惠形成的资产,应该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而不该划归国家所有。

二、对集体企业税收优惠形成的资产归国有,是在政策上失信于民。税收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强制征收的款项。依法纳税是企业对国家履行的义务。减免税是国家解除企业部分或全部的纳税义务。对法律上已经解除企业的纳税义务,国家没有理由再予以追回。如果将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优惠所形成的资产追回为国有,不可避免使国家实行优惠政策失信于民,给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

三、从法律上讲,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在财政上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义务。列宁曾经指出:“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目前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社会制度就是合作制度。”又说:“必须采取(下转第21页)政策法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现将中央企业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

在东北地区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做好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企业试点工作,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振兴东北办联合组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辽宁、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工作。目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凡在东北地区兴办厂办大集体的各中央企业,均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鞍山钢铁公司、中国一汽集团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和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要成立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牵头的负责本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领导小组,并参加所在城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其他在东北地区兴办厂办大集体的中央企业,要成立负责本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有关中央企业要主动与试点城市建立工作联系,积极参与并配合试点城市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二、周密细致制订改革方案,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按照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实施。中央企业在东北地区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统一纳入到所在地城市改革试点工作中,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在试点城市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逐户摸清所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资产、人员等情况,实事求是地测算改革成本,制订改革试点方案和稳定预案。中央企业在试点方案中要明确由企业承担的改革成本,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报经国资委确认后将企业试点方案汇总至试点城市改革方案中,由地方人民政府一并上报。

三、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中央企业要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战略高度,提高对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安置好厂办大集体职工为重点,用改革的办法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切实负起主办企业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和重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复杂性和困难,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安排得力人员,建立组织机构。要充分听取企业各方面意见,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