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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难题和对策建议
发行时间:2006-02-20
网站编辑:叶苇
来源:研究所

上海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难题和对策建议

叶  苇

在上海市委、市府领导下,自1992年起,本市许多原来经营困难甚至濒临破产的国有或集体企业,陆续整体改革成为股份合作制。改革初期的那几年,企业呈现出勃勃生机,内部团结协调,生产经营迅速发展,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可是这种健康向上的好势头并没有持续下去,随着社会、市场等条件的变化,随着技术、产品、人口等的老化,很多企业陷入了困境。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如下。

第一,股份合作制的法规不健全。

现有与股份合作制相关的规范文件是十多年前制定的,《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是1997年发布的。这些政策法规本来就是“试点”的、“暂行”的,有先天的不足,有些内容甚至成了目前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例如职工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是比照公司法的,但同时又有退股的规定。在职股东退股频繁发生的企业,难以操作。有些问题从开始就没有规定。例如个人入股最高限额是仅适用于经营者还是不限于经营者,没有明文;对集体共有股的股权和收益分配的管理办法在《暂行办法》中明确“由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但至今没有制定。更没有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对《暂行办法》及时修改和完善。当问题和矛盾逐步显现时,为了及时解决此问题,市有关部门自2001年下半年开始,通过与股份合作制企业座谈、专家咨询、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等,历时数月完成了对《暂行办法》的修改工作,并按有关程序上报市法制办。当时大家对修改后的“新办法”寄予很大希望。已经过去四年了,至今还是没有下发文件。现在全市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中。建议尽快修订《暂行办法》或重新制订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对股份合作的企业类型、法律地位、内外关系、治理结构、基本制度、进退渠道等,给予明确规范,同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相配套,做到法制统一,有法可依。

第二,没有明确的政府监管服务部门,有困难没人帮。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属地化,现在企业有困难没人帮。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后,有许多历史问题遗留下来,以后又产生了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得到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但目前在全市范围内已经找不到一个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明确负责的政府部门。原来与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的某些政府部门,对股份合作制的态度时冷时热,现在甚至是“不提倡,不批准”,放任自流,任其自生自灭。政府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管指导、跟踪服务、问题协调等处于缺位状态,以至问题日积月累,由小变大,矛盾逐渐显露和激化,企业发展步履艰难,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要求政府给股份合作制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像对待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那样,在市、区两级政府明确指定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监管服务的部门,建立市、区有效的联动协调监管和服务机制,维护企业正常运行,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化解内部矛盾,做到企业有所呼,政府有所应,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没有向政府反映情况、沟通信息的正常渠道。

全市约有股份合作制企业11520家,其中法人企业8488家,从业人员28.8万人,注册资本金96.5亿元。从股权结构看,国有、集体投资12.64亿元,占13.09%,自然人投资58.28亿元,占60.37%;其他实体投资25.62亿元,占26.54%。虽然在全市范围内比重不大,但也是不能忽视的一块,客观上需要一个专门为它们服务的组织,以集中向政府反映情况,沟通信息,进行自律和互助。在国家发改委和市发改委有关文件中,都有走股份合作制道路的规定。虽然政府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服务对象理论上也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但事实上,个体经济、私营企业有它们自己的组织,如个体,有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等,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台资企业等也有专门为它们服务的组织,唯独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专门为它服务的组织。建议政府帮助组建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与政府和企业建立双向沟通的渠道,成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服务平台。

第四,劳动用工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

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都是全民职工,和企业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身份转变,只有20%获得低水平的经济补偿,有些“零置换”的企业,一分钱补偿也没有得到。集体企业职工更没有任何转变身份的经济补偿。而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大批职工下岗或再就业时,都得到了政府的救助,而股份合作制企业把职工基本上都全部包下来了,为减轻政府负担,减少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却没有得到补偿,这显失公平。因为当时改制中职工的身份改的不彻底,现在企业没有经济能力依法全面改革劳动人事制度,需要的人才进不来,不需要的走不掉,企业负担沉重,职工纪律松弛,发展活力下降,使现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根本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政府从国有资产的置换所得或其他项目中统筹调剂,对职工转变身份依法足额给予经济补偿,以实现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轻装上阵,重现生机,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第五,动拆迁安置补偿的合法收入屡遭侵犯。

随着上海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原来合法拥有的房屋被拆迁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上海市的实施细则,动拆迁安置补偿金应该归被拆迁人所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争议很多,有的说这是国有资产;有的说这是政策性资金,企业要用钱必须先打报告申请批准;有的说应该跟上级或联社分成等等,总之企业不能按规定自主支配补偿费用。据我们了解,到目前为止,凡是被动拆迁企业,没有一家不因此而发生激烈争议的。有的妥协了,有的僵持着,职工群众为此上访的相当多。我们认为,房屋被动拆迁,原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由政府收回,企业并没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得到的只是对房屋财产、易地重建、停工损失和安置职工等的费用补偿,是企业的合法收入,更是企业继续生存的基本保障,依法应归被拆迁人所有。政府应该明令禁止强行上交或分享动拆迁安置补偿金的行为,已经拿走的应责令无条件返还企业。

第六,部分企业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明。

从集体企业改革成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根据当时的政策,过去历年积累的集体资产都挂在帐上,没有处置,1997年清产核资时界定“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没有落实到人,产权主体仍然不明晰。当年对这些资产的积累有贡献的职工现在即将或已经退休,这些资产最终应该归属于谁?职工要求分配到人,不少已经退休的职工也主张自己应有一份,企业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因此不时发生群体上访事件,影响企业内部团结和社会稳定。政府应该制定统一政策,允许将这部分资产返还给劳动者,落实到人。这个问题一天不解决,企业一天不得安宁。

第七,部分企业历史债务负担沉重。

有些国有企业,由于过去服从国家统一的强制计划,承担了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并接受上级无偿拨款,后来无偿拨款又在未经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改为银行贷款,即所谓“拨改贷”。上级项目计划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实现,没有或不能形成生产能力,购置的物资、设备成为无用之物,贷款依然挂在帐上。再后来企业改革成为股份合作制,职工转变身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由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又被高估,而且无法变现,这样“拨改贷”就成为企业无力偿还或永远还不清的债务。厂房产权证被抵押,利息被从存款中硬性划拨,企业负担沉重。建议政府对这类特别困难企业给予特别帮助,帮助企业从过去国有企业遗留的恶性债务中解脱出来。

第八,部分企业内部矛盾趋向激化。

由于多种原因,例如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当年改革方案存在缺陷,政府指导服务和协调监管不到位等,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治理长期不能与时俱进,有些企业的章程甚至十年不变,导致部分企业内部矛盾日益增多,且有激化趋势。主要矛盾有:没有按现代产权制度和合作制原则要求,完善股权管理,入股、退股、增股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特别是退股金额计算不与净资产挂钩,股权纠纷经常发生;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有的企业少数人说了算,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以股东代表大会代替股东大会的做法是否合法,长期不明确,以致产生“两会”权力之争,甚至有的企业选出两个法定代表人;内部分配制度僵化,主要经营者、生产经营骨干和普通员工的收入相差无几,缺少激励和竞争,等等。由于内部矛盾太多,有些企业经营者要求将股份合作制改为有限公司,但是没有统一章法,新的纷争又起。例如,相当大的部分股东已经按初始出资额退休退股,历年积累的资产如何处置,经营者收购方案由谁批准,对做过突出贡献的经营者如何奖励,退休、支农和依法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何安排等,事情非常难办。这类企业真是改也不好,不改也不好,有人说“不改是等死,改革是找死”。政府应该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化指导、培训和监管服务,帮助企业健全法人治理,对经营者收购改为有限公司则应制订统一政策,不能放任自流。

党的十五大提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的一种,理应得到平等对待。而且它对扶持弱势群体,减少两极分化,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也是其他所有制经济难以替代的,应该更加得到重视、规范和扶持。对于大多数职工股东要求改革成为有限公司的,也要制订统一政策,特别是对经营者收购的企业,收购程序如何安排,资产如何处置,经营者如何奖励,更要有明确的操作规范。

上海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难题和对策建议
发行时间:2006-02-20
网站编辑:叶苇
  
来源:研究所

上海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难题和对策建议

叶  苇

在上海市委、市府领导下,自1992年起,本市许多原来经营困难甚至濒临破产的国有或集体企业,陆续整体改革成为股份合作制。改革初期的那几年,企业呈现出勃勃生机,内部团结协调,生产经营迅速发展,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可是这种健康向上的好势头并没有持续下去,随着社会、市场等条件的变化,随着技术、产品、人口等的老化,很多企业陷入了困境。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如下。

第一,股份合作制的法规不健全。

现有与股份合作制相关的规范文件是十多年前制定的,《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是1997年发布的。这些政策法规本来就是“试点”的、“暂行”的,有先天的不足,有些内容甚至成了目前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例如职工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是比照公司法的,但同时又有退股的规定。在职股东退股频繁发生的企业,难以操作。有些问题从开始就没有规定。例如个人入股最高限额是仅适用于经营者还是不限于经营者,没有明文;对集体共有股的股权和收益分配的管理办法在《暂行办法》中明确“由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但至今没有制定。更没有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对《暂行办法》及时修改和完善。当问题和矛盾逐步显现时,为了及时解决此问题,市有关部门自2001年下半年开始,通过与股份合作制企业座谈、专家咨询、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等,历时数月完成了对《暂行办法》的修改工作,并按有关程序上报市法制办。当时大家对修改后的“新办法”寄予很大希望。已经过去四年了,至今还是没有下发文件。现在全市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中。建议尽快修订《暂行办法》或重新制订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对股份合作的企业类型、法律地位、内外关系、治理结构、基本制度、进退渠道等,给予明确规范,同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相配套,做到法制统一,有法可依。

第二,没有明确的政府监管服务部门,有困难没人帮。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属地化,现在企业有困难没人帮。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后,有许多历史问题遗留下来,以后又产生了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得到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但目前在全市范围内已经找不到一个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明确负责的政府部门。原来与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的某些政府部门,对股份合作制的态度时冷时热,现在甚至是“不提倡,不批准”,放任自流,任其自生自灭。政府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管指导、跟踪服务、问题协调等处于缺位状态,以至问题日积月累,由小变大,矛盾逐渐显露和激化,企业发展步履艰难,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要求政府给股份合作制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像对待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那样,在市、区两级政府明确指定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监管服务的部门,建立市、区有效的联动协调监管和服务机制,维护企业正常运行,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化解内部矛盾,做到企业有所呼,政府有所应,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没有向政府反映情况、沟通信息的正常渠道。

全市约有股份合作制企业11520家,其中法人企业8488家,从业人员28.8万人,注册资本金96.5亿元。从股权结构看,国有、集体投资12.64亿元,占13.09%,自然人投资58.28亿元,占60.37%;其他实体投资25.62亿元,占26.54%。虽然在全市范围内比重不大,但也是不能忽视的一块,客观上需要一个专门为它们服务的组织,以集中向政府反映情况,沟通信息,进行自律和互助。在国家发改委和市发改委有关文件中,都有走股份合作制道路的规定。虽然政府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服务对象理论上也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但事实上,个体经济、私营企业有它们自己的组织,如个体,有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等,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台资企业等也有专门为它们服务的组织,唯独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专门为它服务的组织。建议政府帮助组建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与政府和企业建立双向沟通的渠道,成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服务平台。

第四,劳动用工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

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都是全民职工,和企业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身份转变,只有20%获得低水平的经济补偿,有些“零置换”的企业,一分钱补偿也没有得到。集体企业职工更没有任何转变身份的经济补偿。而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大批职工下岗或再就业时,都得到了政府的救助,而股份合作制企业把职工基本上都全部包下来了,为减轻政府负担,减少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却没有得到补偿,这显失公平。因为当时改制中职工的身份改的不彻底,现在企业没有经济能力依法全面改革劳动人事制度,需要的人才进不来,不需要的走不掉,企业负担沉重,职工纪律松弛,发展活力下降,使现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根本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政府从国有资产的置换所得或其他项目中统筹调剂,对职工转变身份依法足额给予经济补偿,以实现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轻装上阵,重现生机,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第五,动拆迁安置补偿的合法收入屡遭侵犯。

随着上海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原来合法拥有的房屋被拆迁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上海市的实施细则,动拆迁安置补偿金应该归被拆迁人所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争议很多,有的说这是国有资产;有的说这是政策性资金,企业要用钱必须先打报告申请批准;有的说应该跟上级或联社分成等等,总之企业不能按规定自主支配补偿费用。据我们了解,到目前为止,凡是被动拆迁企业,没有一家不因此而发生激烈争议的。有的妥协了,有的僵持着,职工群众为此上访的相当多。我们认为,房屋被动拆迁,原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由政府收回,企业并没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得到的只是对房屋财产、易地重建、停工损失和安置职工等的费用补偿,是企业的合法收入,更是企业继续生存的基本保障,依法应归被拆迁人所有。政府应该明令禁止强行上交或分享动拆迁安置补偿金的行为,已经拿走的应责令无条件返还企业。

第六,部分企业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明。

从集体企业改革成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根据当时的政策,过去历年积累的集体资产都挂在帐上,没有处置,1997年清产核资时界定“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没有落实到人,产权主体仍然不明晰。当年对这些资产的积累有贡献的职工现在即将或已经退休,这些资产最终应该归属于谁?职工要求分配到人,不少已经退休的职工也主张自己应有一份,企业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因此不时发生群体上访事件,影响企业内部团结和社会稳定。政府应该制定统一政策,允许将这部分资产返还给劳动者,落实到人。这个问题一天不解决,企业一天不得安宁。

第七,部分企业历史债务负担沉重。

有些国有企业,由于过去服从国家统一的强制计划,承担了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并接受上级无偿拨款,后来无偿拨款又在未经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改为银行贷款,即所谓“拨改贷”。上级项目计划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实现,没有或不能形成生产能力,购置的物资、设备成为无用之物,贷款依然挂在帐上。再后来企业改革成为股份合作制,职工转变身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由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又被高估,而且无法变现,这样“拨改贷”就成为企业无力偿还或永远还不清的债务。厂房产权证被抵押,利息被从存款中硬性划拨,企业负担沉重。建议政府对这类特别困难企业给予特别帮助,帮助企业从过去国有企业遗留的恶性债务中解脱出来。

第八,部分企业内部矛盾趋向激化。

由于多种原因,例如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当年改革方案存在缺陷,政府指导服务和协调监管不到位等,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治理长期不能与时俱进,有些企业的章程甚至十年不变,导致部分企业内部矛盾日益增多,且有激化趋势。主要矛盾有:没有按现代产权制度和合作制原则要求,完善股权管理,入股、退股、增股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特别是退股金额计算不与净资产挂钩,股权纠纷经常发生;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有的企业少数人说了算,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以股东代表大会代替股东大会的做法是否合法,长期不明确,以致产生“两会”权力之争,甚至有的企业选出两个法定代表人;内部分配制度僵化,主要经营者、生产经营骨干和普通员工的收入相差无几,缺少激励和竞争,等等。由于内部矛盾太多,有些企业经营者要求将股份合作制改为有限公司,但是没有统一章法,新的纷争又起。例如,相当大的部分股东已经按初始出资额退休退股,历年积累的资产如何处置,经营者收购方案由谁批准,对做过突出贡献的经营者如何奖励,退休、支农和依法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何安排等,事情非常难办。这类企业真是改也不好,不改也不好,有人说“不改是等死,改革是找死”。政府应该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化指导、培训和监管服务,帮助企业健全法人治理,对经营者收购改为有限公司则应制订统一政策,不能放任自流。

党的十五大提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的一种,理应得到平等对待。而且它对扶持弱势群体,减少两极分化,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也是其他所有制经济难以替代的,应该更加得到重视、规范和扶持。对于大多数职工股东要求改革成为有限公司的,也要制订统一政策,特别是对经营者收购的企业,收购程序如何安排,资产如何处置,经营者如何奖励,更要有明确的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