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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
发行时间:2007-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的

重要实现形式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村局 李海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可能就是以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条广阔道路来实现的。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这一重要实现形式的内在关联性

集体经济与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集体经济是就所有制性质而言的,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则是指集体经济财产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按照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组成部分的集体经济,应该努力寻求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实现形式。能否找到好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关系到集体经济的优越性能否得到发挥,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处于主动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好形式,是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它是由分散经营的单个农户,共同投资而成的经济实体。它以分散的产权为基础,以互助性经营为特征,以社会化服务为内容,与集体经济有着很强的内在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有制经济的低级形式。其首要特征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全面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共同占有和使用土地这一公有制形式的生产资料,所采取的联合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基础上的“自愿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始终没有离开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因而这就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集体占有土地(基本生产资料)方面的公有性。不仅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有性,还体现在其他生产资料和资金的共同占有上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原则体现了按劳分配

劳动者物质利益的实现,是公有制在经济上得以实现的最重要表现。作为集体经济重要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者物质利益实现的主要形式是按劳分配。这是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原则是,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并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个人账户。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并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一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原则的最主要特征。以劳动为尺度进行收入分配,按交易量比例返还利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分配的依据。这符合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征,利益分配机制与集体经济的按劳分配为主的方式相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领社员共同致富的

共同富裕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是集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领农民共同富裕的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本社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民办、民营、民受益,这符合集体经济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者的联合”,通过互助实现自助。经营决策所执行的“一人一票”制度,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位成员所拥有的平等地位。在市场经济的航船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物质利益的实现带有整体性、关联性和共享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维护社会公正,关注弱势群体,鼓励关爱互助,防止贫富两极分化方面,无疑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综合以上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集体经济的诸多倾向,是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可以称它是新型的集体经济,也可以称作是新的集体经济形式。其双重意义在于,它既是对以往过于集中的统一经营和“大锅饭”体制的扬弃,也是对集体经济的实现。

二、在实践中利用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

不仅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与集体经济有内在关联,而且集体经济在客观发展要求上也迫切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形式来实现。我们在实践中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壮大集体经济的有力抓手

多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是明摆着的客观事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要不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要不要改变集体经济实力薄弱的状况,回答都是肯定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农村经济活动和社会事业,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可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和办不好的事,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充分展现。

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发展初期,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在没有公共积累。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成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抓手,就必须要有公共积累,就必须从利润中提留一部分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用于集体福利支出。没有公共积累,就没有集体经济实力。从长远看,一方面防止财产“归大堆”,一方面要根据实际发展水平提取公共积累,壮大集体经济。

()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激发集体经济活力的推动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推进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增强社会主义的生机和活力。”这里自然也包括集体经济在内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活力。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利益分配机制既是确定、衡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尺,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搞好,能否持续的关键。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健全,很多成员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将大部分盈余用于股金分红,有的返还利润没有按交易量,没有按贡献大小,农民利益不同程度受到损害。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真正体现按交易量返还的分配原则。虽然随着经济发展,资本比重和作用越来越大,客观上需要对资本要素进行利润补偿。但是,在利润分配上还是要始终坚持按交易额(劳动贡献)分配为主、以资本要素分配为辅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每个成员都是相对独立、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通过以劳动为依据的收入分配,可以调动每个成员的劳动积极性,激发集体经济的活力。()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树立集体主义精神的学校

邓小平说过,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也要体现共同富裕的原则。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就自然宣告失败。

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就要有集体主义思想。生产力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集体经济的主体是组织起来的农民。没有组织起来的农民,谈不上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就要有爱集体、懂市场、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帮助农民树立团结互助的集体主义精神,奠定农民共同富裕的思想基础。当然,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这可以产生示范力量,激励和带动更多的人富裕起来。

总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那里,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得到了统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给农民群众带来了欢喜,也给农村集体经济带来了希望。集体经济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来实现,在实践中我们要发挥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
发行时间:2007-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的

重要实现形式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村局 李海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可能就是以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条广阔道路来实现的。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这一重要实现形式的内在关联性

集体经济与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集体经济是就所有制性质而言的,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则是指集体经济财产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按照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组成部分的集体经济,应该努力寻求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实现形式。能否找到好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关系到集体经济的优越性能否得到发挥,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处于主动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好形式,是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它是由分散经营的单个农户,共同投资而成的经济实体。它以分散的产权为基础,以互助性经营为特征,以社会化服务为内容,与集体经济有着很强的内在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有制经济的低级形式。其首要特征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全面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共同占有和使用土地这一公有制形式的生产资料,所采取的联合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基础上的“自愿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始终没有离开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因而这就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集体占有土地(基本生产资料)方面的公有性。不仅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有性,还体现在其他生产资料和资金的共同占有上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原则体现了按劳分配

劳动者物质利益的实现,是公有制在经济上得以实现的最重要表现。作为集体经济重要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者物质利益实现的主要形式是按劳分配。这是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原则是,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并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个人账户。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并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一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原则的最主要特征。以劳动为尺度进行收入分配,按交易量比例返还利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分配的依据。这符合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征,利益分配机制与集体经济的按劳分配为主的方式相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领社员共同致富的

共同富裕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是集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领农民共同富裕的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本社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民办、民营、民受益,这符合集体经济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者的联合”,通过互助实现自助。经营决策所执行的“一人一票”制度,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位成员所拥有的平等地位。在市场经济的航船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物质利益的实现带有整体性、关联性和共享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维护社会公正,关注弱势群体,鼓励关爱互助,防止贫富两极分化方面,无疑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综合以上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集体经济的诸多倾向,是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可以称它是新型的集体经济,也可以称作是新的集体经济形式。其双重意义在于,它既是对以往过于集中的统一经营和“大锅饭”体制的扬弃,也是对集体经济的实现。

二、在实践中利用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

不仅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与集体经济有内在关联,而且集体经济在客观发展要求上也迫切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形式来实现。我们在实践中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壮大集体经济的有力抓手

多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是明摆着的客观事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要不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要不要改变集体经济实力薄弱的状况,回答都是肯定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农村经济活动和社会事业,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可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和办不好的事,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充分展现。

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发展初期,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在没有公共积累。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成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抓手,就必须要有公共积累,就必须从利润中提留一部分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用于集体福利支出。没有公共积累,就没有集体经济实力。从长远看,一方面防止财产“归大堆”,一方面要根据实际发展水平提取公共积累,壮大集体经济。

()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激发集体经济活力的推动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推进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增强社会主义的生机和活力。”这里自然也包括集体经济在内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活力。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利益分配机制既是确定、衡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尺,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搞好,能否持续的关键。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健全,很多成员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将大部分盈余用于股金分红,有的返还利润没有按交易量,没有按贡献大小,农民利益不同程度受到损害。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真正体现按交易量返还的分配原则。虽然随着经济发展,资本比重和作用越来越大,客观上需要对资本要素进行利润补偿。但是,在利润分配上还是要始终坚持按交易额(劳动贡献)分配为主、以资本要素分配为辅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每个成员都是相对独立、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通过以劳动为依据的收入分配,可以调动每个成员的劳动积极性,激发集体经济的活力。()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树立集体主义精神的学校

邓小平说过,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也要体现共同富裕的原则。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就自然宣告失败。

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就要有集体主义思想。生产力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集体经济的主体是组织起来的农民。没有组织起来的农民,谈不上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就要有爱集体、懂市场、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帮助农民树立团结互助的集体主义精神,奠定农民共同富裕的思想基础。当然,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这可以产生示范力量,激励和带动更多的人富裕起来。

总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那里,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得到了统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给农民群众带来了欢喜,也给农村集体经济带来了希望。集体经济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来实现,在实践中我们要发挥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