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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基础工作
发行时间:2007-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全面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基础工作

赵  明 张毓琮

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包方组织,即普遍存在的村或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它具有社区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因此应该称它为社区合作社。它是经过改革形成的新型社区合作社。它和各类专业合作社(含供销、信用、消费、手工业、蔬菜、果品、家畜、家禽、渔业、林业、农机等合作社)一起构成农村合作经济的总体。

社区合作社所实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适合生产需要和具有两个积极性(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与统一经营的积极性)的特点。它代表我国农民的意愿,既能充分调动社员家庭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又能充分发挥必要的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只要两个层次结合得好,就将发挥出比个体经济,比改革前的集体经济都高得多的经济效益。从而持续不断地提高农业生产力、繁荣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并为农业和农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拓广阔的空间发挥巨大的活力。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历年有关决定都反复强调要稳定和完善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近些年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落实与中央决议要求的差距较大

比较普遍的是落实一半,丢掉一半。在认识上只重视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而忽视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实际工作上往往只抓前者,不抓后者,许多地方处于严重的放任自流状态。这种忽视放任状况的集中表现可以概括为“一个空喊”、“六个无”。

所谓“一个空喊”,即在文件上或布置工作中穿鞋戴帽式地空喊一句“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就算完事。并没有什么具体要求措施和落实的行动,因而形成了“六个无”。

1.无法,即无实行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社区合作社法)。现已有了代表相当部分农民利益的专业合作社法,这是一件大好事;但尚无代表多数农民利益的综合性的社区合作社法,则是一件大憾事。

2.无名,即无具体名称。宪法修正案(1999315)第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具体称呼:上世纪50年代合作化时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公社化时期称其为基本核算单位,多数是生产队,少数是生产大队;改革开放初期,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规定:“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的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它名称。”那时多数有了具体称呼,许多地方还挂上了合作社的牌子。后来谈化了,现在多数处于无名状态。有的地方没有叫合作社而叫公司、集团,一是因为中央文件允许群众选定名称;二是叫合作社,“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有法人资格,也找不到注册、登记机关,要在市场上活动,没有法人资格不行。只好叫企业的名称,才可在工商局登记,才可签定合同,进行交易。

3.无权,即土地主人应有的权力,得不到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应该是该组织成员的农民群众集体所有,他们是土地的主人,该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关。有关集体土地、草原、荒地、滩涂及山、水、林、田、路、电等生产资料和生态资源的经营、使用或被国家或外单位占用、征用。还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办的各类企业的经营改革、处置等事项,均应首先经农村社区合作组织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但此权力往往被县、乡等非土地主人单位领导强行剥夺。

4.无实力,即集体统一经营层次无经济实力。原有的集体企业大都“改制”化为少数人私有;许多集体建设的农田水利基本设施长期不维修,或被转移用途,有的集体土地被大量廉价征用得不到合理补偿。有些村集体积累多已被挖空,甚至还出现了一批纯欠债村、空壳村。

5.无领头人。改革初期,多数选出了社长、管委会主任等领导人,但由于上级对党支部、村委会干部抓得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及其工作,则不闻不问,连会也不让其参加,慢慢名存实亡就不起作用了。

6.无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具体指导机关。中央文件和领导讲话年年重要做好此事,但由哪个单位、哪位领导人具体管此事,不明确。多数地方没有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的统一部署,没有具体指导,不做检查,不解决存在问题;没有典型示范,不做经验交流;没有定期向上级汇报,也不做宣传报道,任其自由发展,自生自灭。

三、这些问题不解决会产生三大危害

一是影响整个农业生产力普遍持续地发展。农业生产靠农业经营单位进行。农业经营单位应是能够独立进行生产的比较完整的农业生产要素(土地、资金、劳力、技术、管理等)组合体。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社区合作社(含其直接办的集体农场和二、三产业等)和很少数的大户农场(即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大公司办的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我国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产量的绝大部分是由社区合作社成员们生产的。而社区合作社所实行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的程度,又决定着我国农业生产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的水平。这一基本经营制度是由家庭承包经营层次和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组成的,二者密切结合才可以组合成完整的优化的农业生产要素组合体。而单有一个层次是搞不好农业生产的。家庭承包经营层次是个不完全的农业生产要素组合体,户均几亩地,一、二个劳力(相当部分已外出打工)和很不完全的不配套的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会发生许多困难。而这些主要靠集体统一经营层次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弥补家庭承包经营户的规模狭小性、经营盲目性和无抗灾能力等局限性。只有两个层次有机地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推动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否则就将使多数农户成为历史上最小的小农,最不完全的农业生产要素组合体,必将使整个农业生产力难以持续不断地发展,而陷于困境。

二是影响多数家户尽早过上小康生活和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因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完善、削弱甚至不作为,也将使多数承包经营户的生产、生活水平提高缓慢,而能达到小康或富裕的农户只能是一小部分。大部分农户过不上小康生活,甚至只有几户大富,多数生活水平低下乃至贫困。这种两极分化的趋势,显然与建设小康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南辕北辙。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我们要做好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工作,让农村继续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双层经营体制中的家庭经营层次会自动起作用的;而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如无党和政府领导、支持和无带头人组织是很难发挥作用的。两个层次均起作用,并且结合得好,才能发挥出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才能既继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积极成果,又能充分体现出经过改革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调动农民两个积极性,走向有中国特色的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三是影响安定团结,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如不完善,集体统一经营层次不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多数农户的地种不好,部分农户种得很差,甚至种不上或无收获。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在这样的情况下,群众间和群众与政府间的利益争端和矛盾必将日益增多,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

四、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领导

首先是在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认识上与中央决议不一致。对此,我国的宪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全会有关决定以及五个一号文件、一个五号文件,已经讲得很清楚,以后历年的有关文件都作了重申。但一些领导同志把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看成只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一个层次,因而不去抓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工作。

其次是一些领导同志,不太熟悉我国农村改革的历程和中央有关决定,对目前大量存在的集体经营层次不作为、没人管,原来集体组织被挖空的状况不去深入思考和探索产生的原因,而认为统一经营这个层次“没用了”、“没救了”、“不存在了”。特别是县乡对党支部、村委会的工作抓得紧,而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很少过问,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的会议都极少开过,对其完善工作更没人抓。因而群众选出的领导人也不作为了。这种认为双层经营“没用了”、“没救了”、“不存在了”和“没人问”是很危险的。如果它“不存在”,宪法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不存在了。如果“没人问”它,只能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消自灭。那就不是什么家庭联产承包制了,而是重新回到小农个体经济,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农村改革的积极成果。

还有些同志天真地认为抓好专业合作、家庭农场、公司农场等项工作,就可以代替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体制工作,这也是不合乎客观实际的。他们没有看到这将使农民永远困守在低端的种养业充当私资和外资龙头企业的打工仔,而无缘进入利润丰厚的加工销售领域。

其三是有些领导同志受社会上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社)、否定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影响,对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工作犹豫不前。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左’的大集体残余”“在过去搞统派统购时还有点用,现在没用了,因此应该让它自消自灭”等种种谬论将信将疑,工作起来缩手缩脚。

如何情况明了,解决这种状况?

首先要重新学习党的有关决议决定,弄清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和作用,肃清不正确认识,和中央决议保持一致。

其次是将空喊“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口号,变成全面地认真地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发挥双层经营体制的优越性的实际行动。

第三,就是将前述的六个无变成六个有。

第四,建议中央、国务院加强对“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领导、部门及各省、市、区,进行深入到村、组、农户中去,进行在统一的调查提纲下进行、全面地、系统地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加强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然后加以认真落实。

只有做到以上四条,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工作,才能全面地落实和切实的改善,并必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分别为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和常务副秘书长)

全面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基础工作
发行时间:2007-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全面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基础工作

赵  明 张毓琮

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包方组织,即普遍存在的村或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它具有社区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因此应该称它为社区合作社。它是经过改革形成的新型社区合作社。它和各类专业合作社(含供销、信用、消费、手工业、蔬菜、果品、家畜、家禽、渔业、林业、农机等合作社)一起构成农村合作经济的总体。

社区合作社所实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适合生产需要和具有两个积极性(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与统一经营的积极性)的特点。它代表我国农民的意愿,既能充分调动社员家庭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又能充分发挥必要的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只要两个层次结合得好,就将发挥出比个体经济,比改革前的集体经济都高得多的经济效益。从而持续不断地提高农业生产力、繁荣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并为农业和农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拓广阔的空间发挥巨大的活力。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历年有关决定都反复强调要稳定和完善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近些年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落实与中央决议要求的差距较大

比较普遍的是落实一半,丢掉一半。在认识上只重视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而忽视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实际工作上往往只抓前者,不抓后者,许多地方处于严重的放任自流状态。这种忽视放任状况的集中表现可以概括为“一个空喊”、“六个无”。

所谓“一个空喊”,即在文件上或布置工作中穿鞋戴帽式地空喊一句“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就算完事。并没有什么具体要求措施和落实的行动,因而形成了“六个无”。

1.无法,即无实行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社区合作社法)。现已有了代表相当部分农民利益的专业合作社法,这是一件大好事;但尚无代表多数农民利益的综合性的社区合作社法,则是一件大憾事。

2.无名,即无具体名称。宪法修正案(1999315)第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具体称呼:上世纪50年代合作化时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公社化时期称其为基本核算单位,多数是生产队,少数是生产大队;改革开放初期,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规定:“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的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它名称。”那时多数有了具体称呼,许多地方还挂上了合作社的牌子。后来谈化了,现在多数处于无名状态。有的地方没有叫合作社而叫公司、集团,一是因为中央文件允许群众选定名称;二是叫合作社,“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有法人资格,也找不到注册、登记机关,要在市场上活动,没有法人资格不行。只好叫企业的名称,才可在工商局登记,才可签定合同,进行交易。

3.无权,即土地主人应有的权力,得不到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应该是该组织成员的农民群众集体所有,他们是土地的主人,该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关。有关集体土地、草原、荒地、滩涂及山、水、林、田、路、电等生产资料和生态资源的经营、使用或被国家或外单位占用、征用。还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办的各类企业的经营改革、处置等事项,均应首先经农村社区合作组织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但此权力往往被县、乡等非土地主人单位领导强行剥夺。

4.无实力,即集体统一经营层次无经济实力。原有的集体企业大都“改制”化为少数人私有;许多集体建设的农田水利基本设施长期不维修,或被转移用途,有的集体土地被大量廉价征用得不到合理补偿。有些村集体积累多已被挖空,甚至还出现了一批纯欠债村、空壳村。

5.无领头人。改革初期,多数选出了社长、管委会主任等领导人,但由于上级对党支部、村委会干部抓得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及其工作,则不闻不问,连会也不让其参加,慢慢名存实亡就不起作用了。

6.无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具体指导机关。中央文件和领导讲话年年重要做好此事,但由哪个单位、哪位领导人具体管此事,不明确。多数地方没有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的统一部署,没有具体指导,不做检查,不解决存在问题;没有典型示范,不做经验交流;没有定期向上级汇报,也不做宣传报道,任其自由发展,自生自灭。

三、这些问题不解决会产生三大危害

一是影响整个农业生产力普遍持续地发展。农业生产靠农业经营单位进行。农业经营单位应是能够独立进行生产的比较完整的农业生产要素(土地、资金、劳力、技术、管理等)组合体。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社区合作社(含其直接办的集体农场和二、三产业等)和很少数的大户农场(即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大公司办的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我国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产量的绝大部分是由社区合作社成员们生产的。而社区合作社所实行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的程度,又决定着我国农业生产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的水平。这一基本经营制度是由家庭承包经营层次和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组成的,二者密切结合才可以组合成完整的优化的农业生产要素组合体。而单有一个层次是搞不好农业生产的。家庭承包经营层次是个不完全的农业生产要素组合体,户均几亩地,一、二个劳力(相当部分已外出打工)和很不完全的不配套的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会发生许多困难。而这些主要靠集体统一经营层次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弥补家庭承包经营户的规模狭小性、经营盲目性和无抗灾能力等局限性。只有两个层次有机地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推动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否则就将使多数农户成为历史上最小的小农,最不完全的农业生产要素组合体,必将使整个农业生产力难以持续不断地发展,而陷于困境。

二是影响多数家户尽早过上小康生活和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因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完善、削弱甚至不作为,也将使多数承包经营户的生产、生活水平提高缓慢,而能达到小康或富裕的农户只能是一小部分。大部分农户过不上小康生活,甚至只有几户大富,多数生活水平低下乃至贫困。这种两极分化的趋势,显然与建设小康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南辕北辙。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我们要做好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工作,让农村继续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双层经营体制中的家庭经营层次会自动起作用的;而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如无党和政府领导、支持和无带头人组织是很难发挥作用的。两个层次均起作用,并且结合得好,才能发挥出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才能既继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积极成果,又能充分体现出经过改革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调动农民两个积极性,走向有中国特色的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三是影响安定团结,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如不完善,集体统一经营层次不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多数农户的地种不好,部分农户种得很差,甚至种不上或无收获。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在这样的情况下,群众间和群众与政府间的利益争端和矛盾必将日益增多,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

四、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领导

首先是在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认识上与中央决议不一致。对此,我国的宪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全会有关决定以及五个一号文件、一个五号文件,已经讲得很清楚,以后历年的有关文件都作了重申。但一些领导同志把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看成只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一个层次,因而不去抓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工作。

其次是一些领导同志,不太熟悉我国农村改革的历程和中央有关决定,对目前大量存在的集体经营层次不作为、没人管,原来集体组织被挖空的状况不去深入思考和探索产生的原因,而认为统一经营这个层次“没用了”、“没救了”、“不存在了”。特别是县乡对党支部、村委会的工作抓得紧,而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很少过问,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的会议都极少开过,对其完善工作更没人抓。因而群众选出的领导人也不作为了。这种认为双层经营“没用了”、“没救了”、“不存在了”和“没人问”是很危险的。如果它“不存在”,宪法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不存在了。如果“没人问”它,只能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消自灭。那就不是什么家庭联产承包制了,而是重新回到小农个体经济,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农村改革的积极成果。

还有些同志天真地认为抓好专业合作、家庭农场、公司农场等项工作,就可以代替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体制工作,这也是不合乎客观实际的。他们没有看到这将使农民永远困守在低端的种养业充当私资和外资龙头企业的打工仔,而无缘进入利润丰厚的加工销售领域。

其三是有些领导同志受社会上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社)、否定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影响,对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工作犹豫不前。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左’的大集体残余”“在过去搞统派统购时还有点用,现在没用了,因此应该让它自消自灭”等种种谬论将信将疑,工作起来缩手缩脚。

如何情况明了,解决这种状况?

首先要重新学习党的有关决议决定,弄清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和作用,肃清不正确认识,和中央决议保持一致。

其次是将空喊“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口号,变成全面地认真地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发挥双层经营体制的优越性的实际行动。

第三,就是将前述的六个无变成六个有。

第四,建议中央、国务院加强对“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领导、部门及各省、市、区,进行深入到村、组、农户中去,进行在统一的调查提纲下进行、全面地、系统地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加强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然后加以认真落实。

只有做到以上四条,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工作,才能全面地落实和切实的改善,并必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分别为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和常务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