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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是对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的发展
发行时间:2008-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是对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的发展

刘  刚 姚康镛

一、创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1.马克思对工人创办的合作工厂给予高度评价。马克思最早着重研究工人创办的合作工厂。合作工厂的生产资料不是归工人个人所有,而是归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在合作工厂里,生产者与利用集体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为自己劳动,使自己的劳动得到增值,产品归工人集体所有,从而使合作工厂消灭了资本与劳动者的对立、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创办的合作工厂作了全面的理论分析,他认为合作工厂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都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在股份公司里实现的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的转化,并没有消除资本的属性。因此,在股份公司里并没有克服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所以是一种“消极地扬弃”。而在工人自己创办的合作工厂里,不仅私人资本被扬弃了,而且“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了”。这是一种“积极地扬弃”。1864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对合作工厂给予高度评价。他说:“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实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

2. 马克思提出创建土地集体所有制。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恩格斯认真总结了这次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其中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巴黎公社”没有得到农民的支持。他们认为,无产阶级革命要取得胜利,必须把广大农民吸引到革命中来。为此,他们注重研究农民问题。为了把广大农民吸引到革命中来,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提出,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提出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马克思发展了自己土地所有权的思想。1872年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曾经提出实行土地国有化,他说:“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财产”。“土地国有化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巴黎公社”失败后,为了把广大农民吸引到革命中来,必须正确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农民是劳动者,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同盟军,不能得罪;农民又是土地私有者,他们的私有观念很深,如果实行土地国有化,废除农民所有权,就会得罪农民,他们就会疏远甚至反对无产阶级,从而破坏工农联盟,危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因此,处理农民土地问题是个十分慎重问题。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妥善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他提出应当促进农民“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但是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这既坚持对农民土地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又不得罪农民,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这对我们引导农民小私有者走社会主义道路,巩固工农联盟,夺取无产阶级革命胜利,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3. 马克思倡导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实行集体经营。188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里奇的复信草稿》中提出:“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而且俄国农民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在排水工程以及其他关系到共同利益的事业方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集体经营了。”马克思在该信中又说:“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有助于他们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合作经济”。马克思在这里倡导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实行集体经营,并将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同时并用,揭示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一致性。这是马克思倡导创建集体所有制思想的又一发展。

4. 恩格斯提出实行“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继续研究如何促进农民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而又不废除农民所有权问题。189411月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对这一问题作了系统的、具体的论述。他说:“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民(无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恩格斯在这里提出实行“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他认为促进农民小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必须采取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这是恩格斯对马克思提出的实行集体所有制,而又不废除农民所有权思想的具体发展。

5. 列宁提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列宁继马克思和恩格斯之后,列宁也很重视发展集体企业。他在《论合作制》中说:“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列宁号召要大力扶持集体企业发展。他说,我们深知集体企业“都是新的创举,如果执政的工人阶级不支持这些创举,那它们就不会成长起来”。又说:“如果国家不帮助各种集体农业企业,那我们就不是共产主义者,就是不拥护建立社会主义经济”。

综上所述,创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马克思倡导的,是由列宁肯定的。集体经济是区别于国有经济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那种认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斯大林创造出来的看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二、不能把马克思提出的创建集体所有制看作是社会所有制的同义语

长期以来,人们对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从来没有怀疑过。但是近几年来,有的学者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集体经济的理论,他们认为马克思提出的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原意是社会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的同义语”。这是一种误解。

1871“巴黎公社”失败之前,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没有明确提出集体所有制概念。当时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实行全社会共同所有的、单一的公有制,取消商品货币关系,取消市场交易,劳动产品由社会直接分配,全部社会生产由计划控制和调节。马克思和恩格斯这些观点,是与他们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他们当时主要生活在德国、法国和英国这些欧洲先进国家,特别是他们较长时间生活在英国。当时的英国,资本主义高度发达,广大的小农已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被消灭了,农业已高度资本主义化。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对农业资本家,同对工业、金融、商业资本家一样,必须进行剥夺,没收其生产资料和资本,包括剥夺其地产,实行土地国有。这一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英国的经济社会情况设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不可能提出集体所有制的构想。

1871“巴黎公社”失败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着重研究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国家如何实现无产阶级革命问题。马克思在研究西欧大陆特别是法国农民的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为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这是马克思第一次提出创建集体所有制构想。我们能不能把这时马克思提出的集体所有制看作是“社会所有制同义语”呢?不能!理由是:

第一,马克思生前虽然对土地集体所有制没有作具体阐述,但他把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土地国有和土地私有之间的一种公有制所有制形式,是无庸置疑的。马克思还特别强调,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既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要保留农民所有权,那么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既不是国家所有制,更不是社会所有制,而是农民集体的共同所有制。 

第二,马克思分析了俄国“农村公社”的情况,提出集体经济、集体经营的概念,其边界是非常清楚的。俄国“农村公社”是由公社范围农民组成的,基本特征是土地公有制,这是集体经济、集体经营的经济基础。在这种条件下发展集体经济,指的是以单个公社为范围的共同所有的经济,而不是社会所有的经济。在这种条件下进行集体经营,就是由公社共同进行的经营,而不是全社会进行的经营。

第三,不能剥夺劳动者,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则。恩格斯认为,要根据农村居民不同的经济社会地位采取不同的政策,他说:“我们的党一掌握了国家权力,就应该干脆地剥夺大土地占有者,就像剥夺工厂主一样”。但是,“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根据这一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不能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实行土地国有或土地社会所有,而应推动农民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如果把马克思提出创建集体所有制看作是“社会所有制同义语”,就意味着剥夺农民土地所有权,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不能剥夺农民的原则。

三、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是对马克思集体经济理论的发展

1. 新型集体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集体企业划归各级行政部门进行管理。有些行政主管部门混淆了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界限,用管理国有企业的办法管理集体企业,使集体企业蜕变为“二国营”。这种“二国营”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是:(1)政企不分,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丧失生产经营自主权。(2)行政主管部门凭借其行政权力,随意平调集体企业的资产,使集体资产失去保障。(3)集体企业的分配,照搬国有企业一套分配制度,企业的工资总额、工资标准、调整和增加工资,都由行政有关部门核定,企业没有分配自主权。(4)集体企业的领导成员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派,而不是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丧失民主管理权。这种“二国营”管理体制,扼杀了集体企业在经济上的独立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使集体企业丧失其特征,失去其活力。

近些年来,在党和国家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为破除“二国营”管理体制的弊端,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增强企业活力,集体企业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革。(1)实行政企分开,使集体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2)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企业产权;(3)推行职工持股制,确立职工个人所有权;(4)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5)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科学管理。集体企业通过这些改革,涌现了多种形式的新型集体经济,诸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目前,上海市仅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有11500家,从业人员28.8万人,注册资本金96.5亿元,其中国有、集体投资占13.1%,职工个人投资占60.4%,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占26.5%。这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已成为新型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及时总结了集体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他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江泽民同志这些论述为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型集体经济是相对传统集体经济而言,它是改革传统集体经济的产物。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为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开辟一条正确道路。可以预见,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必将成为公有制经济坚实支柱,成为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实现劳动群众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2.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是对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的发展

新型集体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经济。实行“两个联合”集中体现了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新型集体经济首先是劳动联合,实行共同劳动,互助合作,发挥群体优势,谋取共同利益。同时,新型集体经济又是劳动者的资本联合,鼓励劳动者投资入股,享有集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使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能够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新型集体经济是融合股份制与合作制优势的新的经济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制与合作制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两个轮子,是支撑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两大支柱。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要求资本迅速积聚和扩大,于是产生了发展股份制的要求。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优胜劣汰竞争,必然产生弱势群体,于是就产生了适合弱势群体组织起来的制度要求,这就产生了合作制。股份制与合作制都是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但是,股份制与合作制又是两种不同的企业制度。股份制是资本的联合,其联合的主体是资本,强调资本对劳动者的控制权。合作制是劳动者联合,其联合的主体是劳动者,是人的联合和合作,它强调劳动者对资本的控制权。股份制与合作制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企业制度,它们既有不同的特征,又具有各自的优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两大经济力量。新型集体经济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既坚持合作制的原则,使劳动者对企业具有控制权,又灵活地向社会筹资,把股份制中最有活力的资本联合引进到企业。新型集体经济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优势,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既是集体企业组织制度的创新,也是对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的发展。

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是对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的发展
发行时间:2008-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是对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的发展

刘  刚 姚康镛

一、创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1.马克思对工人创办的合作工厂给予高度评价。马克思最早着重研究工人创办的合作工厂。合作工厂的生产资料不是归工人个人所有,而是归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在合作工厂里,生产者与利用集体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为自己劳动,使自己的劳动得到增值,产品归工人集体所有,从而使合作工厂消灭了资本与劳动者的对立、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创办的合作工厂作了全面的理论分析,他认为合作工厂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都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在股份公司里实现的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的转化,并没有消除资本的属性。因此,在股份公司里并没有克服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所以是一种“消极地扬弃”。而在工人自己创办的合作工厂里,不仅私人资本被扬弃了,而且“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了”。这是一种“积极地扬弃”。1864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对合作工厂给予高度评价。他说:“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实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

2. 马克思提出创建土地集体所有制。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恩格斯认真总结了这次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其中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巴黎公社”没有得到农民的支持。他们认为,无产阶级革命要取得胜利,必须把广大农民吸引到革命中来。为此,他们注重研究农民问题。为了把广大农民吸引到革命中来,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提出,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提出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马克思发展了自己土地所有权的思想。1872年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曾经提出实行土地国有化,他说:“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财产”。“土地国有化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巴黎公社”失败后,为了把广大农民吸引到革命中来,必须正确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农民是劳动者,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同盟军,不能得罪;农民又是土地私有者,他们的私有观念很深,如果实行土地国有化,废除农民所有权,就会得罪农民,他们就会疏远甚至反对无产阶级,从而破坏工农联盟,危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因此,处理农民土地问题是个十分慎重问题。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妥善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他提出应当促进农民“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但是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这既坚持对农民土地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又不得罪农民,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这对我们引导农民小私有者走社会主义道路,巩固工农联盟,夺取无产阶级革命胜利,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3. 马克思倡导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实行集体经营。188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里奇的复信草稿》中提出:“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而且俄国农民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在排水工程以及其他关系到共同利益的事业方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集体经营了。”马克思在该信中又说:“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有助于他们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合作经济”。马克思在这里倡导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实行集体经营,并将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同时并用,揭示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一致性。这是马克思倡导创建集体所有制思想的又一发展。

4. 恩格斯提出实行“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继续研究如何促进农民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而又不废除农民所有权问题。189411月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对这一问题作了系统的、具体的论述。他说:“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民(无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恩格斯在这里提出实行“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他认为促进农民小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必须采取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这是恩格斯对马克思提出的实行集体所有制,而又不废除农民所有权思想的具体发展。

5. 列宁提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列宁继马克思和恩格斯之后,列宁也很重视发展集体企业。他在《论合作制》中说:“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列宁号召要大力扶持集体企业发展。他说,我们深知集体企业“都是新的创举,如果执政的工人阶级不支持这些创举,那它们就不会成长起来”。又说:“如果国家不帮助各种集体农业企业,那我们就不是共产主义者,就是不拥护建立社会主义经济”。

综上所述,创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马克思倡导的,是由列宁肯定的。集体经济是区别于国有经济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那种认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斯大林创造出来的看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二、不能把马克思提出的创建集体所有制看作是社会所有制的同义语

长期以来,人们对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从来没有怀疑过。但是近几年来,有的学者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集体经济的理论,他们认为马克思提出的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原意是社会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的同义语”。这是一种误解。

1871“巴黎公社”失败之前,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没有明确提出集体所有制概念。当时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实行全社会共同所有的、单一的公有制,取消商品货币关系,取消市场交易,劳动产品由社会直接分配,全部社会生产由计划控制和调节。马克思和恩格斯这些观点,是与他们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他们当时主要生活在德国、法国和英国这些欧洲先进国家,特别是他们较长时间生活在英国。当时的英国,资本主义高度发达,广大的小农已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被消灭了,农业已高度资本主义化。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对农业资本家,同对工业、金融、商业资本家一样,必须进行剥夺,没收其生产资料和资本,包括剥夺其地产,实行土地国有。这一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英国的经济社会情况设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不可能提出集体所有制的构想。

1871“巴黎公社”失败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着重研究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国家如何实现无产阶级革命问题。马克思在研究西欧大陆特别是法国农民的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为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这是马克思第一次提出创建集体所有制构想。我们能不能把这时马克思提出的集体所有制看作是“社会所有制同义语”呢?不能!理由是:

第一,马克思生前虽然对土地集体所有制没有作具体阐述,但他把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土地国有和土地私有之间的一种公有制所有制形式,是无庸置疑的。马克思还特别强调,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既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要保留农民所有权,那么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既不是国家所有制,更不是社会所有制,而是农民集体的共同所有制。 

第二,马克思分析了俄国“农村公社”的情况,提出集体经济、集体经营的概念,其边界是非常清楚的。俄国“农村公社”是由公社范围农民组成的,基本特征是土地公有制,这是集体经济、集体经营的经济基础。在这种条件下发展集体经济,指的是以单个公社为范围的共同所有的经济,而不是社会所有的经济。在这种条件下进行集体经营,就是由公社共同进行的经营,而不是全社会进行的经营。

第三,不能剥夺劳动者,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则。恩格斯认为,要根据农村居民不同的经济社会地位采取不同的政策,他说:“我们的党一掌握了国家权力,就应该干脆地剥夺大土地占有者,就像剥夺工厂主一样”。但是,“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根据这一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不能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实行土地国有或土地社会所有,而应推动农民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如果把马克思提出创建集体所有制看作是“社会所有制同义语”,就意味着剥夺农民土地所有权,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不能剥夺农民的原则。

三、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是对马克思集体经济理论的发展

1. 新型集体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集体企业划归各级行政部门进行管理。有些行政主管部门混淆了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界限,用管理国有企业的办法管理集体企业,使集体企业蜕变为“二国营”。这种“二国营”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是:(1)政企不分,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丧失生产经营自主权。(2)行政主管部门凭借其行政权力,随意平调集体企业的资产,使集体资产失去保障。(3)集体企业的分配,照搬国有企业一套分配制度,企业的工资总额、工资标准、调整和增加工资,都由行政有关部门核定,企业没有分配自主权。(4)集体企业的领导成员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派,而不是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丧失民主管理权。这种“二国营”管理体制,扼杀了集体企业在经济上的独立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使集体企业丧失其特征,失去其活力。

近些年来,在党和国家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为破除“二国营”管理体制的弊端,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增强企业活力,集体企业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革。(1)实行政企分开,使集体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2)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企业产权;(3)推行职工持股制,确立职工个人所有权;(4)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5)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科学管理。集体企业通过这些改革,涌现了多种形式的新型集体经济,诸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目前,上海市仅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有11500家,从业人员28.8万人,注册资本金96.5亿元,其中国有、集体投资占13.1%,职工个人投资占60.4%,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占26.5%。这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已成为新型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及时总结了集体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他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江泽民同志这些论述为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型集体经济是相对传统集体经济而言,它是改革传统集体经济的产物。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为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开辟一条正确道路。可以预见,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必将成为公有制经济坚实支柱,成为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实现劳动群众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2.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是对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的发展

新型集体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经济。实行“两个联合”集中体现了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新型集体经济首先是劳动联合,实行共同劳动,互助合作,发挥群体优势,谋取共同利益。同时,新型集体经济又是劳动者的资本联合,鼓励劳动者投资入股,享有集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使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能够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新型集体经济是融合股份制与合作制优势的新的经济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制与合作制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两个轮子,是支撑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两大支柱。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要求资本迅速积聚和扩大,于是产生了发展股份制的要求。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优胜劣汰竞争,必然产生弱势群体,于是就产生了适合弱势群体组织起来的制度要求,这就产生了合作制。股份制与合作制都是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但是,股份制与合作制又是两种不同的企业制度。股份制是资本的联合,其联合的主体是资本,强调资本对劳动者的控制权。合作制是劳动者联合,其联合的主体是劳动者,是人的联合和合作,它强调劳动者对资本的控制权。股份制与合作制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企业制度,它们既有不同的特征,又具有各自的优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两大经济力量。新型集体经济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既坚持合作制的原则,使劳动者对企业具有控制权,又灵活地向社会筹资,把股份制中最有活力的资本联合引进到企业。新型集体经济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优势,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既是集体企业组织制度的创新,也是对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的发展。