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
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何规定?
问:河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何规定?
答: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号)规定:
1、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剩余部分可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2、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