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保部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 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有哪些新规定? 问:人保部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有哪些新规定?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3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文件精神,统一把握相关政策,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对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作出如下规定: 各地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办发1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帮助厂办大集体企业制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范围、民主程序、劳动关系处理和经济补偿支付办法等内容。 要指导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厂办大集体依法妥善处理企业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集体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测算和计发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要指导厂办大集体做好档案移交等工作,跟踪掌握本地区改制后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加强对改制后的指导和服务,切实维护厂办大集体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